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一束光,他承擔了30%的責任,這是真的嗎?'

風水 法律 石家莊 文化 不完美媽媽 讓夢發生 河北 鹿泉區宜安鎮司法所 2019-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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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宜安鎮政府邀請河北弘宇律師事務所杜燁律師,給鎮機關幹部深度講解了《石家莊市公共文明行為條例》。

杜律師的課貼近實際、案例精彩,獲得了大家一致好評。

如何理解文明行為條例呢?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就讓我們跟隨著杜律師,“走進”條例的具體條款,看看文明行為與法的故事。

以下,是筆者從教案中摘選的4個案例。

一、“張扣扣案”和“我爸是李剛”,兩個事例有何共同之處?

二、他在法庭上講風水,法官不予採納,但是判決書卻支持他獲得賠償,這是為什麼?

三、因為一束光,他承擔了30%的責任,這是真的嗎?

四、在網上“罵街”,也會被拘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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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宜安鎮政府邀請河北弘宇律師事務所杜燁律師,給鎮機關幹部深度講解了《石家莊市公共文明行為條例》。

杜律師的課貼近實際、案例精彩,獲得了大家一致好評。

如何理解文明行為條例呢?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就讓我們跟隨著杜律師,“走進”條例的具體條款,看看文明行為與法的故事。

以下,是筆者從教案中摘選的4個案例。

一、“張扣扣案”和“我爸是李剛”,兩個事例有何共同之處?

二、他在法庭上講風水,法官不予採納,但是判決書卻支持他獲得賠償,這是為什麼?

三、因為一束光,他承擔了30%的責任,這是真的嗎?

四、在網上“罵街”,也會被拘留嗎?

因為一束光,他承擔了30%的責任,這是真的嗎?

一、“張扣扣案”和“我爸是李剛”,兩個事例有何共同之處?

1996年8月27日,因鄰里糾紛,王正軍(時年17歲)故意傷害致張扣扣之母死亡。2018年2月15日,張扣扣持刀傷害王正軍、王校軍,致二人死亡。2019年7月17日,張扣扣被執行死刑。這是一個血親復仇的案例,對於張、王兩家來說都是一個悲劇。

2010年10月16日晚上,河北大學保定新校區工商學院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流傳出了一句話:有本事你們告去,我爸是李剛!

原本根本不沾邊的兩個故事,都體現了一個共性問題:悲劇來自“不良家風”。

事後,某報社採訪了張扣扣父親:

......

張父:他們執行了火化,在火葬場,讓我把骨灰匣子拿回來,我沒要。

報社:你見到骨灰盒了嗎?為什麼不要?

張父:沒見。我不要,放在他們那裡,他們這是冤案,我不服氣。

......

報社:其實你擔心王家會採取一些報復?

張父:我不怕,讓他們來,只要他敢進我的院子,我就敢把他殺掉。

“冤案”、“把他殺掉”,張父能說出這樣的字眼,說明了張扣扣的家風就是:“我是冤枉的,我要復仇把他殺掉”。這樣一個始終被仇殺籠罩的家庭,其結果必然是一個悲劇。

“有本事你們去告,我爸是李剛”,我相信一般家庭的孩子是說不出這樣的話的。父親的一貫做派,以及他的家風,才造成了兒子的有恃無恐,其結局必然是“坑爹”。

家風在平時看不見摸不著,但是不良的家風必然結出不良後果,甚至“悲慘”的惡果。因此,石家莊市公共文明行為條例第九條(五)規定:尊老愛幼,家庭和睦,鄰里團結,重禮謙讓,樹立良好家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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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宜安鎮政府邀請河北弘宇律師事務所杜燁律師,給鎮機關幹部深度講解了《石家莊市公共文明行為條例》。

杜律師的課貼近實際、案例精彩,獲得了大家一致好評。

如何理解文明行為條例呢?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就讓我們跟隨著杜律師,“走進”條例的具體條款,看看文明行為與法的故事。

以下,是筆者從教案中摘選的4個案例。

一、“張扣扣案”和“我爸是李剛”,兩個事例有何共同之處?

二、他在法庭上講風水,法官不予採納,但是判決書卻支持他獲得賠償,這是為什麼?

三、因為一束光,他承擔了30%的責任,這是真的嗎?

四、在網上“罵街”,也會被拘留嗎?

因為一束光,他承擔了30%的責任,這是真的嗎?

一、“張扣扣案”和“我爸是李剛”,兩個事例有何共同之處?

