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職業放貸,借款合同無效!如何證明出借人是職業放貸人?'

銀行 跳槽那些事兒 法律 金融 曉君有說法 2019-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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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個用戶問了個很好的問題:作為借款方,怎麼證明出借人是職業放貸人?

這是一個很好的問題,問得很實在。我就針對這個問題在證據收集上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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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個用戶問了個很好的問題:作為借款方,怎麼證明出借人是職業放貸人?

這是一個很好的問題,問得很實在。我就針對這個問題在證據收集上進行分析。

最高法:職業放貸,借款合同無效!如何證明出借人是職業放貸人?

一、誰主張誰舉證原則

出借人起訴借款人,要求借款人還錢。借款人抗辯說出借人系職業放貸行為,主張合同無效。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借款人需要對提出的抗辯理由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否則,將因舉證不能而承擔敗訴風險。那究竟需要如何收集證據?證據要達到怎樣的證明力度才行呢?

二、需要什麼證據?

最高法在今年11月出臺了重磅的《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號),規定中規定了出借人通過社會向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出借行為具有反覆性、經常性、借款目的具有營業性,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經常性的貸款業務,屬於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根據《合同法》之合同無效情形之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之前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無效的法律後果就是借款人只需要返還本金,無需支付利息。那麼有哪些證據能證明出借人屬於職業放貸呢?根據江蘇省高院印發的建立疑似職業放貸名錄制度的內容,職業放貸具有如下特徵:

1、高額利息;

2、出借行為具有營業性、經常性、反覆性等特點,以放貸為重要收入來源;

3、經常性向不特定對象放貸,並高息;

可根據下列建議準備證據:

1、查詢中國裁判文書網,企查查(如出借人為法人),同一出借人及實際控制的關聯關係人作為原告一年內民間借貸案件5件以上的;

2、結合上面的情況,同時又存在以下情形:

(1)借條為統一格式;

(2)被告抗辯原告並非實際出借人或原告要求將本金、利息支付給第三方,這種情況可申請法院調查取證,調取第三方的銀行流水;

(3)借款本金訴稱以現金交付又沒有其他證據佐證;

(4)申請銀行協助調取借款人或其關聯關係人的銀行流水,通過銀行流水看能否發現其借款的反覆性、經常性;

(5)之前的微信聊天記錄;

(6)後面談判或對方催款時的錄音、聊天記錄、催款記錄(如爆電話、如發短信);

(7)取證:調取證人證言,至少兩人同行,最好是錄音、錄像,建議取證時直接由證人親筆寫完後,郵寄到指定位置。

(8)高額利息的扣費回單;

(9)借款合同,如有的話;

(10)如果出借人是企業,查看其經審計的審計報告、銀行對賬等信息,確定借貸產生的收益佔比;如果是出借人是自然人的,出借人需要證明出借的資金為自有資金,自己有正常的業務收入,而非借貸為收入來源。

三、需要達到怎麼樣的證明力度?

形成證據鏈閉環,所有證據指向同一個事實,能使得法官在自由心證中,相信所指向的那個事實即可。

也歡迎各位同行進行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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