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區普法】注意!這幾種情況保險不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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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人們對日常生活中各種風險的規避意識明顯提升,購買保險已經成為許多人抵禦風險的重要方式。通常情況下,在購買保險後,保險公司理應依據保險合同承擔理賠責任,但有的人或疏忽大意,一不小心就觸及保險合同中的“責任免除”條款,比如故意隱瞞重要信息、觸及法律法規、未保留事故現場等,導致保險公司拒絕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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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人們對日常生活中各種風險的規避意識明顯提升,購買保險已經成為許多人抵禦風險的重要方式。通常情況下,在購買保險後,保險公司理應依據保險合同承擔理賠責任,但有的人或疏忽大意,一不小心就觸及保險合同中的“責任免除”條款,比如故意隱瞞重要信息、觸及法律法規、未保留事故現場等,導致保險公司拒絕理賠。

【園區普法】注意!這幾種情況保險不理賠!"

隨著人們對日常生活中各種風險的規避意識明顯提升,購買保險已經成為許多人抵禦風險的重要方式。通常情況下,在購買保險後,保險公司理應依據保險合同承擔理賠責任,但有的人或疏忽大意,一不小心就觸及保險合同中的“責任免除”條款,比如故意隱瞞重要信息、觸及法律法規、未保留事故現場等,導致保險公司拒絕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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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普法】注意!這幾種情況保險不理賠!【園區普法】注意!這幾種情況保險不理賠!【園區普法】注意!這幾種情況保險不理賠!

案例一:投保人未如實告知保險合同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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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人們對日常生活中各種風險的規避意識明顯提升,購買保險已經成為許多人抵禦風險的重要方式。通常情況下,在購買保險後,保險公司理應依據保險合同承擔理賠責任,但有的人或疏忽大意,一不小心就觸及保險合同中的“責任免除”條款,比如故意隱瞞重要信息、觸及法律法規、未保留事故現場等,導致保險公司拒絕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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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投保人未如實告知保險合同可解除

【園區普法】注意!這幾種情況保險不理賠!

董某有嚴重的哮喘病史,曾兩次因支氣管哮喘、過敏性鼻炎住院治療。2017年3月,其母鞠某為董某購買了一份人身保險,但鞠某卻並未將董某的病史如實告知保險公司。同年11月,因支氣管哮喘、變應性鼻炎、左肺結節,董某住院治療。出院後,董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要求其進行體檢,但被董某拒絕。2018年1月17日,保險公司告訴董某,即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理賠責任。於是,董某訴至法院,請示確認保險公司解除合同行為無效,並賠償保險金1萬元。

經審理認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鞠某未如實向保險公司告知董某的病史,而且在保險公司發現董某隱瞞健康狀況後,董某又拒不配合體檢,在此情況下,保險公司解除與鞠某、董某的保險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最終,依法判決駁回董某的訴訟請求。

以案說法

保險公司是否承保以及收取多少保險費,全部取決於保險公司對承保危險的正確估判,也就是說,只有保險公司認為投保人的情況沒有超出“安全範圍”,才會承保。如何估判承保危險發生的程度,保險公司只能以投保人的真實陳述為基礎。因此,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有如實向保險公司告知的義務,同樣,如果投保人沒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有權依法解除合同。溫馨提醒,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應當秉持誠信原則,如實向保險公司告知相關情況,否則保險公司可依法解除保險合同,一旦不幸發生保險事故,將得不償失。

法條鏈接

《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第二款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案例二:私家車擅自運營出事故 保險公司可拒絕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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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人們對日常生活中各種風險的規避意識明顯提升,購買保險已經成為許多人抵禦風險的重要方式。通常情況下,在購買保險後,保險公司理應依據保險合同承擔理賠責任,但有的人或疏忽大意,一不小心就觸及保險合同中的“責任免除”條款,比如故意隱瞞重要信息、觸及法律法規、未保留事故現場等,導致保險公司拒絕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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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投保人未如實告知保險合同可解除

【園區普法】注意!這幾種情況保險不理賠!

