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丨醉酒男子意外身亡,同桌共飲人要擔責'

重慶 火鍋 文化 白酒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 2019-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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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今天

在傳統文化中

紅白喜事、親朋聚會

那是無酒不成席

沒有酒哪能盡興

然而,酒既可助興,亦可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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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今天

在傳統文化中

紅白喜事、親朋聚會

那是無酒不成席

沒有酒哪能盡興

然而,酒既可助興,亦可壞事

以案說法丨醉酒男子意外身亡,同桌共飲人要擔責


近日,重慶大足法院庭審結了一起生命權糾紛案件,霍某因在兩次飯局中大量飲酒意外墜河身亡,其親屬要求同桌飲酒者賠償各類經濟損失超過百萬元。

就餐邀約人、同桌飲酒者是否有責任?

有多大的責任呢?

兩次飯局飲酒時間的先後有無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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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今天

在傳統文化中

紅白喜事、親朋聚會

那是無酒不成席

沒有酒哪能盡興

然而,酒既可助興,亦可壞事

以案說法丨醉酒男子意外身亡,同桌共飲人要擔責


近日,重慶大足法院庭審結了一起生命權糾紛案件,霍某因在兩次飯局中大量飲酒意外墜河身亡,其親屬要求同桌飲酒者賠償各類經濟損失超過百萬元。

就餐邀約人、同桌飲酒者是否有責任?

有多大的責任呢?

兩次飯局飲酒時間的先後有無影響?

以案說法丨醉酒男子意外身亡,同桌共飲人要擔責


案件回顧

2017年11月15日晚上,死者霍某應朋友呂甲邀請,來到大足天醉園吃烤全羊,同桌易乙、胡丙、黃丁、李戊、呂甲與霍某飲酒助興,霍某喝了3杯左右白酒。之後,霍某又來到大足福興老火鍋店參加另一朋友莫A、李B、楊C、莫D組成的飯局,霍某又喝了2杯啤酒。莫A一行人再次相約到大足宏聲廣場吃夜宵,霍某因醉酒便未前去,獨自一人坐出租車回家。次日清晨,霍某被發現在瀨溪河插旗山大橋河段死亡。經公安機關檢驗,霍某體內乙醇含量為293.1㎎/100ml,霍某的親屬申請不進行屍體解剖檢驗,而經調查走訪、現場勘查及屍表檢驗後,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

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系飲酒死亡導致的損害賠償糾紛。在大多數情況下,一人蔘與飲酒的多少,都是出於自己的自願,而飲酒導致的危險,不僅是針對飲酒人的自身安全,往往也可能針對社會公共安全。由於共飲人實施飲酒在先行為,產生一種在後的保護義務,即共飲人之間對相互的人身安全應當負有合理注意義務,包括相互提醒、勸告、通知、協助、照顧等義務。如果共飲人疏於履行這種義務,則存在客觀上的過失,應當對其他共飲人的人身損害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本案中,霍某酒後死亡經檢測其乙醇含量達到293.1㎎/100mL,且未檢出常見農藥、常見安眠藥及毒鼠強成分,霍某屬於過量飲酒,可以認定為其飲酒過量導致其墜河溺亡。

霍某作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人的成年人,應當明知自己酒量大小以及醉酒後可能對本人的健康甚至生命產生危害,故對其死亡的不利後果自身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在“天醉園”飲酒中,呂甲、易乙、胡丙、黃丁、李戊作為共飲人同桌飲酒,沒有盡到相互勸阻參加就餐人適量、少量飲酒的責任,以致霍某過量飲酒,其行為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福興老火鍋”店飲酒後,莫A、李B、楊C、莫D沒有將霍某安全護送回家或者通知其家屬,而是放任霍某獨自一人坐出租車回翰墨山水小區,其行為也有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比較而言,李B、楊C、莫D較之易乙、胡丙、黃丁、李戊的過錯較大,應當比較易乙、胡丙、黃丁、李戊承擔較多的賠償責任;呂甲作為在“天醉園”就餐的邀約人,較之易乙、胡丙、黃丁、李戊的過錯較大,應當比較易乙、胡丙、黃丁、李戊承擔較多的賠償責任;莫A作為在“福興老火鍋”就餐邀約人,較之李B、楊C、莫D的過錯較大,應當比較被告李B、楊C、莫D承擔較多的賠償責任。

綜合具體案情,依法確定霍某自身承擔80%的責任,呂甲承擔2.7%的責任即賠償25421元,易乙、胡丙、黃丁、李戊各承擔1.7%的責任即各自賠償16006元,莫A承擔3.3%的責任即賠償31070元,李B、楊C、莫D各承擔2.4%的責任即各自賠償22596元。

在傳統酒文化的薰陶下,工作、生活中應酬必不可少,但喝酒助興的同時要量力而為,切莫貪杯,避免喝酒傷身、誤事。

早知如此,何必當初呀~

大家千萬要謹記

萬事不如生命安全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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