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以後,為什麼要在15號之前將社保轉移出去?

社會保險 工作這一年 懂社保 2019-04-07

很多公司為什麼在15號之前,將離職員工的五險一金轉移出去?那是因為15號之前將這名離職員工的社保轉移出去之後,是無需再承擔這個當月的社保交費的,如果說是15號以後包括15號那麼將員工的社保轉移出去之後,那麼當月的社保繳費是由所在的原工作單位來進行承擔的,所以說對於原工作單位來講,實際上他是要多掏一個月的社保繳費的。

員工離職以後,為什麼要在15號之前將社保轉移出去?

這樣的一個規定實際上,也是勞動合同法的明確規定,首先勞動合同法確實是這樣規定的,但是員工的社保轉移應根據自己勞動合同解除證明的當天起開始進行計算,如果說員工的勞動合同解除證明是15號以後,那麼你在15號之前就將該名員工的社保從原工作單位轉移出去,這是不符合邏輯的,所以說也是不合常規的一種操作手段。

所以在轉移離職員工的這個社保的時候,就要根據員工本人的,一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時間,為依據來轉移這個社保待遇。比方說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在當月的13號,那麼是符合在15號之前將這個五險一金轉移出去的要求。但是一般情況下,在社保局辦理這樣的手續,並不是根據你的這個離職時間來辦理的,有些地區社保局規定10號到15號是可以辦理新增員工的社保交費的那麼15號到25號,辦理離職員工的這個社保轉移的。

員工離職以後,為什麼要在15號之前將社保轉移出去?

所以說根據這樣的一個時間,那麼實際上如果在15號以後辦理員工的,這個五險一金停止交費也就是員工的一個增加減,那麼也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承擔員工當月的一個社保繳費。除非你在當月15號之前已經將這名員工的社保交費停止掉,那麼這個是可以的,然後員工自己來轉移,就按照社保局規定的時間來轉移就可以了,因為你已經在15號之前做了相應的停止工作。

對於一個企業單位來講。首先我個人認為要從大局來出發看待這樣的一個問題,因為員工的離職並不是企業單位單方面造成的,它是有多種因素在裡面,包括員工本人的一個心理特點,包括工資收入待遇等等各方面,實際上作為大的集團公司,每一個月都要辦理員工的離職入職這樣的事情,所以說在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前提下,那麼應當來講儘快的為員工,第一時間將自己的個人社保從原工作單位轉移出去,這是所在企業單位應當做的。

員工離職以後,為什麼要在15號之前將社保轉移出去?

我覺得不應該,出現在刻意的哪一天去轉移這樣的一個社保手續問題上。這樣一來的話對於企業自身來講也是會造成一定的麻煩的,因為你本身就按照這樣的一個時間這樣的一個流程去給員工辦理社保的一些手續,那麼你刻意的選擇15號之前或者15號之後,可能你就不能按照原有的計劃去給員工辦理這個社保,所以說會對你自己的一個工作帶來一些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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