董某有嚴重的哮喘病史,曾兩次因支氣管哮喘、過敏性鼻炎住院治療。2017年3月,其母鞠某為董某購買了一份人身保險,但鞠某卻並未將董某的病史如實告知保險公司。同年11月,因支氣管哮喘、變應性鼻炎、左肺結節,董某住院治療。出院後,董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要求其進行體檢,但被董某拒絕。2018年1月17日,保險公司告訴董某,即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理賠責任。於是,董某訴至法院,請示確認保險公司解除合同行為無效,並賠償保險金1萬元。

經審理認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鞠某未如實向保險公司告知董某的病史,而且在保險公司發現董某隱瞞健康狀況後,董某又拒不配合體檢,在此情況下,保險公司解除與鞠某、董某的保險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最終,依法判決駁回董某的訴訟請求。

以案說法

保險公司是否承保以及收取多少保險費,全部取決於保險公司對承保危險的正確估判,也就是說,只有保險公司認為投保人的情況沒有超出“安全範圍”,才會承保。如何估判承保危險發生的程度,保險公司只能以投保人的真實陳述為基礎。因此,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有如實向保險公司告知的義務,同樣,如果投保人沒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有權依法解除合同。溫馨提醒,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應當秉持誠信原則,如實向保險公司告知相關情況,否則保險公司可依法解除保險合同,一旦不幸發生保險事故,將得不償失。

法條鏈接

《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第二款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案例二:私家車擅自運營出事故 保險公司可拒絕理賠

【園區普法】注意!這幾種情況保險不理賠!

2015年3月27日,張某給自己家的車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保險時間為2015年3月28日至2016年3月27日,保單上的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汽車”,且張某的機動車行駛證上的使用性質也為“非營運”。2015年7月28日,張某通過打車軟件接到網約車訂單一份,在接送網約車乘客途中與程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程某受傷入院治療。後來,程某要求張某及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等損失28萬元,但保險公司認為其應在第三者商業責任險內免賠。

經審理認為,事故發生當日,張某駕駛家庭用車,通過打車軟件接下網約車訂單,接送網約車乘客,其行為已經使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張某並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造成交通事故。

最終,依法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12萬元,張某賠償剩餘16萬元。

以案說法

溫馨提醒,市民在購買保險後,如果出現類似本案的情況,使保險標的也就是被保險的物品,危險性顯著增加的情況,投保人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讓保險公司確定否解除合同或調整保費,當然,如果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未履行部分的保費退還投保人。但是,如果投保人沒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一旦因保險標的危險性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可以拒絕理賠。

法條鏈接

《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案例三:無證駕駛出事故 後果自己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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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人們對日常生活中各種風險的規避意識明顯提升,購買保險已經成為許多人抵禦風險的重要方式。通常情況下,在購買保險後,保險公司理應依據保險合同承擔理賠責任,但有的人或疏忽大意,一不小心就觸及保險合同中的“責任免除”條款,比如故意隱瞞重要信息、觸及法律法規、未保留事故現場等,導致保險公司拒絕理賠。

【園區普法】注意!這幾種情況保險不理賠!【園區普法】注意!這幾種情況保險不理賠!【園區普法】注意!這幾種情況保險不理賠!

案例一:投保人未如實告知保險合同可解除

【園區普法】注意!這幾種情況保險不理賠!

董某有嚴重的哮喘病史,曾兩次因支氣管哮喘、過敏性鼻炎住院治療。2017年3月,其母鞠某為董某購買了一份人身保險,但鞠某卻並未將董某的病史如實告知保險公司。同年11月,因支氣管哮喘、變應性鼻炎、左肺結節,董某住院治療。出院後,董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要求其進行體檢,但被董某拒絕。2018年1月17日,保險公司告訴董某,即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理賠責任。於是,董某訴至法院,請示確認保險公司解除合同行為無效,並賠償保險金1萬元。

經審理認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鞠某未如實向保險公司告知董某的病史,而且在保險公司發現董某隱瞞健康狀況後,董某又拒不配合體檢,在此情況下,保險公司解除與鞠某、董某的保險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最終,依法判決駁回董某的訴訟請求。

以案說法

保險公司是否承保以及收取多少保險費,全部取決於保險公司對承保危險的正確估判,也就是說,只有保險公司認為投保人的情況沒有超出“安全範圍”,才會承保。如何估判承保危險發生的程度,保險公司只能以投保人的真實陳述為基礎。因此,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有如實向保險公司告知的義務,同樣,如果投保人沒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有權依法解除合同。溫馨提醒,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應當秉持誠信原則,如實向保險公司告知相關情況,否則保險公司可依法解除保險合同,一旦不幸發生保險事故,將得不償失。

法條鏈接

《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第二款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案例二:私家車擅自運營出事故 保險公司可拒絕理賠

【園區普法】注意!這幾種情況保險不理賠!

