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自稱為gaeml。

侗族被稱為僚人·侗僚·峒人·洞蠻·峒苗

侗族被稱為僚人·侗僚·峒人·洞蠻·峒苗

侗族被稱為僚人·侗僚·峒人·洞蠻·峒苗

由於方音的變化,有的地方又稱為jaeml或jongl,從詞源來看,各地的自稱是一致的。在侗族內部,相互之間有稱為jaeml laox、jaeml jaox或jaeml danx,但是他們的語言大體相同,風俗習慣也相一致。

與侗族雜居的水族也稱侗族為gaeml,苗族稱為dax gul。當地的漢族稱為"侗家"或"侗族"。

在侗語裡,gaeml意思是指"用木條、樹枝等作為障礙物進行設防、遮攔、隔離",用作族稱其本意是"生活在被大山阻隔,被森林遮蓋的人們"。

明清以來,侗族被稱為"僚人"、"侗僚"、"峒人"、"洞蠻"、"峒苗"或泛稱為"苗"或"夷人"。民國時期稱為"侗家",新中國成立以後稱為侗族 。

歷史

侗族被稱為僚人·侗僚·峒人·洞蠻·峒苗

對於侗族的歷史源流,史學界有不同的看法。主要觀點有四種:一種認為侗族是土著民族,自古以來就勞動生息在這塊土地上,是在這塊土地上形成的人們共同體;第二種認為,侗族是從都柳江下游的梧州一帶溯河而上遷徙到今日侗鄉的,因為南部方言的侗族中都流傳有"祖公上河"的遷徙歌謠;第三種認為,侗族是從長江下游的溫州一帶經過洞庭湖沿沅江遷徙來的,因為北部方言的侗族中流傳的"祖公進寨"歌有這樣的傳說;第四種認為,侗族的主體成份是土著,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中融合了從外地遷來的其他民族成份

一般認為侗族是從古代百越的一支發展而來的。侗族現在居

侗族被稱為僚人·侗僚·峒人·洞蠻·峒苗

侗族母女油畫

住的這個地方,春秋戰國時期屬於楚國商於(越)地,秦時屬於黔中郡和桂林郡,漢代屬於武陵郡和鬱林郡。魏晉南北朝至隋代被稱為"五溪之地",唐宋時期被稱為"溪峒"。從古至今,這個地方歷代以來都是少數民族活動的地區。從歷代的文獻看,春秋到秦漢,在這裡活動的有"越人"、"黔中蠻"、"武陵蠻";魏晉南北朝至唐宋時,這裡的少數民族被侮稱為"五溪蠻"或"蠻僚",唐宋時又被侮稱為"溪峒州蠻"。古代的越人是一個龐大的族群,其內部分為若干個支系,這個族群到了南北朝時期都被稱為"僚"。到唐宋時期,僚人進一步分化出包括侗族在內的許多少數民族。宋人朱熹《記"三苗"》中說:"頃在湖南時,見說溪峒蠻徭略有四種:曰僚、曰仡、曰伶,而其最捷者曰苗。"這裡出現的"伶",就是前面宋史和陸游著述中提到的"仡伶"和"仡覽"。到了明代,儘管侗族已從僚人當中分離出來,但還有人把侗族稱為"僚"。如明末鄺露在所著《赤雅》中說:"侗亦僚類"。清代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則說:"峒僚者,嶺表溪峒之民,古稱山越,唐宋以來,開拓浸廣。"從而把侗、僚、越幾種稱呼串連起來。