1996年8月27日,因鄰里糾紛,王正軍(時年17歲)故意傷害致張扣扣之母死亡。2018年2月15日,張扣扣持刀傷害王正軍、王校軍,致二人死亡。2019年7月17日,張扣扣被執行死刑。這是一個血親復仇的案例,對於張、王兩家來說都是一個悲劇。

2010年10月16日晚上,河北大學保定新校區工商學院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流傳出了一句話:有本事你們告去,我爸是李剛!

原本根本不沾邊的兩個故事,都體現了一個共性問題:悲劇來自“不良家風”。

事後,某報社採訪了張扣扣父親:

......

張父:他們執行了火化,在火葬場,讓我把骨灰匣子拿回來,我沒要。

報社:你見到骨灰盒了嗎?為什麼不要?

張父:沒見。我不要,放在他們那裡,他們這是冤案,我不服氣。

......

報社:其實你擔心王家會採取一些報復?

張父:我不怕,讓他們來,只要他敢進我的院子,我就敢把他殺掉。

“冤案”、“把他殺掉”,張父能說出這樣的字眼,說明了張扣扣的家風就是:“我是冤枉的,我要復仇把他殺掉”。這樣一個始終被仇殺籠罩的家庭,其結果必然是一個悲劇。

“有本事你們去告,我爸是李剛”,我相信一般家庭的孩子是說不出這樣的話的。父親的一貫做派,以及他的家風,才造成了兒子的有恃無恐,其結局必然是“坑爹”。

家風在平時看不見摸不著,但是不良的家風必然結出不良後果,甚至“悲慘”的惡果。因此,石家莊市公共文明行為條例第九條(五)規定:尊老愛幼,家庭和睦,鄰里團結,重禮謙讓,樹立良好家風。

因為一束光,他承擔了30%的責任,這是真的嗎?

二、他在法庭上講風水,法官不予採納,但是判決書卻支持他獲得賠償,這是為什麼?

甲乙兩家是前後鄰居,甲家的房屋在乙的南面。根據農村習慣,從風水角度來講,房屋高度要基本一致,如果四周房屋都高於這座房屋,那麼,從風水角度來講,這座房屋的風水就會受到影響。基於這樣的風俗習慣,甲乙兩家簽訂了協議書:如果翻蓋新房,兩家的屋頂要統一高度,如果有人違反,違反協議的一方要給對方相應的賠償金。

後來,乙先把房子蓋起來了,甲隨後也開始動工,但甲沒有按照協議履行,在最後封頂的時候,甲的屋簷要比乙的屋簷高出一米左右。

乙將甲起訴到法院。

“甲影響我家的採光,應當拆除高的部分。”乙方說。

“我的地盤我做主,不拆。”甲方。

“經過專業機構鑑定,房屋高出的1米,不足以對乙方的房屋採光造成影響。”法院。

“甲的房屋比我的高,影響我家的風水。”乙方。

“拿出證據來?”甲方。

“根據風俗習慣,會影響乙方運勢走向的說法,屬於風俗習慣,在沒有法律規定可適用的前提下,對該風俗習慣不予考慮。”法院。

“甲方違反了協議的約定。”乙方。

“......”甲方。

“協議書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雙方本應根據誠實信用的原則共同遵守,甲方沒有按照協議書履行,其行為雖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但卻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違背了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立法精神,對此,甲應當給予乙方一定的補償,具體數額可按照雙方的協議予以確定。”法院。

乙方僅憑風俗習慣講風水很難打贏官司,關鍵時刻還是依靠一紙協議獲得了勝訴。

石家莊市公共文明行為條例第九條(六)規定:遵守旅遊規範,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尊重風俗習慣”是我們提倡的文明行為,但是真正在法院認定該行為是否違法時,還需要從“是否有可以適用的法律規定”以及證據是否充足,兩個角度來考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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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宜安鎮政府邀請河北弘宇律師事務所杜燁律師,給鎮機關幹部深度講解了《石家莊市公共文明行為條例》。

杜律師的課貼近實際、案例精彩,獲得了大家一致好評。

如何理解文明行為條例呢?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就讓我們跟隨著杜律師,“走進”條例的具體條款,看看文明行為與法的故事。

以下,是筆者從教案中摘選的4個案例。

一、“張扣扣案”和“我爸是李剛”,兩個事例有何共同之處?

二、他在法庭上講風水,法官不予採納,但是判決書卻支持他獲得賠償,這是為什麼?

