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說公司沒有給我交社保,我拿不到養老金找公司賠幾十萬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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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時間寫的很多員工與公司勞動糾紛中,員工敗訴的多了些,有些私信會問我:“就沒有員工打贏的嗎?”,有啊,怎麼會沒有。之前有個懷孕女員工教課書式的維權不就是員工打贏的嗎?不夠的話,今天再寫一個。用人單位未為員工繳納社保,造成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無法享受養老待遇,員工就此申請仲裁和訴訟,獲得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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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時間寫的很多員工與公司勞動糾紛中,員工敗訴的多了些,有些私信會問我:“就沒有員工打贏的嗎?”,有啊,怎麼會沒有。之前有個懷孕女員工教課書式的維權不就是員工打贏的嗎?不夠的話,今天再寫一個。用人單位未為員工繳納社保,造成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無法享受養老待遇,員工就此申請仲裁和訴訟,獲得了賠償。

員工說公司沒有給我交社保,我拿不到養老金找公司賠幾十萬行嗎

【案件概括】

劉一刀2002年3月18日入職某城管局下屬某城鄉管理所,從事街道保潔衛生工作,月基礎工資1790元,某城管局與劉一刀簽訂勞動合同,但未為劉一刀購買社會保險。2012年1月1日,劉一刀與城鄉管理所簽訂了一年期《勞動合同書》,2012年7月26日劉一刀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

但劉一刀在退休後無法享受退休待遇,某城管局沒有及時為劉一刀辦理退休手續,繼續聘用劉一刀擔任某某組班長一職至2018年5月26日。

2018年5月26日,某城管局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某城鄉管理所於2018年3月26日被撤銷。

2018年6月27日,劉一刀向仲裁委申請,要求某城管局支付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加班工資、繳納社會保險等,同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劉一刀不服訴至本院,後撤訴。

2018年8月21日,劉一刀向仲裁委申請,要求某城管局支付未繳納社會保險造成的經濟損失,同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劉一刀不服,起訴到法院。

某城管局未為劉一刀繳納2002年3月18日到2012年7月26日社會保險,導致劉一刀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無法享受退休待遇,某城管局應承擔全部責任。劉一刀向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1、請求判決某城管局賠償劉一刀經濟損失35萬元;2、訴訟費由某城管局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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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時間寫的很多員工與公司勞動糾紛中,員工敗訴的多了些,有些私信會問我:“就沒有員工打贏的嗎?”,有啊,怎麼會沒有。之前有個懷孕女員工教課書式的維權不就是員工打贏的嗎?不夠的話,今天再寫一個。用人單位未為員工繳納社保,造成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無法享受養老待遇,員工就此申請仲裁和訴訟,獲得了賠償。

員工說公司沒有給我交社保,我拿不到養老金找公司賠幾十萬行嗎

【案件概括】

劉一刀2002年3月18日入職某城管局下屬某城鄉管理所,從事街道保潔衛生工作,月基礎工資1790元,某城管局與劉一刀簽訂勞動合同,但未為劉一刀購買社會保險。2012年1月1日,劉一刀與城鄉管理所簽訂了一年期《勞動合同書》,2012年7月26日劉一刀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

但劉一刀在退休後無法享受退休待遇,某城管局沒有及時為劉一刀辦理退休手續,繼續聘用劉一刀擔任某某組班長一職至2018年5月26日。

2018年5月26日,某城管局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某城鄉管理所於2018年3月26日被撤銷。

2018年6月27日,劉一刀向仲裁委申請,要求某城管局支付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加班工資、繳納社會保險等,同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劉一刀不服訴至本院,後撤訴。

2018年8月21日,劉一刀向仲裁委申請,要求某城管局支付未繳納社會保險造成的經濟損失,同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劉一刀不服,起訴到法院。