侗族形成為單一的民族,大概在隋唐時期。唐代,侗族中的上層人物、酋長或首領開始歸附於中央王朝。唐王朝在"峒區"開始設立州郡,建立羈縻政權,任命當地的大姓首領為刺史。當時在侗族地區設立的州郡有羈縻晃州(大體包括今湖南新晃侗族自治縣全境以及芷江和貴州天柱的一部分)、敘州潭陽郡(領龍標、潭陽、朗溪三縣,包括今湖南的芷江、會同、靖州和貴州的錦屏、天柱、黎平東部)、思州寧夷郡(包括今貴州的岑鞏、石阡、玉屏、三穗和鎮遠東部)、古州樂興郡(包括今貴州的從江、榕江和黎平的西南部)、融州融水郡(包括今廣西三江、融水和龍勝西北部)。唐末五代時期,封建王朝衰落,無力統治邊疆地區的少數民族,侗族中的大姓土豪自稱"峒主",分管誠、徽二州,轄十個峒,今天的靖州、會同、芷江、綏寧、通道、黎平、錦屏、天柱等地均屬"十峒"範圍。峒作為侗族社會內部的行政區劃,峒中的政治、經濟、軍事都由"峒主"把持。

北宋時期,侗族的首領們先後歸附封建王朝,向朝廷進貢地方特產,朝廷則讓他們世襲土官。太平興國五年(980年),誠州十峒首領楊通寶向宋朝"納土"。大中祥符元年(1008年),首領向光普投宋,被封為古州(今新晃和玉屏境內)刺史。大觀二年(1108年),靖州西道楊再立獻土地,周圍三千餘里,戶四千五百,人一萬一千。朝廷皆封他們為刺史官職,但並未給他們刺史的權力。宋代,由於受漢族經濟文化的強大影響,侗族的政治經濟也有了較大的發展。在王朝勢力能影響到的地區,"峒首"們也開始創立城池,比附王民,建立學堂。據《文獻通考》記載,當時誠州附近的首領已經"創立城寨","使之比內地為王民。"而那些住在"峒首"城堡附近的"峒丁"已慢慢地變為"熟戶",那些邊遠山區則被稱為"生界"。

元朝對侗族的統治沿襲了唐宋以來的"羈縻"政策。至元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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侗族風雨橋

年(1283年),元朝征服"九溪十八峒",侗族地區的土官們大部分歸附元朝,朝廷"以其酋長赴闕,定其地之可以立官者,與其人之可以入官者,大處為州,小處為縣,並立總管府"。

明洪武五年(1372年),朱元璋命江陰侯吳良收服五開(今貴州黎平縣)和古州(今貴州黎平西北和錦屏一帶)等侗族地區,得到223峒,人口15000多人。朱元璋對於歸附的土官均原官授職。1414年,明王朝設立黎平、新化二府,委任流官直接管轄土司,侗族地區出現"土流並治"的統治局面。

洪武十一年(1378年),黎平爆發了在吳勉領導下的侗族人民大起義,起義軍直搗靖州,席捲侗族地區,古州一帶的12個長官司皆支持吳勉。起義軍發展到二十萬眾,公推吳勉為"剷平王"。隨後起義軍佔領黔桂交界地帶,威震湖廣。洪武十八年(1385年)八月,明朝令湯和為總兵,隨同楚王朱禎領兵30萬鎮壓。上黃一戰起義軍失利,吳勉被俘就義。明朝在侗族地區設置了大量的衛、所、屯、堡等軍事機構,進一步加強對侗族地區的封建統治。洪武三十年(1397年),明朝在今錦屏縣地設置銅鼓衛,屯軍18000餘名,圈佔土地354頃,在錦屏上婆洞一帶又爆發了林寬領導的農民大起義。

清初,中央王朝在侗族地區的統治仍然因襲明代的"土流並存",但土司的實權已趨削弱,均受到流官的節制。雍正年間,中央王朝對侗族地區的部分衛、所進行調整,加強了流官的控制。1725年改五開衛和銅鼓衛隸屬黎平府,1727年又改銅鼓衛為錦屏縣,改五開衛為開泰縣,改平溪衛為玉屏縣,改清浪衛為青溪縣。1729年,黎平知府張廣泗,"以金幣賄生苗假道入省,因密記其道里、山川、險阻形勢,陳清大帥購募通事,統兵剿撫,略定其地。"平定了雷公山周圍的苗侗地區後,在榕江和劍河分別增設古州廳和清江廳。通過改土歸流,侗族基本上被納入了流官的統治範圍。乾隆二年(1737年),協辦吏部尚書事務顧琮宋奏:"貴州於深山邃谷招募屯田,盡奪生苗衣食之地。目今殘敗之餘,潛居巖穴,覓食維艱,待至秋成,必聚眾催命為變,殘殺擄掠,不可不予籌也。"