三、因為一束光,他承擔了30%的責任,這是真的嗎?

四、在網上“罵街”,也會被拘留嗎?

因為一束光,他承擔了30%的責任,這是真的嗎?

一、“張扣扣案”和“我爸是李剛”,兩個事例有何共同之處?

1996年8月27日,因鄰里糾紛,王正軍(時年17歲)故意傷害致張扣扣之母死亡。2018年2月15日,張扣扣持刀傷害王正軍、王校軍,致二人死亡。2019年7月17日,張扣扣被執行死刑。這是一個血親復仇的案例,對於張、王兩家來說都是一個悲劇。

2010年10月16日晚上,河北大學保定新校區工商學院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流傳出了一句話:有本事你們告去,我爸是李剛!

原本根本不沾邊的兩個故事,都體現了一個共性問題:悲劇來自“不良家風”。

事後,某報社採訪了張扣扣父親:

......

張父:他們執行了火化,在火葬場,讓我把骨灰匣子拿回來,我沒要。

報社:你見到骨灰盒了嗎?為什麼不要?

張父:沒見。我不要,放在他們那裡,他們這是冤案,我不服氣。

......

報社:其實你擔心王家會採取一些報復?

張父:我不怕,讓他們來,只要他敢進我的院子,我就敢把他殺掉。

“冤案”、“把他殺掉”,張父能說出這樣的字眼,說明了張扣扣的家風就是:“我是冤枉的,我要復仇把他殺掉”。這樣一個始終被仇殺籠罩的家庭,其結果必然是一個悲劇。

“有本事你們去告,我爸是李剛”,我相信一般家庭的孩子是說不出這樣的話的。父親的一貫做派,以及他的家風,才造成了兒子的有恃無恐,其結局必然是“坑爹”。

家風在平時看不見摸不著,但是不良的家風必然結出不良後果,甚至“悲慘”的惡果。因此,石家莊市公共文明行為條例第九條(五)規定:尊老愛幼,家庭和睦,鄰里團結,重禮謙讓,樹立良好家風。

因為一束光,他承擔了30%的責任,這是真的嗎?

二、他在法庭上講風水,法官不予採納,但是判決書卻支持他獲得賠償,這是為什麼?

甲乙兩家是前後鄰居,甲家的房屋在乙的南面。根據農村習慣,從風水角度來講,房屋高度要基本一致,如果四周房屋都高於這座房屋,那麼,從風水角度來講,這座房屋的風水就會受到影響。基於這樣的風俗習慣,甲乙兩家簽訂了協議書:如果翻蓋新房,兩家的屋頂要統一高度,如果有人違反,違反協議的一方要給對方相應的賠償金。

後來,乙先把房子蓋起來了,甲隨後也開始動工,但甲沒有按照協議履行,在最後封頂的時候,甲的屋簷要比乙的屋簷高出一米左右。

乙將甲起訴到法院。

“甲影響我家的採光,應當拆除高的部分。”乙方說。

“我的地盤我做主,不拆。”甲方。

“經過專業機構鑑定,房屋高出的1米,不足以對乙方的房屋採光造成影響。”法院。

“甲的房屋比我的高,影響我家的風水。”乙方。

“拿出證據來?”甲方。

“根據風俗習慣,會影響乙方運勢走向的說法,屬於風俗習慣,在沒有法律規定可適用的前提下,對該風俗習慣不予考慮。”法院。

“甲方違反了協議的約定。”乙方。

“......”甲方。

“協議書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雙方本應根據誠實信用的原則共同遵守,甲方沒有按照協議書履行,其行為雖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但卻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違背了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立法精神,對此,甲應當給予乙方一定的補償,具體數額可按照雙方的協議予以確定。”法院。

乙方僅憑風俗習慣講風水很難打贏官司,關鍵時刻還是依靠一紙協議獲得了勝訴。

石家莊市公共文明行為條例第九條(六)規定:遵守旅遊規範,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尊重風俗習慣”是我們提倡的文明行為,但是真正在法院認定該行為是否違法時,還需要從“是否有可以適用的法律規定”以及證據是否充足,兩個角度來考慮問題。

因為一束光,他承擔了30%的責任,這是真的嗎?

三、因為一束光,他承擔了30%的責任,這是真的嗎?