某城管局未為劉一刀繳納2002年3月18日到2012年7月26日社會保險,導致劉一刀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無法享受退休待遇,某城管局應承擔全部責任。劉一刀向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1、請求判決某城管局賠償劉一刀經濟損失35萬元;2、訴訟費由某城管局承擔。

員工說公司沒有給我交社保,我拿不到養老金找公司賠幾十萬行嗎

某城管局卻有另外的說法:

一、劉一刀未交社保是她自己個人原因,社保部分已實際發放到工資中,單位不應賠付,且劉一刀的訴求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

劉一刀的社會保險應繳部分已作為工資的一部分實際發放給她,社保未繳納是因為她不願意通過單位繳納社保,不配合單位辦理相關手續,故不存在損失,單位不應賠付,即使存在損失也應由劉一刀自己承擔。

根據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用人單位、勞動者和社保機構就欠費等發生爭議,是徵收與繳納之間的糾紛,屬於行政管理的範疇,帶有社會管理的性質,不是單一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保爭議。因此,此類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應依法予以駁回。

二、劉一刀於2012年7月26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與下屬某城鄉管理所的勞動關係終止,2018年才申請仲裁顯然已超仲裁時效,應裁定駁回起訴。

2012年1月1日,劉一刀與城鄉管理所簽訂了一年期《勞動合同書》,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本案劉一刀於2012年7月26日年滿50週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故勞動合同終止。其後劉一刀在2012年7月27日與城鄉管理所簽訂了《勞務協議書》,建立了勞務關係。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為一年,劉一刀與城鄉管理所的勞動關係於2012年7月終止,直至2018年8月才針對勞動爭議事項申請仲裁,進而起訴,顯然已超仲裁時效,應予駁回。

三、劉一刀就社保爭議已構成重複仲裁,應駁回起訴。劉一刀於2018年6月27日向仲裁委申請仲裁,仲裁事項中含請求某城管局繳納2003年5月至2018年5月社保一項,後在法院提起勞動爭議案件中又撤訴,當時的仲裁結果已生效。現劉一刀於2018年8月22日再次向仲裁委就同一社保事項申請仲裁,系重複仲裁,應駁回起訴。

根據劉一刀的情況,按照當地最低標準繳納社會保險,職工退休後每月可享受養老金在800元至1000元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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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時間寫的很多員工與公司勞動糾紛中,員工敗訴的多了些,有些私信會問我:“就沒有員工打贏的嗎?”,有啊,怎麼會沒有。之前有個懷孕女員工教課書式的維權不就是員工打贏的嗎?不夠的話,今天再寫一個。用人單位未為員工繳納社保,造成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無法享受養老待遇,員工就此申請仲裁和訴訟,獲得了賠償。

員工說公司沒有給我交社保,我拿不到養老金找公司賠幾十萬行嗎

【案件概括】

劉一刀2002年3月18日入職某城管局下屬某城鄉管理所,從事街道保潔衛生工作,月基礎工資1790元,某城管局與劉一刀簽訂勞動合同,但未為劉一刀購買社會保險。2012年1月1日,劉一刀與城鄉管理所簽訂了一年期《勞動合同書》,2012年7月26日劉一刀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

但劉一刀在退休後無法享受退休待遇,某城管局沒有及時為劉一刀辦理退休手續,繼續聘用劉一刀擔任某某組班長一職至2018年5月26日。

2018年5月26日,某城管局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某城鄉管理所於2018年3月26日被撤銷。

2018年6月27日,劉一刀向仲裁委申請,要求某城管局支付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加班工資、繳納社會保險等,同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劉一刀不服訴至本院,後撤訴。

2018年8月21日,劉一刀向仲裁委申請,要求某城管局支付未繳納社會保險造成的經濟損失,同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劉一刀不服,起訴到法院。

某城管局未為劉一刀繳納2002年3月18日到2012年7月26日社會保險,導致劉一刀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無法享受退休待遇,某城管局應承擔全部責任。劉一刀向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1、請求判決某城管局賠償劉一刀經濟損失35萬元;2、訴訟費由某城管局承擔。

