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致傷亡賠錢就能了事?委員專家這樣提醒……'

刑法 法律 不完美媽媽 香港 民法 人民政協網 2019-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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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致傷亡賠錢就能了事?委員專家這樣提醒……

第二時間

我們很難第一時間到達現場,但我們會在第二時間權威發聲。第二時間,與您相伴。

近期,各地連續發生多起高空墜物案件,墜落的物品有石塊、垃圾、滅火器等,花樣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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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致傷亡賠錢就能了事?委員專家這樣提醒……

7月15日,有媒體曝出濟南市某小區又新增了新“物種”:從天而降三把菜刀!高空墜物已連續造成多起死傷,不少網友禁不住發出“天問”:高空墜物到底有沒有人管?高空拋物造成傷亡只能賠錢了事嗎?部分政協委員和法律專家近日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提醒,故意高空拋物同樣可追刑則,特別是故意拋物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者,最高可判死刑

“在現行法律規制下,高空拋物行為雖然沒有單獨的刑法罪名對其進行懲戒,但在其行為滿足相關罪名的構成要件時,拋物者須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律師行業協會副會長呂紅兵介紹,在已有司法實踐中,根據客觀行為及損害結果不同,高空拋物者可能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中,過失致人重傷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過失致人死亡則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死刑。

“因此,若行為人實行高空拋物的場所是人員、車輛等密集的公共場所,則這一行為具有與等犯罪行為相當的高度危險性,危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財產的安全,侵害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公共安全法益。行為人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呂紅兵強調。

增設“拋物罪”必須審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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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行法律規制下,高空拋物行為雖然沒有單獨的刑法罪名對其進行懲戒,但在其行為滿足相關罪名的構成要件時,拋物者須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律師行業協會副會長呂紅兵介紹,在已有司法實踐中,根據客觀行為及損害結果不同,高空拋物者可能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中,過失致人重傷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過失致人死亡則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死刑。

“因此,若行為人實行高空拋物的場所是人員、車輛等密集的公共場所,則這一行為具有與等犯罪行為相當的高度危險性,危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財產的安全,侵害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公共安全法益。行為人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呂紅兵強調。

增設“拋物罪”必須審慎

高空拋物致傷亡賠錢就能了事?委員專家這樣提醒……

民眾“頭頂安全”如何維護?有評論引用了香港地區《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中針對高空墜物的規定,建議高空拋物單獨設罪入刑

針對這一言論,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張新年詳解了香港相關法律規定的背景:“香港地區相關法律的規定有其地理特殊性,這個情況與內地的情形不是很一致。去過香港的人都瞭解,香港是個寸土寸金、高樓林立的地方,樓間距狹窄,高樓腳下人流量極大。因此,高空墜物的危害性比內地普通城市、普通街道的危害性高得多。這種情況下,自然高空墜物行為的處罰力度要更大。”

張新年認為,香港的規定更加直接、簡便、可操作性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但基於內地的地理、人文條件,不宜生搬硬套:“更靈活、更科學的操作,可以在我國發達城市或高層樓較多的城市,可以居民更高的注意義務,而不是貿然‘入刑’。”

張新年說,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就是讓居民盡到更高的注意義務。如是規定一方面可以保護受害人,不能不明不白的就被砸傷砸死了,而得不到任何救濟;另一方面,可以從技術層面上要求全體居民共同、主動參與監督高空拋物行為,從而有利於預防高空拋物,有利於維護公共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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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有媒體曝出濟南市某小區又新增了新“物種”:從天而降三把菜刀!高空墜物已連續造成多起死傷,不少網友禁不住發出“天問”:高空墜物到底有沒有人管?高空拋物造成傷亡只能賠錢了事嗎?部分政協委員和法律專家近日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提醒,故意高空拋物同樣可追刑則,特別是故意拋物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者,最高可判死刑

“在現行法律規制下,高空拋物行為雖然沒有單獨的刑法罪名對其進行懲戒,但在其行為滿足相關罪名的構成要件時,拋物者須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律師行業協會副會長呂紅兵介紹,在已有司法實踐中,根據客觀行為及損害結果不同,高空拋物者可能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中,過失致人重傷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過失致人死亡則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死刑。

“因此,若行為人實行高空拋物的場所是人員、車輛等密集的公共場所,則這一行為具有與等犯罪行為相當的高度危險性,危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財產的安全,侵害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公共安全法益。行為人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呂紅兵強調。

增設“拋物罪”必須審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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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頭頂安全”如何維護?有評論引用了香港地區《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中針對高空墜物的規定,建議高空拋物單獨設罪入刑

針對這一言論,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張新年詳解了香港相關法律規定的背景:“香港地區相關法律的規定有其地理特殊性,這個情況與內地的情形不是很一致。去過香港的人都瞭解,香港是個寸土寸金、高樓林立的地方,樓間距狹窄,高樓腳下人流量極大。因此,高空墜物的危害性比內地普通城市、普通街道的危害性高得多。這種情況下,自然高空墜物行為的處罰力度要更大。”

張新年認為,香港的規定更加直接、簡便、可操作性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但基於內地的地理、人文條件,不宜生搬硬套:“更靈活、更科學的操作,可以在我國發達城市或高層樓較多的城市,可以居民更高的注意義務,而不是貿然‘入刑’。”