張某開三輪車將李某撞傷。李某住院花了8萬元。交警認定張某負主要責任。

張某不服,找律師喊冤:因為對面一輛汽車開著遠光燈,導致我一瞬間什麼也看不清楚,才發生的事故。

後來,經過一系列調查、偵查,以及做“偵查實驗”,得出結論:牛某違法使用遠光燈,導致了張某短暫失明撞上李某。

法院認定,牛某承擔李某總損失的30%,張某承擔40%,李某自行承擔30%。判決後,牛某和李某不服,提出上訴,但上級法院經過審理,維持了原審判決。

這個案例是一個典型的非接觸的事故責任,牛某的車沒有與電動車和行人一方有任何接觸,但法院查明瞭其違法使用遠光燈,拉長了電動車駕駛人的反應時間,對於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

石家莊市公共文明行為條例第十條 本市禁止下列不文明行為:(九)駕駛機動車撥打接聽手持電話、向車外拋擲物品,違反規定使用遠光燈、鳴喇叭、變更車道、超速行駛、追逐競駛;違反規定停放車輛和佔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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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宜安鎮政府邀請河北弘宇律師事務所杜燁律師,給鎮機關幹部深度講解了《石家莊市公共文明行為條例》。

杜律師的課貼近實際、案例精彩,獲得了大家一致好評。

如何理解文明行為條例呢?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就讓我們跟隨著杜律師,“走進”條例的具體條款,看看文明行為與法的故事。

以下,是筆者從教案中摘選的4個案例。

一、“張扣扣案”和“我爸是李剛”,兩個事例有何共同之處?

二、他在法庭上講風水,法官不予採納,但是判決書卻支持他獲得賠償,這是為什麼?

三、因為一束光,他承擔了30%的責任,這是真的嗎?

四、在網上“罵街”,也會被拘留嗎?

因為一束光,他承擔了30%的責任,這是真的嗎?

一、“張扣扣案”和“我爸是李剛”,兩個事例有何共同之處?

1996年8月27日,因鄰里糾紛,王正軍(時年17歲)故意傷害致張扣扣之母死亡。2018年2月15日,張扣扣持刀傷害王正軍、王校軍,致二人死亡。2019年7月17日,張扣扣被執行死刑。這是一個血親復仇的案例,對於張、王兩家來說都是一個悲劇。

2010年10月16日晚上,河北大學保定新校區工商學院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流傳出了一句話:有本事你們告去,我爸是李剛!

原本根本不沾邊的兩個故事,都體現了一個共性問題:悲劇來自“不良家風”。

事後,某報社採訪了張扣扣父親:

......

張父:他們執行了火化,在火葬場,讓我把骨灰匣子拿回來,我沒要。

報社:你見到骨灰盒了嗎?為什麼不要?

張父:沒見。我不要,放在他們那裡,他們這是冤案,我不服氣。

......

報社:其實你擔心王家會採取一些報復?

張父:我不怕,讓他們來,只要他敢進我的院子,我就敢把他殺掉。

“冤案”、“把他殺掉”,張父能說出這樣的字眼,說明了張扣扣的家風就是:“我是冤枉的,我要復仇把他殺掉”。這樣一個始終被仇殺籠罩的家庭,其結果必然是一個悲劇。

“有本事你們去告,我爸是李剛”,我相信一般家庭的孩子是說不出這樣的話的。父親的一貫做派,以及他的家風,才造成了兒子的有恃無恐,其結局必然是“坑爹”。

家風在平時看不見摸不著,但是不良的家風必然結出不良後果,甚至“悲慘”的惡果。因此,石家莊市公共文明行為條例第九條(五)規定:尊老愛幼,家庭和睦,鄰里團結,重禮謙讓,樹立良好家風。

因為一束光,他承擔了30%的責任,這是真的嗎?

二、他在法庭上講風水,法官不予採納,但是判決書卻支持他獲得賠償,這是為什麼?

甲乙兩家是前後鄰居,甲家的房屋在乙的南面。根據農村習慣,從風水角度來講,房屋高度要基本一致,如果四周房屋都高於這座房屋,那麼,從風水角度來講,這座房屋的風水就會受到影響。基於這樣的風俗習慣,甲乙兩家簽訂了協議書:如果翻蓋新房,兩家的屋頂要統一高度,如果有人違反,違反協議的一方要給對方相應的賠償金。