1840年鴉片戰爭以後,隨著外國資本主義勢力的入侵,侗族地區逐漸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會。清末,在太平天國運動的影響下,又爆發了姜映芳、姜芝靈、樑維乾等領導的侗族農民大起義。這次起義持續了20年,給清王朝以沉重的打擊。

民國時期,國民黨政府實行保甲制度,利用封建上層人物充當偽鄉長、保長和甲長,對勞動人民進行殘酷統治,再加上天災,侗族人民的生活十分困苦。1920年7月中旬,天柱縣暴發瘟疫,城中病死300餘人。1925年,天柱大旱40余天,田土龜裂,糧食無收,繼而水災爆發,鬥米價漲1200文,加之當年瘟疫流行,死者甚多。1926年侗族地區發生災荒,人們只好挖蕨根、吃野菜度日,餓死的人不計其數。黎平巖寨共20餘戶,當年全部餓死。侗族民間流傳這樣的歌謠:"提起丙寅年,兩眼淚漣漣,饑荒加匪患,屍骨像杉山"。

1949年11月,侗族人民配合人民解放軍推翻了國民黨政府的反動統治,迎來了本民族的解放,長期處於苦難深淵中的侗族人民獲得了新生。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為加強與少數民族的聯繫,中央人民政府派出民族訪問團於1950年和1951年先後到侗族地區訪問,傳達了黨中央和毛主席對侗族人民的深切關懷,並瞭解侗族人民的願望和要求,宣傳黨的民族政策,增強了民族團結。1951年至1952年,侗族地區完成了土地改革,1953年至1957年實現了農業合作化和社會主義改造,解放了生產力,促進了生產力的發展

政治

侗族曾有過較為原始的社會組織和政治制度。古代的侗族社會有一種"款"的社會組織。"款"是村寨間或地域性的一種政治和軍事上的聯盟,又稱為"合款",主要的目的是應付外族人的入侵和盜匪的擄掠。"合款"組織宋代就有。款有小款、大款和聯合大款。小款是相鄰的村寨或數十寨的聯盟,常以聯款時的戶數命名,如"千三款",由從江縣的銀潭、佔裡、谷洞、幫土和黎平縣的雙江、四寨等村寨組成的一個小款,號稱有1300戶。"千七款"是由從江縣的高千、央裡、則裡、德秋、會裡、弄吾、平友、流架等村寨組成,即有1700戶組成的"款"。大款由若干個小款組成,上述的"六洞"又稱為"六洞款",其範圍包括今天黎平縣的肇興鄉和從江縣洛香鄉和貫洞鎮,224個村寨,方圓近500平方公里。侗族歷史上曾有過"九十九公"聯款議事,其範圍大致包括今貴州的黎平、榕江、從江、廣西三江和湖南通道5個縣的侗族村寨,是一次盛大的聯款會議。

"款"的組織較嚴密。"款首"從寨老中推舉擔任,無任職期限,有事則主持款會,無事則在家務農,無報酬,是一種義務性的職務。"款腳",即專職的通信聯絡員,負責與各寨的通信聯繫,承擔鼓樓火堂用柴和遇警擊鼓報信,其生活費用由村民負擔。"款坪"是款境內較適中的空曠地,是全款民眾集會的地點,一般立有"款碑"。"款約"是一款之內的村規民約,由寨老和款首們議定,是款轄區內村民的行動準則。"款軍"由款內的壯丁們組成,是抗敵御匪的主要力量。聯款之內,凡有重大的社會政治、軍事問題,都要召集款眾到款坪集會,名為"起款",平時逢農閒時節則組織各寨舉行賽蘆笙、鬥牛、講款等娛樂活動。