2015年3月27日,張某給自己家的車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保險時間為2015年3月28日至2016年3月27日,保單上的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汽車”,且張某的機動車行駛證上的使用性質也為“非營運”。2015年7月28日,張某通過打車軟件接到網約車訂單一份,在接送網約車乘客途中與程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程某受傷入院治療。後來,程某要求張某及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等損失28萬元,但保險公司認為其應在第三者商業責任險內免賠。

經審理認為,事故發生當日,張某駕駛家庭用車,通過打車軟件接下網約車訂單,接送網約車乘客,其行為已經使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張某並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造成交通事故。

最終,依法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12萬元,張某賠償剩餘16萬元。

以案說法

溫馨提醒,市民在購買保險後,如果出現類似本案的情況,使保險標的也就是被保險的物品,危險性顯著增加的情況,投保人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讓保險公司確定否解除合同或調整保費,當然,如果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未履行部分的保費退還投保人。但是,如果投保人沒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一旦因保險標的危險性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可以拒絕理賠。

法條鏈接

《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案例三:無證駕駛出事故 後果自己承擔

【園區普法】注意!這幾種情況保險不理賠!

2017年5月18日,李某購買了一份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合同中“責任免除”條款明確約定,“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該部分內容字體明顯加粗加黑,足以引起李某注意,且李某也在 “投保人聲明”處寫下了“確認已認真閱讀並知悉了保險條款”等內容。同年5月26日,李某駕駛未辦理行駛證的摩托車時意外受傷。後來,李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以此次出險屬於免責情形為由,不予理賠。於是,李某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意外傷害殘疾賠償金、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4.6萬元。

經審理認為,李某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發生保險事故,屬於保險公司免責情形,同時,保險公司已就“責任免除”條款的事由履行了提示義務,免責條款有效。最終,依法判決保險公司不承擔理賠責任。

以案說法

一般來說,對於免責條款,保險公司既要用不同的字體、顏色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又要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履行對投保人提醒和說明義務,這樣免責條款才對投保人生效。但是,免責條款中關於無證駕駛、酒駕、逃逸等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條款,保險公司在履行提示義務後即可生效。

溫馨提醒,保險不會為違法行為買單,因此,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增強法律意識,自覺遵紀守法。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四:未保留事故現場 保險公司不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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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人們對日常生活中各種風險的規避意識明顯提升,購買保險已經成為許多人抵禦風險的重要方式。通常情況下,在購買保險後,保險公司理應依據保險合同承擔理賠責任,但有的人或疏忽大意,一不小心就觸及保險合同中的“責任免除”條款,比如故意隱瞞重要信息、觸及法律法規、未保留事故現場等,導致保險公司拒絕理賠。

【園區普法】注意!這幾種情況保險不理賠!【園區普法】注意!這幾種情況保險不理賠!【園區普法】注意!這幾種情況保險不理賠!

案例一:投保人未如實告知保險合同可解除

【園區普法】注意!這幾種情況保險不理賠!

董某有嚴重的哮喘病史,曾兩次因支氣管哮喘、過敏性鼻炎住院治療。2017年3月,其母鞠某為董某購買了一份人身保險,但鞠某卻並未將董某的病史如實告知保險公司。同年11月,因支氣管哮喘、變應性鼻炎、左肺結節,董某住院治療。出院後,董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要求其進行體檢,但被董某拒絕。2018年1月17日,保險公司告訴董某,即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理賠責任。於是,董某訴至法院,請示確認保險公司解除合同行為無效,並賠償保險金1萬元。

經審理認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鞠某未如實向保險公司告知董某的病史,而且在保險公司發現董某隱瞞健康狀況後,董某又拒不配合體檢,在此情況下,保險公司解除與鞠某、董某的保險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最終,依法判決駁回董某的訴訟請求。

以案說法

保險公司是否承保以及收取多少保險費,全部取決於保險公司對承保危險的正確估判,也就是說,只有保險公司認為投保人的情況沒有超出“安全範圍”,才會承保。如何估判承保危險發生的程度,保險公司只能以投保人的真實陳述為基礎。因此,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有如實向保險公司告知的義務,同樣,如果投保人沒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有權依法解除合同。溫馨提醒,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應當秉持誠信原則,如實向保險公司告知相關情況,否則保險公司可依法解除保險合同,一旦不幸發生保險事故,將得不償失。

法條鏈接

《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第二款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案例二:私家車擅自運營出事故 保險公司可拒絕理賠

【園區普法】注意!這幾種情況保險不理賠!