後來,乙先把房子蓋起來了,甲隨後也開始動工,但甲沒有按照協議履行,在最後封頂的時候,甲的屋簷要比乙的屋簷高出一米左右。

乙將甲起訴到法院。

“甲影響我家的採光,應當拆除高的部分。”乙方說。

“我的地盤我做主,不拆。”甲方。

“經過專業機構鑑定,房屋高出的1米,不足以對乙方的房屋採光造成影響。”法院。

“甲的房屋比我的高,影響我家的風水。”乙方。

“拿出證據來?”甲方。

“根據風俗習慣,會影響乙方運勢走向的說法,屬於風俗習慣,在沒有法律規定可適用的前提下,對該風俗習慣不予考慮。”法院。

“甲方違反了協議的約定。”乙方。

“......”甲方。

“協議書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雙方本應根據誠實信用的原則共同遵守,甲方沒有按照協議書履行,其行為雖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但卻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違背了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立法精神,對此,甲應當給予乙方一定的補償,具體數額可按照雙方的協議予以確定。”法院。

乙方僅憑風俗習慣講風水很難打贏官司,關鍵時刻還是依靠一紙協議獲得了勝訴。

石家莊市公共文明行為條例第九條(六)規定:遵守旅遊規範,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尊重風俗習慣”是我們提倡的文明行為,但是真正在法院認定該行為是否違法時,還需要從“是否有可以適用的法律規定”以及證據是否充足,兩個角度來考慮問題。

因為一束光,他承擔了30%的責任,這是真的嗎?

三、因為一束光,他承擔了30%的責任,這是真的嗎?

張某開三輪車將李某撞傷。李某住院花了8萬元。交警認定張某負主要責任。

張某不服,找律師喊冤:因為對面一輛汽車開著遠光燈,導致我一瞬間什麼也看不清楚,才發生的事故。

後來,經過一系列調查、偵查,以及做“偵查實驗”,得出結論:牛某違法使用遠光燈,導致了張某短暫失明撞上李某。

法院認定,牛某承擔李某總損失的30%,張某承擔40%,李某自行承擔30%。判決後,牛某和李某不服,提出上訴,但上級法院經過審理,維持了原審判決。

這個案例是一個典型的非接觸的事故責任,牛某的車沒有與電動車和行人一方有任何接觸,但法院查明瞭其違法使用遠光燈,拉長了電動車駕駛人的反應時間,對於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

石家莊市公共文明行為條例第十條 本市禁止下列不文明行為:(九)駕駛機動車撥打接聽手持電話、向車外拋擲物品,違反規定使用遠光燈、鳴喇叭、變更車道、超速行駛、追逐競駛;違反規定停放車輛和佔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

因為一束光,他承擔了30%的責任,這是真的嗎?

四、在網上“罵街”,也會被拘留嗎?

何某去飯店吃飯,將車輛違規停放,被執勤交警“貼條”。他心存不滿,在網絡論壇上辱罵交警,大肆宣揚“警察就會貼條撈外快”。後來,這些言論被網監警察發現,根據論壇的實名註冊信息,找到了這名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對尋釁滋事的晏某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何某向律師諮詢的時候,非常的後悔,但其實為時已晚,行政處罰已經做出,而他的行為已經被認定,即使訴訟,更改的可能性也不大。

做人要本分,講話要有依據,要實事求是,否則有可能“禍從口出”。

石家莊市文明行為條例第十條規定:本市禁止下列不文明行為:(十三)在互聯網等媒體上編造、發佈和傳播虛假、低俗淫穢信息以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違背法律法規、公序良俗的信息;....。

......

有時候,文明也是一條黑白界線。跨過去了,不管你是否有意,等待你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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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宜安鎮政府邀請河北弘宇律師事務所杜燁律師,給鎮機關幹部深度講解了《石家莊市公共文明行為條例》。

杜律師的課貼近實際、案例精彩,獲得了大家一致好評。

如何理解文明行為條例呢?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就讓我們跟隨著杜律師,“走進”條例的具體條款,看看文明行為與法的故事。

以下,是筆者從教案中摘選的4個案例。

一、“張扣扣案”和“我爸是李剛”,兩個事例有何共同之處?

二、他在法庭上講風水,法官不予採納,但是判決書卻支持他獲得賠償,這是為什麼?

三、因為一束光,他承擔了30%的責任,這是真的嗎?

四、在網上“罵街”,也會被拘留嗎?

因為一束光,他承擔了30%的責任,這是真的嗎?

一、“張扣扣案”和“我爸是李剛”,兩個事例有何共同之處?