員工說公司沒有給我交社保,我拿不到養老金找公司賠幾十萬行嗎

某城管局卻有另外的說法:

一、劉一刀未交社保是她自己個人原因,社保部分已實際發放到工資中,單位不應賠付,且劉一刀的訴求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

劉一刀的社會保險應繳部分已作為工資的一部分實際發放給她,社保未繳納是因為她不願意通過單位繳納社保,不配合單位辦理相關手續,故不存在損失,單位不應賠付,即使存在損失也應由劉一刀自己承擔。

根據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用人單位、勞動者和社保機構就欠費等發生爭議,是徵收與繳納之間的糾紛,屬於行政管理的範疇,帶有社會管理的性質,不是單一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保爭議。因此,此類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應依法予以駁回。

二、劉一刀於2012年7月26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與下屬某城鄉管理所的勞動關係終止,2018年才申請仲裁顯然已超仲裁時效,應裁定駁回起訴。

2012年1月1日,劉一刀與城鄉管理所簽訂了一年期《勞動合同書》,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本案劉一刀於2012年7月26日年滿50週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故勞動合同終止。其後劉一刀在2012年7月27日與城鄉管理所簽訂了《勞務協議書》,建立了勞務關係。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為一年,劉一刀與城鄉管理所的勞動關係於2012年7月終止,直至2018年8月才針對勞動爭議事項申請仲裁,進而起訴,顯然已超仲裁時效,應予駁回。

三、劉一刀就社保爭議已構成重複仲裁,應駁回起訴。劉一刀於2018年6月27日向仲裁委申請仲裁,仲裁事項中含請求某城管局繳納2003年5月至2018年5月社保一項,後在法院提起勞動爭議案件中又撤訴,當時的仲裁結果已生效。現劉一刀於2018年8月22日再次向仲裁委就同一社保事項申請仲裁,系重複仲裁,應駁回起訴。

根據劉一刀的情況,按照當地最低標準繳納社會保險,職工退休後每月可享受養老金在800元至1000元之間。

員工說公司沒有給我交社保,我拿不到養老金找公司賠幾十萬行嗎

【分析判斷】

一、用人單位未盡到繳納養老保險的義務,應當賠償損失 。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用人單位有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的義務,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的,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其繳納養老保險,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職工無法享受養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應當賠償損失。

本案因某城管局未為劉一刀繳納社會保險,導致劉一刀無法領取退休金,某城管局對此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標準參照劉一刀在某城管局單位的工作年限、工資數額等酌情確定,由於劉一刀在某城管局單位工作年限為9年,不足15年,所以劉一刀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即2012年7月後的經濟損失,參照養老金最低標準還要進行向下調整,因為最低標準是按照繳費15年來計算的。

二、關於某城管局提出劉一刀的訴求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的主張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故某城管局的此項主張,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三、關於是否超過仲裁時效問題

某城管局於2018年5月26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因此,並未超過仲裁時效。

四、關於是否構成重複仲裁問題

劉一刀於2018年先後兩次申請仲裁,但內容並不重複,因此,不構成重複仲裁。

最後法院判決:某城管局向劉一刀賠償2012年8月至2019年2月,共計39500元(500元×79個月),之後的損失可待實際發生後,另行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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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時間寫的很多員工與公司勞動糾紛中,員工敗訴的多了些,有些私信會問我:“就沒有員工打贏的嗎?”,有啊,怎麼會沒有。之前有個懷孕女員工教課書式的維權不就是員工打贏的嗎?不夠的話,今天再寫一個。用人單位未為員工繳納社保,造成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無法享受養老待遇,員工就此申請仲裁和訴訟,獲得了賠償。