2015年3月27日,張某給自己家的車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保險時間為2015年3月28日至2016年3月27日,保單上的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汽車”,且張某的機動車行駛證上的使用性質也為“非營運”。2015年7月28日,張某通過打車軟件接到網約車訂單一份,在接送網約車乘客途中與程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程某受傷入院治療。後來,程某要求張某及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等損失28萬元,但保險公司認為其應在第三者商業責任險內免賠。

經審理認為,事故發生當日,張某駕駛家庭用車,通過打車軟件接下網約車訂單,接送網約車乘客,其行為已經使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張某並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造成交通事故。

最終,依法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12萬元,張某賠償剩餘16萬元。

以案說法

溫馨提醒,市民在購買保險後,如果出現類似本案的情況,使保險標的也就是被保險的物品,危險性顯著增加的情況,投保人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讓保險公司確定否解除合同或調整保費,當然,如果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未履行部分的保費退還投保人。但是,如果投保人沒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一旦因保險標的危險性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可以拒絕理賠。

法條鏈接

《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案例三:無證駕駛出事故 後果自己承擔

【園區普法】注意!這幾種情況保險不理賠!

2017年5月18日,李某購買了一份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合同中“責任免除”條款明確約定,“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該部分內容字體明顯加粗加黑,足以引起李某注意,且李某也在 “投保人聲明”處寫下了“確認已認真閱讀並知悉了保險條款”等內容。同年5月26日,李某駕駛未辦理行駛證的摩托車時意外受傷。後來,李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以此次出險屬於免責情形為由,不予理賠。於是,李某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意外傷害殘疾賠償金、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4.6萬元。

經審理認為,李某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發生保險事故,屬於保險公司免責情形,同時,保險公司已就“責任免除”條款的事由履行了提示義務,免責條款有效。最終,依法判決保險公司不承擔理賠責任。

以案說法

一般來說,對於免責條款,保險公司既要用不同的字體、顏色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又要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履行對投保人提醒和說明義務,這樣免責條款才對投保人生效。但是,免責條款中關於無證駕駛、酒駕、逃逸等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條款,保險公司在履行提示義務後即可生效。

溫馨提醒,保險不會為違法行為買單,因此,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增強法律意識,自覺遵紀守法。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四:未保留事故現場 保險公司不理賠

【園區普法】注意!這幾種情況保險不理賠!

2017年6月9日,林某將自己車借給朋友王某,22點左右,王某開著車不小心將路邊廣告牌撞倒,導致廣告牌及電纜、電信機櫃損壞。事故發生後,王某被送往醫院,車輛也被送往修車廠。次日11點,王某向當地派出所報案,又於17點向保險公司報案。通過保險公司現場勘驗發現,由於交通事故發生後,王某未按照保險合同“特別約定”保留事故現場,並立即向交警部門和被告報案,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性質等無法查清,保險公司不予理賠。於是,林某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車輛、廣告牌、電纜等維修費9萬元。

經審理認為,林某雖然為自己的車購買了保險,但投保單“特別約定”註明:“發生交通事故時,當事人必須保留事故現場,並立即向交警部門和保險公司報案,否則保險公司有權拒絕理賠”,林某在該投保單底部“投保人簽名”處予以簽名確認。

最終,依法駁回了林某的訴訟請求。

以案說法

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只有在瞭解事故發生原因、性質等情況後,才能對理賠事宜作出認定。無論是投保人,還是被保險人,都應該對保險理賠事宜進行協助,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出險,查清事故情況。

溫馨提醒,發生事故後,一定要完好保留事故現場,第一時間讓保險公司查清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情況,否則,保險公司可依法拒絕理賠。

法條鏈接

《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小編提醒大家

要努力避免那些

可能影響理賠的行為

真正讓保險為每一位投保人

撐起一把有效的“防護傘”!

來源:司法部

園區司法行政綜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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