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簡介
承租方在沒有書面解除協議的情況下,提前退租,並且導致房屋空置5個多月。
這時你可能會說,承租方當然應該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但是,承租方此時卻拿出一份微信聊天記錄。
原來是業主的母親在微信裡和中介公司的員工聊天,同意承租方有條件退租。
這是否視為租賃雙方對租賃合同解除事宜達成了一致意見,並且承租方不付任何賠償責任?
且看,深圳中院的一個案例怎麼判。
02 爭議焦點
案件焦點可以細分為三個:
一是出租方的母親能否代表出租方解約?二是微信聊天記錄能否作為證據?三是微信同意退租的前提下,承租方是否違約?
1、出租方的母親李某能否代表出租方與承租方解除租賃合同?
深圳中院認為,李某構成表見代理。
因為租賃合同的出租方代理人為其母親李某,聯繫方式上留的是她的手機號碼,租賃保證金也由她收取,承租方有理由相信李某有權簽訂合同、同時也有權解除合同。故李某的行為對出租方構成表見代理。
2、微信聊天記錄能否作為同意解除合同的證據?
承租方提供了中介公司工作人員與李某的微信聊天記錄,並申請中介員工出庭作證,表明李某同意承租方在交納2017年7月1日止的租金後雙方解除租賃合同。
故深圳中院認為,雙方租賃合同已於2017年7月1日協議解除。
3、微信同意退租的前提下,承租方是否違約承租方是否承擔違約責任?
深圳中院認為,雖然出租方同意解除合同,但對於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責任並未放棄。
李某隻是同意轉租成功的話可以退還押金。而雙方解除合同後,從8月1日起房屋一直空置,因此,在轉租不成功的情形下,中海達能公司仍然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雙方合同約定,承租方提前退租,出租方有權沒收租賃保證金,同時出租方在承租方沒有交納租金的情形下,沒有積極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故其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深圳中院認定,考慮給與出租方解除合同後兩個月的出租期限,故判令承租方應當予以支付2017年7月至9月的租金、物業管理費及維修基金。
——案號:(2018)粵03民終16236 號
01 案情簡介
承租方在沒有書面解除協議的情況下,提前退租,並且導致房屋空置5個多月。
這時你可能會說,承租方當然應該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但是,承租方此時卻拿出一份微信聊天記錄。
原來是業主的母親在微信裡和中介公司的員工聊天,同意承租方有條件退租。
這是否視為租賃雙方對租賃合同解除事宜達成了一致意見,並且承租方不付任何賠償責任?
且看,深圳中院的一個案例怎麼判。
02 爭議焦點
案件焦點可以細分為三個:
一是出租方的母親能否代表出租方解約?二是微信聊天記錄能否作為證據?三是微信同意退租的前提下,承租方是否違約?
1、出租方的母親李某能否代表出租方與承租方解除租賃合同?
深圳中院認為,李某構成表見代理。
因為租賃合同的出租方代理人為其母親李某,聯繫方式上留的是她的手機號碼,租賃保證金也由她收取,承租方有理由相信李某有權簽訂合同、同時也有權解除合同。故李某的行為對出租方構成表見代理。
2、微信聊天記錄能否作為同意解除合同的證據?
承租方提供了中介公司工作人員與李某的微信聊天記錄,並申請中介員工出庭作證,表明李某同意承租方在交納2017年7月1日止的租金後雙方解除租賃合同。
故深圳中院認為,雙方租賃合同已於2017年7月1日協議解除。
3、微信同意退租的前提下,承租方是否違約承租方是否承擔違約責任?
深圳中院認為,雖然出租方同意解除合同,但對於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責任並未放棄。
李某隻是同意轉租成功的話可以退還押金。而雙方解除合同後,從8月1日起房屋一直空置,因此,在轉租不成功的情形下,中海達能公司仍然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雙方合同約定,承租方提前退租,出租方有權沒收租賃保證金,同時出租方在承租方沒有交納租金的情形下,沒有積極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故其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深圳中院認定,考慮給與出租方解除合同後兩個月的出租期限,故判令承租方應當予以支付2017年7月至9月的租金、物業管理費及維修基金。
——案號:(2018)粵03民終16236 號
03 裁判規則
1、即使沒有授權委託書,承租方有理由相信出租方的代理人有代理權,則出租方代理人的行為對出租方有約束力。
2、微信聊天中的承諾視為書面承諾,具有法律效力。
3、對違約後果未明確放棄情況下,同意解除合同不視為免除違約責任。
04 律師建議
1、合同代理人簽字,應及時取得授權委託書或讓權利人補簽字追認,以免影響合同履行。
2、微信中不輕易承諾,達成一致意見應及時簽署書面協議,以免微信記錄以偏概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