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涉及訴訟的公告(二)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尚未開庭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額:27,090,509.49元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因案件尚未開庭審理,公司暫無法判斷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具體影響數額。

一、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近日,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天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因“16中安消”公司債券交易糾紛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請的民事訴訟狀。原告對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一”)、深圳市豪恩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二”)、祥興科技有限公司(Ocean Pacific Technology Limited) (以下簡稱“被告三”)及聖安有限公司(Sincere On Limited) (以下簡稱“被告四”)提起訴訟,有關訴訟案件的事實、請求的內容及其理由詳見下文。

二、訴訟案件的事實、請求的內容及其理由

(一)訴訟案件的事實及理由

1、債券“16中安消”的基本情況

1)債券“16中安消”的主要條款。2016年11月1 日,被告一作為發行人簽署了《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募集說明書》”),並於2016年11月11日完成了該次公司債券發行工作。根據《募集說明書》和發行結果公告,該次公司債券的簡稱為“16中安消”,實際發行規模為人民幣11億元,期限為3年;票面金額為人民幣100元,票面利率為4.45%,按年計息,每年付息一次,發行日為2016年11月10日,起息日為2016年11月11日,付息日為債券存續期內每年的11月11日,到期一次還本;逾期支付利息和本金的,發行人應根據逾期天數和逾期利率(即票面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原告為該債券的受託管理人。

2)增加交叉違約條款和罰息條款。2018年1月24日,原告召集債券持有人召開了“16中安消”2018年第一次債券持有人會議,會議審議通過了被告一提出的《關於變更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的議案》。根據變更後的《募集說明書》“第四節增信機制、償債計劃及其他保障措施”之“四、違約情形及爭議解決機制”的相關規定,“在本次債券存續期間,發行人沒有清償到期應付的任何金融機構貸款、承兌匯票或直接債務融資工具(包括債務融資工具、企業債券、公司債券等),且單獨或最近半年內累計的應償未償總金額達到或超過人民幣20,000萬元,則上述情況即視為發行人對本次債券的違約”,“發行人需在發生上述事項三個月內完成本期債券本息的提前償付”(“交叉違約條款”)。而且,根據變更後的《募集說明書》“第九節債券受託管理人”之“三、發行人的權利和義務”的相關規定,“對於逾期未付的利息或本金,發行人將根據逾期天數及罰息利率(日罰息利率為0.5%。)向債券持有人支付罰息”(“罰息條款”)。

3)增加擔保措施。2018年5月23日,原告召集債券持有人召開了“16中安消”2018年第二次債券持有人會議,會議決議通過了《議案二:關於授權天風證券代表債券持有人簽署增加擔保措施的文件,包括但不限於發行人子公司股權質押合同等的議案》。基於此,原告代表全部債券持有人分別與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和被告四簽訂了《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開發行公司債券股權質押合同》,約定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和被告四分別以上海中安消智能技術有限公司100%股權和中安消股權投資有限公司100%股權,深圳科鬆技術有限公司100%股權、常州明景物聯傳感有限公司100%股權和深圳市豪恩安全防範技術有限公司100%股權,杭州天視智能系統有限公司100%股權,以及深圳市豪恩安全科技有限公司40%股權為《募集說明書》項下應由被告一支付的“16中安消”債券本金以及由此產生的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賠償金、滯納金和為實現債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可能發生的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登記費、拍賣費、公證費、送達費、公告費、律師費、信託業保障基金等)及所有其他應付費用提供質押擔保,並且完成了前述股權質押登記。

2、被告一已於2018年4月30日觸發交叉違約條款,應在三個月內(即在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該次債券本息的提前償付,但債券持有人至今仍未收到該債券的本息。原告作為該債券的受託管理人,通過合法、正當的徵集債券持有人授權程序,已經取得了持有237,980張“16中安消”的債券持有人關於委託原告啟動司法程序的授權。因此,原告有權代表該等債券持有人要求被告一支付該債券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罰息以及實現債權的所有費用等,並要求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和被告四承擔質押擔保責任。

