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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碼:600596 股票簡稱:新安股份 編號:臨 2017-032
浙江新安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屆三十一次董事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
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一、董事會會議召開情況
浙江新安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 2017 年 6 月 2 日以
通訊表決方式召開了第八屆三十一次董事會會議。本次會議的通知於 2017 年 5
月 27 日以傳真和電子郵件的方式發出。會議應到董事 9 人,實際參加董事 6 人
(關聯董事吳建華、林加善、任不凡迴避表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二、董事會會議審議情況
(一)審議通過了《關於調整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價格、激勵對象授予名
單和授予數量的議案》
鑑於公司以 2016 年底總股本 679,184,633 股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 10 股派
發現金紅利 1.00 元(含稅)的 2016 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已於 2017 年 5 月 18 日實施
完畢,根據《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規定,將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
首次授予價格由 5.10 元/股調整為 5.00 元/股。
鑑於 3 名激勵對象因個人原因自願放棄認購限制性股票,公司授予的激勵對
象人數由 208 名變更為 205 名;總限制性股票數量由原 2700 萬股調整為 2684
萬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數量由原 2639 萬股調整為 2623 萬股,預留限
制性股票仍為 61 萬股。
本議案內容詳見與本公告同日刊登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
及《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的《關於調整限制性股票價格、激勵對象授予
名單和授予數量的公告》及《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名單(截
止授予日)》等相關公告。
本公司獨立董事就此議案已發表同意的獨立意見,詳見與本公告同日刊登於
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及《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的《獨
立董事關於公司第八屆董事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公司董事吳建華、林加善、任不凡屬於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
為本議案的關聯董事,在審議本議案時迴避表決,由其他 6 名非關聯董事表決通
過。
表決結果:同意 6 票,反對 0 票,棄權 0 票。
(三)審議通過了《關於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議案》
經審議,董事會認為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設定的授予條件已經成就,
確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為 2017 年 6 月 2 日,向 205 名激勵對象授予
2623 萬股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為 5.00 元/股。公司監事會對本次授予的激勵
對象名單進行了核實並審議通過,獨立董事對該議案發表了一致同意的獨立意見。
及《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的《關於首次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
告》。
三、上網公告附件
1、浙江新安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於公司第八屆董事會第三十
一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2、浙江浙經律師事務所關於浙江新安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激勵計劃
調整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項之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