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你影響了公司聲譽,要開除你!員工:不可能,公司無法舉證

跳槽那些事兒 經濟 銀行 春風HR 2019-04-20

一個網友小夥伴提問說,他由於給朋友做擔保貸款,最後朋友失聯導致被銀行起訴,再沒及時還款時被銀行申請了強制執行,在執行期間去到公司調查了情況,雖然後來他把錢還清後結案,但公司還是以影響公司聲譽的理由,開除了他,他不知道公司這樣做是否合理?

公司以影響公司聲譽為由單方面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這個行為是否合規,得看影響範圍有多嚴重。

公司:你影響了公司聲譽,要開除你!員工:不可能,公司無法舉證

這種情況適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中的第三點,勞動者出現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無責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重大損害的問題,這個比較難界定。特別是聲譽上的損失,僅僅只是法院到公司調查了個人的情況,而就此給公司造成了聲譽損失,很難被認定為重大損害。

公司:你影響了公司聲譽,要開除你!員工:不可能,公司無法舉證

第一,公司並沒有因此損失了什麼可量化的金錢。

第二,公司在名譽上沒有實質性的帶來不好的負面影響。

第三,這方面損失需要公司舉證,一般很難做到。

基於這幾個方面,公司解除員工勞動合同是不靠譜的行為。

作為員工,可以有兩件事情可以做。

第一,在公司內進行申訴,以《勞動合同法》作為保障自己權益的方式,讓公司撤回解除勞動合同的訴求。

公司:你影響了公司聲譽,要開除你!員工:不可能,公司無法舉證

第二,如果公司執意解除勞動合同,那就要向公司申請賠付2倍的經濟補償金,因為作為非法解除的勞動合同,2倍是標配。同時還要合理計算好自己的年限和月工資標準,不要讓自己的福利受到損失。

很多公司在解除員工的行為上很任性,那麼作為弱勢群體的員工,就要讓公司任性得沒那麼容易,讓它們吸取經驗教訓,在以後對待解除員工這件事上更慎重一些。

合理合規,有理有據的訴求,是我們保障自己權益最好的方式,動起來,保護好自己的權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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