員工說公司沒有給我交社保,我拿不到養老金找公司賠幾十萬行嗎

【案件概括】

劉一刀2002年3月18日入職某城管局下屬某城鄉管理所,從事街道保潔衛生工作,月基礎工資1790元,某城管局與劉一刀簽訂勞動合同,但未為劉一刀購買社會保險。2012年1月1日,劉一刀與城鄉管理所簽訂了一年期《勞動合同書》,2012年7月26日劉一刀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

但劉一刀在退休後無法享受退休待遇,某城管局沒有及時為劉一刀辦理退休手續,繼續聘用劉一刀擔任某某組班長一職至2018年5月26日。

2018年5月26日,某城管局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某城鄉管理所於2018年3月26日被撤銷。

2018年6月27日,劉一刀向仲裁委申請,要求某城管局支付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加班工資、繳納社會保險等,同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劉一刀不服訴至本院,後撤訴。

2018年8月21日,劉一刀向仲裁委申請,要求某城管局支付未繳納社會保險造成的經濟損失,同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劉一刀不服,起訴到法院。

某城管局未為劉一刀繳納2002年3月18日到2012年7月26日社會保險,導致劉一刀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無法享受退休待遇,某城管局應承擔全部責任。劉一刀向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1、請求判決某城管局賠償劉一刀經濟損失35萬元;2、訴訟費由某城管局承擔。

員工說公司沒有給我交社保,我拿不到養老金找公司賠幾十萬行嗎

某城管局卻有另外的說法:

一、劉一刀未交社保是她自己個人原因,社保部分已實際發放到工資中,單位不應賠付,且劉一刀的訴求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

劉一刀的社會保險應繳部分已作為工資的一部分實際發放給她,社保未繳納是因為她不願意通過單位繳納社保,不配合單位辦理相關手續,故不存在損失,單位不應賠付,即使存在損失也應由劉一刀自己承擔。

根據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用人單位、勞動者和社保機構就欠費等發生爭議,是徵收與繳納之間的糾紛,屬於行政管理的範疇,帶有社會管理的性質,不是單一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保爭議。因此,此類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應依法予以駁回。

二、劉一刀於2012年7月26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與下屬某城鄉管理所的勞動關係終止,2018年才申請仲裁顯然已超仲裁時效,應裁定駁回起訴。

2012年1月1日,劉一刀與城鄉管理所簽訂了一年期《勞動合同書》,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本案劉一刀於2012年7月26日年滿50週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故勞動合同終止。其後劉一刀在2012年7月27日與城鄉管理所簽訂了《勞務協議書》,建立了勞務關係。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為一年,劉一刀與城鄉管理所的勞動關係於2012年7月終止,直至2018年8月才針對勞動爭議事項申請仲裁,進而起訴,顯然已超仲裁時效,應予駁回。

三、劉一刀就社保爭議已構成重複仲裁,應駁回起訴。劉一刀於2018年6月27日向仲裁委申請仲裁,仲裁事項中含請求某城管局繳納2003年5月至2018年5月社保一項,後在法院提起勞動爭議案件中又撤訴,當時的仲裁結果已生效。現劉一刀於2018年8月22日再次向仲裁委就同一社保事項申請仲裁,系重複仲裁,應駁回起訴。

根據劉一刀的情況,按照當地最低標準繳納社會保險,職工退休後每月可享受養老金在800元至1000元之間。

員工說公司沒有給我交社保,我拿不到養老金找公司賠幾十萬行嗎

【分析判斷】

一、用人單位未盡到繳納養老保險的義務,應當賠償損失 。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用人單位有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的義務,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的,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其繳納養老保險,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職工無法享受養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應當賠償損失。

本案因某城管局未為劉一刀繳納社會保險,導致劉一刀無法領取退休金,某城管局對此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標準參照劉一刀在某城管局單位的工作年限、工資數額等酌情確定,由於劉一刀在某城管局單位工作年限為9年,不足15年,所以劉一刀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即2012年7月後的經濟損失,參照養老金最低標準還要進行向下調整,因為最低標準是按照繳費15年來計算的。

