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瀟湘晨報》:患病後買300份保險申請理賠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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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保險公司工作的王俊(化名),確診為慢性腎炎後隱瞞病情在多家保險公司購買了重大疾病險。等到病情發展為腎衰竭時,他開始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被拒後一一提起民事訴訟……

這樣的官司,法院會怎麼判?

在確診為腎衰竭後,王俊向太平財險上海分公司申請理賠。此時距他投保的300份重大疾病保險到期還剩3天。王俊的理賠申請被保險公司拒絕。

近日,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裁定書維持一審原判,駁回了王俊30萬元的保險金索賠請求。

原來,早在投保前,王俊就被查出患有慢性腎炎,然而在投保時對於“是否患有腎病綜合徵”等選項,他通通勾選了“否”。

確診腎衰竭後申請理賠

王俊曾是保險公司的壽險顧問。2016年1月20日,他通過淘寶網網絡投保太平財險上海分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險,保險金額1000元,投保份數300份。

王俊交納了1161元全額保險費,太平財險上海分公司通過網絡電子郵件向王俊出具了電子保單,保險合同依法成立。

2017年1月17日,王俊因患有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在岳陽市一人民醫院接受了治療,同日向太平財險上海分公司電話申請理賠。

之後,太平財險上海分公司委託風險管理公司對重大疾病保險王俊案進行諮詢調查。在調查時,該公司的查勘員發現了異常。查勘員與王俊見面後進行了詢問,發現理賠材料不完整,於是自行前往岳陽市一人民醫院調查收集王俊的醫療資料。隨後發現,王俊於2014年6月5日在岳陽市一人民醫院被確診患有慢性腎炎等疾病;2016年3月30日又被確診患有十二指腸球炎、膽囊炎、非萎縮性胃炎伴糜爛;2016年12月26日被確診為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腎性貧血。

該查勘員認為,王俊在2014年6月即被確診為慢性腎炎,其確診時間在投保單投保之前。基於這份調查,2017年3月21日,太平財險上海分公司根據保險條款,認為王俊理賠申請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並向王俊作出拒賠通知書。

2018年5月28日,王俊再次向太平財險上海分公司電話報案申請理賠,但太平財險上海分公司仍然拒絕理賠。

投保時隱瞞健康狀況

幾次被拒後,王俊將對方訴至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太平財險上海分公司向其理賠支付保險金30萬元。對於此前在醫院的幾次診斷,王俊當庭予以確認。

岳陽樓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涉案保險合同基本條款“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被保險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不退還實際交納的保險費。

經法院核實發現,王俊在涉案保險合同網絡投保時所填寫的“健康告知”,對“是否最近六個月有過醫學檢查結果異常或正在進行治療”“是否患有腎病綜合徵、腎功能不全疾病”的選項,均表示為“否”。

一審法院認為,合同投保過程中,王俊在接受太平財險上海分公司健康告知詢問時,沒有如實回答,隱瞞既往病史,該事實足以影響太平財險上海分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王俊在投保之後,提出其患有尿毒症並向太平財險上海分公司電話報案申請保險理賠,但未及時提交理賠材料,太平財險上海分公司在收到王俊電話報案理賠申請後,實地查勘並向王俊收集理賠材料,依照保險合同約定決定不予理賠,未超過法律規定的三十日核定期限,其拒絕理賠保險合同的行為合法有效,予以支持。

王俊認為保險公司沒有履行告知義務,沒有向其提供保險條款。考慮到王俊曾從事過壽險顧問職務,他應對保險條款內容充分了解,且其網絡投保明確選擇否認其正在進行治療,並否認其患有腎病綜合徵、腎功能不全疾病,可見王俊投保時確實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據此,對王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因行為“不誠信”敗訴

王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記者梳理多份判決書發現,從2018年起,王俊陸續將多家保險公司訴至法院。除了太平財險上海分公司,還包括: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岳陽中心支公司、新華壽險岳陽支公司、平安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岳陽中院二審審理認為,王俊曾有保險公司壽險顧問的履職經歷,對相關保險產品投保及理賠的流程和要求的瞭解均高於常人,其在明知自己於2014年6月被確診為慢性腎炎等疾病後,多次向多家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購買重大疾病保險,均因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被保險公司拒賠後提起民事訴訟,在岳陽中院就有多起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結合王俊的履職經歷、購買涉案重大疾病保險多達300份,可以確定王俊對其在互聯網購買重大疾病保險負有相應告知義務是清楚的。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可知,不管在何種網絡平臺購買相關人身保險產品,均需按相關保險投保要求,由投保人確認並承諾被保險人沒有所列相關疾病,如投保人選“否”則不能購買,如選“是”則相關涉案保險條款會提示投保人閱讀並予以確認。

本案中太平財險上海分公司對相關免責條款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王俊隱瞞既往病史,在申請理賠後接受保險公司調查時仍不如實告知病史,可見王俊購買涉案保險前後均未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法院最終裁定維持一審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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