"埋巖"也是侗族古老的社會組織形式,因其在集會時將條型石頭的一截埋入土中,故名。埋巖起源很早,侗族大部分地方已沒有留下這種制度的遺蹟,只有廣西融水苗族自治縣的部分侗族村寨還可以看到殘存的埋巖制度和巖規,在滾貝侗族鄉還保存有八處完整的巖,其中有滾貝村的處理田產巖,同樂村的處罰偷盜和拐賣人口巖,堯貝村的聯合防匪巖,吉羊村的處理婚姻糾紛巖,大雲村的男女交往應守侗規巖,之朵村的對付殺人放火巖,必傘坡的對付官兵騷擾巖,堯岜村的侗、苗、漢通婚巖。在執行埋巖制度的地方,埋巖是維持社會安定、調整人際關係、維護生產生活的重要手段,也是一種行政管理制度和原始的立法形式。巖也有大巖和小巖之別,大巖指地域範圍較大的埋巖。小巖則指一村一寨之巖。每巖都有巖主,民間稱為"執斧頭的人",負責埋巖會議。

過去侗族的村寨都由寨老們來管理,寨老又稱為鄉老。他們大

侗家人招待客人的合攏宴

都是寨內有聲望的族長和頭人,也有少數是青壯年。他們都能說會道,懂得本寨歷史和風俗典故,辦事公道,熱心地方公益事業,在群眾中有一定的威望。寨老沒有特定的經濟收入,依然是自食其力的勞動者,為村寨辦事對他們來說只是一種公益。寨老的職權是主持召開本寨村民會議、代表本寨參加合款會議、負責制定款約和執行款約、維護社會秩序、調解各種糾紛、帶領寨民抗敵、參加合款聯防、指揮作戰、組織公益事業、組織宗教祭祀活動、組織村寨間的聯誼活動。新中國成立以後,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侗族的寨老制已成歷史的陳跡,但老人管寨的遺風還存在,很多村寨還組織有老人協會,協助行政做好衛生、防火等工作,發揮老人的積極作用。

"卜拉"是侗族進入到父系社會以後的社會組織,由若干個血緣關係較近的家庭組成,以男性為中心。一個卜拉少則三四十戶,多則一二百戶。過去卜拉有自己的族長,有行為規範,有公田、公山等公產。通常一個侗寨居住一個或數個卜拉。流行建鼓樓的地方,每個卜拉都建有自己的鼓樓。鼓樓是卜拉力量的象徵,也是集體活動的場所。幾乎所有的社會活動都以卜拉為單位進行。不屬於該卜拉的村寨或成員均被排斥在活動之外。從外面遷入的零散家庭要想在寨中立足,必須加入到本寨的卜拉。由於非宗族成員的加入,卜拉不再是純血緣集團,而是以血緣集團為主的基層社會組織。在政治上,經濟上,思想意識上卜拉都影響和制約著小家庭的生活方式,形成相互依賴,相互扶助,共同抵禦外侮的共同體。各個家庭的婚喪喜慶活動都是以卜拉為單位進行;年老體弱、鰥寡孤獨者,卜拉各家都自覺照顧;成員之間產生糾紛由卜拉內部解決。在改革開放以前,卜拉在一些侗族聚居地區仍起相當大的作用。改革開放後,由於人口的流動,成員的各種社會關係的變化,很多地方的卜拉觀念已漸趨淡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侗族地區陸續建立自治地方,主要有龍勝各族自治縣、廣西三江侗族自治縣、湖南通道侗族自治縣、貴州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湖南新晃侗族自治縣、貴州玉屏侗族自治縣、湖南芷江侗族自治縣、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此外還建立了30多個侗族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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