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買“古董”,鑑定不值錢,代理行為有效嗎?

文物 法律 社會 晉州普法 2017-03-24

典型案例

老王經常收藏並倒賣古董及字畫,在業內小有名氣。老趙是老王的老街坊,老哥倆經常走動,關係不一般。老趙見老王懂古董,又掙了不少錢,非常羨慕。有一天,老趙聽說家裡要是放個貔貅什麼招財,於是就找老王,求老王幫他買個貔貅。按照老王的要求,老趙交了1萬元的定金,約定貨到付餘款,具體多少錢由老王根據經驗定奪。老王在市場很快為老趙買了一個玉貔貅,價值3萬元。老王將買好的貔貅交給老趙,老趙付了餘款2萬元,興高采烈地將貔貅帶回家中,放在明顯的位置。老趙的一些親友來家裡做客,評價老趙的貔貅不值錢,老趙有些鬱悶,就悄悄找到權威部門去鑑定,鑑定結果是:玉倒是玉,只是玉的質地非常的一般,頂多就5000元。老趙很惱火,認為老王騙了自己,就找老王理論,老哥倆翻臉。老趙實在覺得窩囊,就到法院起訴了老王,要求代理無效,法律能支持嗎?

律師說法

老王的行為是一種民事代理行為。老趙信任老王,託老王買玉貔貅,但是沒有約定什麼樣的質地、什麼樣的價格,經過鑑定,貔貅確實是玉做的,只是質地、價格偏差大。即使老王是無意看走眼也好,抑或是故意買賤賣貴、掙了差價也罷,但是在法律上,老趙的行為屬於重大誤解。如果是前者,那就是老王的專業知識不夠,但是也獲得了老趙的授權;如果是後者,老趙就只能自認倒黴,吃個啞巴虧,即使起訴,也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五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殊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

第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第五十九條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二)顯失公平的。

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地六十一條第一款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當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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