1996年8月27日,因鄰里糾紛,王正軍(時年17歲)故意傷害致張扣扣之母死亡。2018年2月15日,張扣扣持刀傷害王正軍、王校軍,致二人死亡。2019年7月17日,張扣扣被執行死刑。這是一個血親復仇的案例,對於張、王兩家來說都是一個悲劇。

2010年10月16日晚上,河北大學保定新校區工商學院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流傳出了一句話:有本事你們告去,我爸是李剛!

原本根本不沾邊的兩個故事,都體現了一個共性問題:悲劇來自“不良家風”。

事後,某報社採訪了張扣扣父親:

......

張父:他們執行了火化,在火葬場,讓我把骨灰匣子拿回來,我沒要。

報社:你見到骨灰盒了嗎?為什麼不要?

張父:沒見。我不要,放在他們那裡,他們這是冤案,我不服氣。

......

報社:其實你擔心王家會採取一些報復?

張父:我不怕,讓他們來,只要他敢進我的院子,我就敢把他殺掉。

“冤案”、“把他殺掉”,張父能說出這樣的字眼,說明了張扣扣的家風就是:“我是冤枉的,我要復仇把他殺掉”。這樣一個始終被仇殺籠罩的家庭,其結果必然是一個悲劇。

“有本事你們去告,我爸是李剛”,我相信一般家庭的孩子是說不出這樣的話的。父親的一貫做派,以及他的家風,才造成了兒子的有恃無恐,其結局必然是“坑爹”。

家風在平時看不見摸不著,但是不良的家風必然結出不良後果,甚至“悲慘”的惡果。因此,石家莊市公共文明行為條例第九條(五)規定:尊老愛幼,家庭和睦,鄰里團結,重禮謙讓,樹立良好家風。

因為一束光,他承擔了30%的責任,這是真的嗎?

二、他在法庭上講風水,法官不予採納,但是判決書卻支持他獲得賠償,這是為什麼?

甲乙兩家是前後鄰居,甲家的房屋在乙的南面。根據農村習慣,從風水角度來講,房屋高度要基本一致,如果四周房屋都高於這座房屋,那麼,從風水角度來講,這座房屋的風水就會受到影響。基於這樣的風俗習慣,甲乙兩家簽訂了協議書:如果翻蓋新房,兩家的屋頂要統一高度,如果有人違反,違反協議的一方要給對方相應的賠償金。

後來,乙先把房子蓋起來了,甲隨後也開始動工,但甲沒有按照協議履行,在最後封頂的時候,甲的屋簷要比乙的屋簷高出一米左右。

乙將甲起訴到法院。

“甲影響我家的採光,應當拆除高的部分。”乙方說。

“我的地盤我做主,不拆。”甲方。

“經過專業機構鑑定,房屋高出的1米,不足以對乙方的房屋採光造成影響。”法院。

“甲的房屋比我的高,影響我家的風水。”乙方。

“拿出證據來?”甲方。

“根據風俗習慣,會影響乙方運勢走向的說法,屬於風俗習慣,在沒有法律規定可適用的前提下,對該風俗習慣不予考慮。”法院。

“甲方違反了協議的約定。”乙方。

“......”甲方。

“協議書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雙方本應根據誠實信用的原則共同遵守,甲方沒有按照協議書履行,其行為雖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但卻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違背了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立法精神,對此,甲應當給予乙方一定的補償,具體數額可按照雙方的協議予以確定。”法院。

乙方僅憑風俗習慣講風水很難打贏官司,關鍵時刻還是依靠一紙協議獲得了勝訴。

石家莊市公共文明行為條例第九條(六)規定:遵守旅遊規範,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尊重風俗習慣”是我們提倡的文明行為,但是真正在法院認定該行為是否違法時,還需要從“是否有可以適用的法律規定”以及證據是否充足,兩個角度來考慮問題。

因為一束光,他承擔了30%的責任,這是真的嗎?

三、因為一束光,他承擔了30%的責任,這是真的嗎?

張某開三輪車將李某撞傷。李某住院花了8萬元。交警認定張某負主要責任。

張某不服,找律師喊冤:因為對面一輛汽車開著遠光燈,導致我一瞬間什麼也看不清楚,才發生的事故。

後來,經過一系列調查、偵查,以及做“偵查實驗”,得出結論:牛某違法使用遠光燈,導致了張某短暫失明撞上李某。

法院認定,牛某承擔李某總損失的30%,張某承擔40%,李某自行承擔30%。判決後,牛某和李某不服,提出上訴,但上級法院經過審理,維持了原審判決。

這個案例是一個典型的非接觸的事故責任,牛某的車沒有與電動車和行人一方有任何接觸,但法院查明瞭其違法使用遠光燈,拉長了電動車駕駛人的反應時間,對於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

石家莊市公共文明行為條例第十條 本市禁止下列不文明行為:(九)駕駛機動車撥打接聽手持電話、向車外拋擲物品,違反規定使用遠光燈、鳴喇叭、變更車道、超速行駛、追逐競駛;違反規定停放車輛和佔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

因為一束光,他承擔了30%的責任,這是真的嗎?