二、關於某城管局提出劉一刀的訴求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的主張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故某城管局的此項主張,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三、關於是否超過仲裁時效問題

某城管局於2018年5月26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因此,並未超過仲裁時效。

四、關於是否構成重複仲裁問題

劉一刀於2018年先後兩次申請仲裁,但內容並不重複,因此,不構成重複仲裁。

最後法院判決:某城管局向劉一刀賠償2012年8月至2019年2月,共計39500元(500元×79個月),之後的損失可待實際發生後,另行主張。

員工說公司沒有給我交社保,我拿不到養老金找公司賠幾十萬行嗎

【總結】

今天這個案子中,要提醒小夥伴們的是:

一、關於仲裁的時效

都知道是一年,但是今天案子中如果沒有某城管局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劉一刀還能贏嗎?顯然不能,已經過了仲裁時效。案子中的時效從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的那天開始算起。

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只有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並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兩個條件同時滿足時,才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損失。

實務中很多公司不是不辦理社會保險手續,而是辦好了,但欠費不繳納。對於這種情況,只能通過向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對公司進行行政處罰來解決。

三、對於賠償的數額

劉一刀果然是把刀,把一輩子的損失都算進去了,要求賠償35萬。但實際的損失計算方式並不會以我們認定的數額進行,通常情況下法院會向社會保障機構諮詢,每個人的繳費年限、工齡、繳費基數都不同,所以計算的基數都是不一樣的,社會保障機構給出的專業意見將會被法院用做判定損失多少的標準。並且損失必須以實際發生為必要條件,沒有發生的即使提在訴訟請求中,也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所以劉一刀最後只得到4萬左右的損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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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時間寫的很多員工與公司勞動糾紛中,員工敗訴的多了些,有些私信會問我:“就沒有員工打贏的嗎?”,有啊,怎麼會沒有。之前有個懷孕女員工教課書式的維權不就是員工打贏的嗎?不夠的話,今天再寫一個。用人單位未為員工繳納社保,造成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無法享受養老待遇,員工就此申請仲裁和訴訟,獲得了賠償。

員工說公司沒有給我交社保,我拿不到養老金找公司賠幾十萬行嗎

【案件概括】

劉一刀2002年3月18日入職某城管局下屬某城鄉管理所,從事街道保潔衛生工作,月基礎工資1790元,某城管局與劉一刀簽訂勞動合同,但未為劉一刀購買社會保險。2012年1月1日,劉一刀與城鄉管理所簽訂了一年期《勞動合同書》,2012年7月26日劉一刀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

但劉一刀在退休後無法享受退休待遇,某城管局沒有及時為劉一刀辦理退休手續,繼續聘用劉一刀擔任某某組班長一職至2018年5月26日。

2018年5月26日,某城管局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某城鄉管理所於2018年3月26日被撤銷。

2018年6月27日,劉一刀向仲裁委申請,要求某城管局支付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加班工資、繳納社會保險等,同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劉一刀不服訴至本院,後撤訴。

2018年8月21日,劉一刀向仲裁委申請,要求某城管局支付未繳納社會保險造成的經濟損失,同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劉一刀不服,起訴到法院。

某城管局未為劉一刀繳納2002年3月18日到2012年7月26日社會保險,導致劉一刀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無法享受退休待遇,某城管局應承擔全部責任。劉一刀向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1、請求判決某城管局賠償劉一刀經濟損失35萬元;2、訴訟費由某城管局承擔。

員工說公司沒有給我交社保,我拿不到養老金找公司賠幾十萬行嗎

某城管局卻有另外的說法:

一、劉一刀未交社保是她自己個人原因,社保部分已實際發放到工資中,單位不應賠付,且劉一刀的訴求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