1)被告一已於2018年4月30日觸發交叉違約條款。2018年4月28日,被告一公佈了大華會計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出具的《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審計報告》(大華審字[2018]007030號),該報告顯示截至2017年12月31日,發行人存在逾期借款共計人民幣61,271.04萬元,其中逾期銀行貸款為人民幣19,271.03萬元。隨後,2018年5月7日,被告一發布了《關於“15中安消”債券違約的公告》,表示其未能按約於2018年4月30日支付“15中安消”債券本金9,135萬元及利息306.02萬元。有鑑於此,截至2018年4月30日,被告一累計的金融機構貸款和公司債券違約總金額超過20,000萬元,已觸發“16中安消”《募集說明書》約定的交叉違約情形,應在三個月內即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該債券本息的提前償付。

2)原告已經取得了持有237,980張“16中安消”的債券持有人關於委託原告啟動司法程序的授權。鑑於被告一已於2018年4月30日觸發交叉違約條款,並未能在三個月內完成該債券本息的提前償付,原告作為受託管理人於2018年12月20日發佈了《關於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徵集債券持有人授權的公告》,表示將以自己名義代表單獨或共同向其授權的債券持有人啟動司法程序,並要求擬委託其啟動司法程序的債券持有人在授權徵集期內單獨或共同向其出具授權文件。在授權徵集期截止後,原告取得了持有237,980張“16中安消”的債券持有人的授權。因此,原告有權代表該等債券持有人提起訴訟,要求被告一支付債券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罰息以及實現債權的所有費用等,並要求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和被告四承擔質押擔保責任。

基於上述,原告現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訴訟。

(二)訴訟請求的內容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債券本金人民幣23,798,000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17年11月1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間以債券本金人民幣23,798,000元為基數,按票面利率4.45%計算的債券利息人民幣763,068.20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18年8月1日至實際付款日期間以前述第1項和第2項款項即人民幣24,561,068.2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4.45%計算的債券逾期利息(暫計至2019年3月8日為人民幣667,924.60元);

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18年8月1日至實際付款日期間以前述第1項和第2項款項即人民幣24,561,068.20元為基數,按日萬分之五計算的債券罰息(暫計至2019年3月8日為人民幣2,701,717.50元,扣除被告一於2018年11月12日支付的部分罰息人民幣1,059,011元后,剩餘債券罰息為人民幣1,642,706.50元)

5、判令被告一承擔原告因本案發生的律師費人民幣20萬元、財產保全擔保費18,810.19元;

6、判令原告有權對被告一質押給原告的上海中安消智能技術有限公司100%股權、中安消股權投資有限公司100%的股權以及上海投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權折價或以拍賣、變賣前述質押股權所得價款在原告第1項至第5項訴訟請求所述債權範圍內優先受償;

7、判令原告有權對被告二質押給原告的深圳科鬆技術有限公司100%的股權、常州明景物聯傳感有限公司100%的股權以及深圳市豪恩安全防範技術有限公司100%的股權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質押股權所得價款在原告第1項至第5項訴訟請求所述債權範圍內優先受償;

8、判令原告有權對被告三質押給原告的杭州天視智能系統有限公司100%的股權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質押股權所得價款在原告第1項至第5項訴訟請求所述債權範圍內優先受償;

9、判令原告有權對被告四質押給原告的深圳市豪恩安全科技有限公司40%的股權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質押股權所得價款在原告第1項至第5項訴訟請求所述債權範圍內優先受償;

10、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和被告四共同承擔本案的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等。

三、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等的影響

因案件尚未開庭審理,公司暫無法判斷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具體影響數額。為了維護公司及股東合法權益,公司將積極關注本案進展情況,嚴格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要求,及時披露訴訟事項進展情況,敬請廣大投資者關注並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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