四、在網上“罵街”,也會被拘留嗎?

何某去飯店吃飯,將車輛違規停放,被執勤交警“貼條”。他心存不滿,在網絡論壇上辱罵交警,大肆宣揚“警察就會貼條撈外快”。後來,這些言論被網監警察發現,根據論壇的實名註冊信息,找到了這名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對尋釁滋事的晏某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何某向律師諮詢的時候,非常的後悔,但其實為時已晚,行政處罰已經做出,而他的行為已經被認定,即使訴訟,更改的可能性也不大。

做人要本分,講話要有依據,要實事求是,否則有可能“禍從口出”。

石家莊市文明行為條例第十條規定:本市禁止下列不文明行為:(十三)在互聯網等媒體上編造、發佈和傳播虛假、低俗淫穢信息以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違背法律法規、公序良俗的信息;....。

......

有時候,文明也是一條黑白界線。跨過去了,不管你是否有意,等待你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

因為一束光,他承擔了30%的責任,這是真的嗎?

最後,杜律師告誡大家,公共文明行為條例值得我們大家去學習、去踐行,我們要倡導優秀的風俗習慣,要嚴格規範自己的行為,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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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宜安鎮政府邀請河北弘宇律師事務所杜燁律師,給鎮機關幹部深度講解了《石家莊市公共文明行為條例》。

杜律師的課貼近實際、案例精彩,獲得了大家一致好評。

如何理解文明行為條例呢?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就讓我們跟隨著杜律師,“走進”條例的具體條款,看看文明行為與法的故事。

以下,是筆者從教案中摘選的4個案例。

一、“張扣扣案”和“我爸是李剛”,兩個事例有何共同之處?

二、他在法庭上講風水,法官不予採納,但是判決書卻支持他獲得賠償,這是為什麼?

三、因為一束光,他承擔了30%的責任,這是真的嗎?

四、在網上“罵街”,也會被拘留嗎?

因為一束光,他承擔了30%的責任,這是真的嗎?

一、“張扣扣案”和“我爸是李剛”,兩個事例有何共同之處?

1996年8月27日,因鄰里糾紛,王正軍(時年17歲)故意傷害致張扣扣之母死亡。2018年2月15日,張扣扣持刀傷害王正軍、王校軍,致二人死亡。2019年7月17日,張扣扣被執行死刑。這是一個血親復仇的案例,對於張、王兩家來說都是一個悲劇。

2010年10月16日晚上,河北大學保定新校區工商學院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流傳出了一句話:有本事你們告去,我爸是李剛!

原本根本不沾邊的兩個故事,都體現了一個共性問題:悲劇來自“不良家風”。

事後,某報社採訪了張扣扣父親:

......

張父:他們執行了火化,在火葬場,讓我把骨灰匣子拿回來,我沒要。

報社:你見到骨灰盒了嗎?為什麼不要?

張父:沒見。我不要,放在他們那裡,他們這是冤案,我不服氣。

......

報社:其實你擔心王家會採取一些報復?

張父:我不怕,讓他們來,只要他敢進我的院子,我就敢把他殺掉。

“冤案”、“把他殺掉”,張父能說出這樣的字眼,說明了張扣扣的家風就是:“我是冤枉的,我要復仇把他殺掉”。這樣一個始終被仇殺籠罩的家庭,其結果必然是一個悲劇。

“有本事你們去告,我爸是李剛”,我相信一般家庭的孩子是說不出這樣的話的。父親的一貫做派,以及他的家風,才造成了兒子的有恃無恐,其結局必然是“坑爹”。

家風在平時看不見摸不著,但是不良的家風必然結出不良後果,甚至“悲慘”的惡果。因此,石家莊市公共文明行為條例第九條(五)規定:尊老愛幼,家庭和睦,鄰里團結,重禮謙讓,樹立良好家風。

因為一束光,他承擔了30%的責任,這是真的嗎?

二、他在法庭上講風水,法官不予採納,但是判決書卻支持他獲得賠償,這是為什麼?