劉一刀的社會保險應繳部分已作為工資的一部分實際發放給她,社保未繳納是因為她不願意通過單位繳納社保,不配合單位辦理相關手續,故不存在損失,單位不應賠付,即使存在損失也應由劉一刀自己承擔。

根據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用人單位、勞動者和社保機構就欠費等發生爭議,是徵收與繳納之間的糾紛,屬於行政管理的範疇,帶有社會管理的性質,不是單一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保爭議。因此,此類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應依法予以駁回。

二、劉一刀於2012年7月26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與下屬某城鄉管理所的勞動關係終止,2018年才申請仲裁顯然已超仲裁時效,應裁定駁回起訴。

2012年1月1日,劉一刀與城鄉管理所簽訂了一年期《勞動合同書》,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本案劉一刀於2012年7月26日年滿50週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故勞動合同終止。其後劉一刀在2012年7月27日與城鄉管理所簽訂了《勞務協議書》,建立了勞務關係。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為一年,劉一刀與城鄉管理所的勞動關係於2012年7月終止,直至2018年8月才針對勞動爭議事項申請仲裁,進而起訴,顯然已超仲裁時效,應予駁回。

三、劉一刀就社保爭議已構成重複仲裁,應駁回起訴。劉一刀於2018年6月27日向仲裁委申請仲裁,仲裁事項中含請求某城管局繳納2003年5月至2018年5月社保一項,後在法院提起勞動爭議案件中又撤訴,當時的仲裁結果已生效。現劉一刀於2018年8月22日再次向仲裁委就同一社保事項申請仲裁,系重複仲裁,應駁回起訴。

根據劉一刀的情況,按照當地最低標準繳納社會保險,職工退休後每月可享受養老金在800元至1000元之間。

員工說公司沒有給我交社保,我拿不到養老金找公司賠幾十萬行嗎

【分析判斷】

一、用人單位未盡到繳納養老保險的義務,應當賠償損失 。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用人單位有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的義務,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的,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其繳納養老保險,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職工無法享受養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應當賠償損失。

本案因某城管局未為劉一刀繳納社會保險,導致劉一刀無法領取退休金,某城管局對此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標準參照劉一刀在某城管局單位的工作年限、工資數額等酌情確定,由於劉一刀在某城管局單位工作年限為9年,不足15年,所以劉一刀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即2012年7月後的經濟損失,參照養老金最低標準還要進行向下調整,因為最低標準是按照繳費15年來計算的。

二、關於某城管局提出劉一刀的訴求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的主張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故某城管局的此項主張,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三、關於是否超過仲裁時效問題

某城管局於2018年5月26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因此,並未超過仲裁時效。

四、關於是否構成重複仲裁問題

劉一刀於2018年先後兩次申請仲裁,但內容並不重複,因此,不構成重複仲裁。

最後法院判決:某城管局向劉一刀賠償2012年8月至2019年2月,共計39500元(500元×79個月),之後的損失可待實際發生後,另行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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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今天這個案子中,要提醒小夥伴們的是:

一、關於仲裁的時效

都知道是一年,但是今天案子中如果沒有某城管局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劉一刀還能贏嗎?顯然不能,已經過了仲裁時效。案子中的時效從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的那天開始算起。

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只有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並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兩個條件同時滿足時,才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損失。

實務中很多公司不是不辦理社會保險手續,而是辦好了,但欠費不繳納。對於這種情況,只能通過向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對公司進行行政處罰來解決。

三、對於賠償的數額

劉一刀果然是把刀,把一輩子的損失都算進去了,要求賠償35萬。但實際的損失計算方式並不會以我們認定的數額進行,通常情況下法院會向社會保障機構諮詢,每個人的繳費年限、工齡、繳費基數都不同,所以計算的基數都是不一樣的,社會保障機構給出的專業意見將會被法院用做判定損失多少的標準。並且損失必須以實際發生為必要條件,沒有發生的即使提在訴訟請求中,也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所以劉一刀最後只得到4萬左右的損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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