'常見職務犯罪解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刑法 人生第一份工作 經濟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201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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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我國刑法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規定是在第九章瀆職罪中,具體規定在第四百零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本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他人員不構成本罪。

二、本罪的客體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要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認真履行職責,而本罪的行為人卻嚴重不負責任,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而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所以,本罪危害的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三、本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1.本罪發生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簽訂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商,達成一致。履合同行,是指合同當事人對於合同中所規定的事項全部並適當地完成。

2.嚴重不負責任。這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與工作失誤的本質區別。工作失誤是指行為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義務,但是由於制度不完善,管理上存在弊端、工作方法不對等原因造成國家利益遭受損失,而本罪則是因為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不履行職責義務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比如工作馬虎,草率從事,敷衍塞責等原因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3.被詐騙。本罪的成立要以對方實施合同詐騙犯罪前提,如果對於不是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即使有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手段,行為人也因自己的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了國家利益重大損失,但由於對方行為不屬詐騙,因而也不能以本罪論處。參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關於“詐騙”解釋,這裡的“詐騙”是指對方當事人的行為已經涉嫌詐騙犯罪,不以對方當事人已經被人民法院判決構成詐騙犯罪作為立案追訴的前提。

4.致使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認定是否是重大損失,應根據刑法實踐和有關規定,對所造成的物質性和非物質性損失的實際情況,並按直接責任人員的職權範圍全面分析,以確定應承擔責任的大小。

5.嚴重不負責任與造成重大損失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也就是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時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與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之間有引起與被引起的合乎規律的聯繫。

四、本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過失構成,故意不構成本罪。行為人應當知道自己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的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可能會發生一定的損害結果,但是他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雖然已經預見到可能會發生,但他憑藉著自己的知識或者經驗而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了造成嚴重損失的危害後果。

五、本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高檢發釋字〔2006〕2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2.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與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界限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與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相同之處在於兩者都是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而被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後者的主體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曹靜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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