甲乙兩家是前後鄰居,甲家的房屋在乙的南面。根據農村習慣,從風水角度來講,房屋高度要基本一致,如果四周房屋都高於這座房屋,那麼,從風水角度來講,這座房屋的風水就會受到影響。基於這樣的風俗習慣,甲乙兩家簽訂了協議書:如果翻蓋新房,兩家的屋頂要統一高度,如果有人違反,違反協議的一方要給對方相應的賠償金。

後來,乙先把房子蓋起來了,甲隨後也開始動工,但甲沒有按照協議履行,在最後封頂的時候,甲的屋簷要比乙的屋簷高出一米左右。

乙將甲起訴到法院。

“甲影響我家的採光,應當拆除高的部分。”乙方說。

“我的地盤我做主,不拆。”甲方。

“經過專業機構鑑定,房屋高出的1米,不足以對乙方的房屋採光造成影響。”法院。

“甲的房屋比我的高,影響我家的風水。”乙方。

“拿出證據來?”甲方。

“根據風俗習慣,會影響乙方運勢走向的說法,屬於風俗習慣,在沒有法律規定可適用的前提下,對該風俗習慣不予考慮。”法院。

“甲方違反了協議的約定。”乙方。

“......”甲方。

“協議書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雙方本應根據誠實信用的原則共同遵守,甲方沒有按照協議書履行,其行為雖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但卻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違背了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立法精神,對此,甲應當給予乙方一定的補償,具體數額可按照雙方的協議予以確定。”法院。

乙方僅憑風俗習慣講風水很難打贏官司,關鍵時刻還是依靠一紙協議獲得了勝訴。

石家莊市公共文明行為條例第九條(六)規定:遵守旅遊規範,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尊重風俗習慣”是我們提倡的文明行為,但是真正在法院認定該行為是否違法時,還需要從“是否有可以適用的法律規定”以及證據是否充足,兩個角度來考慮問題。

因為一束光,他承擔了30%的責任,這是真的嗎?

三、因為一束光,他承擔了30%的責任,這是真的嗎?

張某開三輪車將李某撞傷。李某住院花了8萬元。交警認定張某負主要責任。

張某不服,找律師喊冤:因為對面一輛汽車開著遠光燈,導致我一瞬間什麼也看不清楚,才發生的事故。

後來,經過一系列調查、偵查,以及做“偵查實驗”,得出結論:牛某違法使用遠光燈,導致了張某短暫失明撞上李某。

法院認定,牛某承擔李某總損失的30%,張某承擔40%,李某自行承擔30%。判決後,牛某和李某不服,提出上訴,但上級法院經過審理,維持了原審判決。

這個案例是一個典型的非接觸的事故責任,牛某的車沒有與電動車和行人一方有任何接觸,但法院查明瞭其違法使用遠光燈,拉長了電動車駕駛人的反應時間,對於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

石家莊市公共文明行為條例第十條 本市禁止下列不文明行為:(九)駕駛機動車撥打接聽手持電話、向車外拋擲物品,違反規定使用遠光燈、鳴喇叭、變更車道、超速行駛、追逐競駛;違反規定停放車輛和佔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

因為一束光,他承擔了30%的責任,這是真的嗎?

四、在網上“罵街”,也會被拘留嗎?

何某去飯店吃飯,將車輛違規停放,被執勤交警“貼條”。他心存不滿,在網絡論壇上辱罵交警,大肆宣揚“警察就會貼條撈外快”。後來,這些言論被網監警察發現,根據論壇的實名註冊信息,找到了這名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對尋釁滋事的晏某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何某向律師諮詢的時候,非常的後悔,但其實為時已晚,行政處罰已經做出,而他的行為已經被認定,即使訴訟,更改的可能性也不大。

做人要本分,講話要有依據,要實事求是,否則有可能“禍從口出”。

石家莊市文明行為條例第十條規定:本市禁止下列不文明行為:(十三)在互聯網等媒體上編造、發佈和傳播虛假、低俗淫穢信息以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違背法律法規、公序良俗的信息;....。

......

有時候,文明也是一條黑白界線。跨過去了,不管你是否有意,等待你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

因為一束光,他承擔了30%的責任,這是真的嗎?

最後,杜律師告誡大家,公共文明行為條例值得我們大家去學習、去踐行,我們要倡導優秀的風俗習慣,要嚴格規範自己的行為,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因為一束光,他承擔了30%的責任,這是真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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