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男子失足摔死 同席者及餐館被判賠1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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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青島的馬某與多名同事在一場聚餐中飲酒,獨自離開時不慎從餐館門口的臺階處失足跌下,因特重型顱腦損傷不治身亡。事後,馬某的家屬將六名同席者、餐廳及其老闆告上法庭,訴稱被告未盡到必要的照管義務,對馬某的死亡存在過錯,索賠36萬元。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馬某生命權糾紛一案做出二審判決。青島中院審理認為,除一名同席者提前離席不承擔賠償責任外,其餘被告應對損害後果承擔10%的賠償責任,共計10.8萬餘元。其中,酒宴組織者李某賠償死者家屬3.2萬餘元,餐廳及經營者牛某賠償3.2萬餘元,其他四名同席者各賠償1萬餘元。

男子酒後獨自離席,在飯店臺階上失足摔死

法院查明,2018年4月16日晚,馬某與李某等同事前往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某家常菜館(以下簡稱:家常菜館)吃飯。當晚,李某請客,馬某做副陪。席間,馬某和李某、劉某、逄某、薛某海、薛某學喝了白酒。

喝了兩杯左右的白酒後,馬某前往衛生間,並在衛生間與一案外青年發生爭執,薛某等人將馬某拉回房間。到房間後,馬某與劉某發生爭執,後劉某離席,馬某也隨即離席。

據逄某證言,他稱馬某想去追劉某,走到飯店大廳的時候滑倒了,後他將馬某扶到飯店門口不遠處的理髮店門外的空調外機上坐著,詢問馬某是否有事,馬某稱沒事,他就告訴馬某醒醒酒後再回家,然後逄某回到房間。

不久之後,醉酒且落單的馬某發生了意外。

根據判決書,多名目擊者稱,馬某先是平躺在理髮店門口的空調外機上,隨後墜落地面,躺在了理髮店門口。此時理髮店老闆曾前往家常菜館詢問情況,但飯店老闆牛某稱其太忙,並未前去察看,之後理髮店的客人將馬某扶起。馬某起身後,又蹲在了飯店北側一處臺階上,過了一段時間,再次起身,以背身下臺階的姿勢從臺階邊緣往後退去,墜下臺階。

判決書顯示,該飯店所在位置特殊,臺階層數多,坡度較陡且沒有扶手。

意外發生後,一小學生告知飯店老闆牛某稱有人摔倒,牛某看到系店內客人仰面躺在臺階下,撥打了120急救電話。救護車到達後,將馬某送至青島市黃島區中心醫院急救,三日後,馬某因特重型顱腦損傷不治身亡。

事發後,馬某親屬將同席6人、家常菜館及其老闆告上法庭。家屬訴稱,馬某平時酒量小,極少飲酒,而知曉此情況的李某等同事未盡到提醒和勸阻的義務;家常菜館及其老闆牛某作為經營者,亦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馬某家屬主張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18萬餘元,八名被告應當按照30%承擔賠償責任,即36萬元。

根據判決書,同席者李某等表示,幾人出於情誼與馬某吃飯飲酒,馬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慎墜落臺階屬意外事件,不應由同席者承擔賠償責任。而且同席的逄某在將馬某扶至空調外機休息時,詢問過馬某是否有事,在馬某明確表示無事後,才返回房間,這個過程已經盡到了注意及幫助義務。

家常菜館及其老闆牛某則稱,馬某的死亡事故發生地並不在其經營場所內,事發時馬某距家常菜館二十餘米,系在家常菜館之外受傷,家常菜館、老闆牛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五名同席者及餐館共同承擔10%責任

青島中院的二審判決書顯示,青島黃島區法院一審時認定,馬某在離開前已呈現醉酒狀態,菜館所在位置臺階層數多、坡度較陡,馬某離開時是光線條件不好的晚上。被告李某、逄某、劉某、薛某海、薛某學作為同事及同席者,應當意識到馬某在此狀態下獨自離開發生危險的可能性,但上述被告均未盡到注意及幫助的義務,對於馬某的死亡有一定的過錯。

黃島區法院認為,李某作為請客人,應當承擔相比其餘同席者更大的責任,酌定李某賠償3萬元,逄某、薛某海、薛某學、劉某各賠償1萬元,被告董某雖參加了宴請,但吃了一碗米飯後就離開了,對馬某的死亡不存在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被告家常菜館及老闆牛某對馬某的死亡也存在過錯,牛某作為飯店經營者應當知悉飯店所處地理位置的危險性,尤其是對一個醉酒的人獨自躺在臺階上的危險性,但牛某未外出查看,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牛某與家常菜館的實際經營者系夫妻關係,且共同經營,故一審法院酌定由被告家常菜館及牛某連帶賠償30000元。綜上,黃島區法院判決各方賠償死者家屬共計10萬元。

一審判決後,原告及除董某外的被告均不服,上訴至青島中院。

2019年6月28日,青島中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青島中院同樣認為,馬某酒後摔傷死亡,本人應承擔主要責任,李某等五名同席者、家常菜館及老闆牛某均對馬某的死亡有一定過錯,承擔次要責任。

至於責任比例的分擔,青島中院認為,同席者與餐館共應承擔10%的賠償責任。李某作為酒宴組織者,應當承擔相比其餘參加酒宴的人更大的責任,法院酌定其承擔3%的賠償責任,參加酒宴的其他四人各承擔1%,而家常菜館和牛某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酌定其承擔3%的連帶賠償責任。

對於賠償金額的認定,二審法院駁回了死者家屬提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求,認定馬某的醫療費、死亡賠償金、護理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共計108.2141萬元。根據賠償責任比例計算,青島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認定,李某、家常菜館及其負責人牛某各賠償死者家屬3.2464萬元,其餘四名同席者各賠償死者家屬1.0821萬元,共計10.8214萬元。

來源:澎湃新聞

編輯:張狀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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