張新年說,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就是讓居民盡到更高的注意義務。如是規定一方面可以保護受害人,不能不明不白的就被砸傷砸死了,而得不到任何救濟;另一方面,可以從技術層面上要求全體居民共同、主動參與監督高空拋物行為,從而有利於預防高空拋物,有利於維護公共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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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然增設高空拋物罪在法理上缺乏可行性。高空拋物行為在刑法上已經可以通過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進行懲戒,再單獨增加高空拋物罪,不僅破壞刑事法律規制的基本原則,導致法律適用的重複與模糊,而且一定程度上混淆了一般民事侵權行為與犯罪行為,不符合刑法該有的謙抑性。”國浩律師事務所律師朱奕奕表示。

“熊孩子”務必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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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有媒體曝出濟南市某小區又新增了新“物種”:從天而降三把菜刀!高空墜物已連續造成多起死傷,不少網友禁不住發出“天問”:高空墜物到底有沒有人管?高空拋物造成傷亡只能賠錢了事嗎?部分政協委員和法律專家近日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提醒,故意高空拋物同樣可追刑則,特別是故意拋物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者,最高可判死刑

“在現行法律規制下,高空拋物行為雖然沒有單獨的刑法罪名對其進行懲戒,但在其行為滿足相關罪名的構成要件時,拋物者須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律師行業協會副會長呂紅兵介紹,在已有司法實踐中,根據客觀行為及損害結果不同,高空拋物者可能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中,過失致人重傷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過失致人死亡則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死刑。

“因此,若行為人實行高空拋物的場所是人員、車輛等密集的公共場所,則這一行為具有與等犯罪行為相當的高度危險性,危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財產的安全,侵害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公共安全法益。行為人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呂紅兵強調。

增設“拋物罪”必須審慎

高空拋物致傷亡賠錢就能了事?委員專家這樣提醒……

民眾“頭頂安全”如何維護?有評論引用了香港地區《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中針對高空墜物的規定,建議高空拋物單獨設罪入刑

針對這一言論,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張新年詳解了香港相關法律規定的背景:“香港地區相關法律的規定有其地理特殊性,這個情況與內地的情形不是很一致。去過香港的人都瞭解,香港是個寸土寸金、高樓林立的地方,樓間距狹窄,高樓腳下人流量極大。因此,高空墜物的危害性比內地普通城市、普通街道的危害性高得多。這種情況下,自然高空墜物行為的處罰力度要更大。”

張新年認為,香港的規定更加直接、簡便、可操作性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但基於內地的地理、人文條件,不宜生搬硬套:“更靈活、更科學的操作,可以在我國發達城市或高層樓較多的城市,可以居民更高的注意義務,而不是貿然‘入刑’。”

張新年說,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就是讓居民盡到更高的注意義務。如是規定一方面可以保護受害人,不能不明不白的就被砸傷砸死了,而得不到任何救濟;另一方面,可以從技術層面上要求全體居民共同、主動參與監督高空拋物行為,從而有利於預防高空拋物,有利於維護公共安。

高空拋物致傷亡賠錢就能了事?委員專家這樣提醒……

“貿然增設高空拋物罪在法理上缺乏可行性。高空拋物行為在刑法上已經可以通過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進行懲戒,再單獨增加高空拋物罪,不僅破壞刑事法律規制的基本原則,導致法律適用的重複與模糊,而且一定程度上混淆了一般民事侵權行為與犯罪行為,不符合刑法該有的謙抑性。”國浩律師事務所律師朱奕奕表示。

“熊孩子”務必管好

高空拋物致傷亡賠錢就能了事?委員專家這樣提醒……

一個月內,高空墜物事件頻發,不僅造成了人員傷亡、家庭慘劇,還激發了鄰里矛盾,增加了社會不穩定因素。7月8日,河南省鄭州市某小區,一名13歲男童從16層先後拋下兩隻滅火器和一盒牛奶。這件事雖然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引發了小區居民的強烈不滿,導致居民集體要求男童全家搬離。雖然男童父母張貼了告示,向全體居民致歉,仍不能取得居民們的諒解。實際上,近年來“熊孩子”拋物並不鮮見,致傷、致死的案例也很多。因此,委員、專家提醒,暑假到了,孩子一定要看好,不要惹事。

“未成年人高空拋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侵權責任。行政責任上,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如果未成年人不滿十四周歲,則一般不承擔行政與刑事責任,由監護人加強管教,情節嚴重者,由政府收容教養。”呂紅兵表示。

呂紅兵強調,即使拋物行為沒有致損,也會面臨行政處罰。“據瞭解,目前,已有警方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高空拋物但未造成他人傷亡的行為人進行治安處罰。”

據瞭解,上述兒童拋擲滅火器的事件,雖然居民的訴求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也造成了不小的社會影響。在多方壓力下,目前男童一家已經搬離了小區。對此,專家、委員都強調,暑假期間,孩子有很多時間留在家中。家長務必要對孩子加強教育,以免造成他人危險、個人損失。


記者:孫萌萌

編輯:莫愁

審核: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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