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懂勞動法也沒關係,記住這2條試用期的規定,單位不敢對你亂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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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入職一家新公司的時候,所有人都會面臨一個叫做“試用期”的職場階段,然而對於很多第一次踏入職場的同學來說,難免會對試用期的規定抱有諸多疑問,比如試用期期限的約定、試用期工資約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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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入職一家新公司的時候,所有人都會面臨一個叫做“試用期”的職場階段,然而對於很多第一次踏入職場的同學來說,難免會對試用期的規定抱有諸多疑問,比如試用期期限的約定、試用期工資約定等等。

不懂勞動法也沒關係,記住這2條試用期的規定,單位不敢對你亂來

這裡先來普及一下什麼是試用期,簡單的來說試用期就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向選擇的過程,公司考核員工能否適應工作崗位的內容,而員工則是考核公司是否符合自身的職業發展規劃

試用期是個雙選的過程

也就是說,當我們處於試用期這個階段的時候,如果領導覺得員工的能力與預期不符,那他們將會在試用期結束後與員工終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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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入職一家新公司的時候,所有人都會面臨一個叫做“試用期”的職場階段,然而對於很多第一次踏入職場的同學來說,難免會對試用期的規定抱有諸多疑問,比如試用期期限的約定、試用期工資約定等等。

不懂勞動法也沒關係,記住這2條試用期的規定,單位不敢對你亂來

這裡先來普及一下什麼是試用期,簡單的來說試用期就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向選擇的過程,公司考核員工能否適應工作崗位的內容,而員工則是考核公司是否符合自身的職業發展規劃

試用期是個雙選的過程

也就是說,當我們處於試用期這個階段的時候,如果領導覺得員工的能力與預期不符,那他們將會在試用期結束後與員工終止勞動合同。

不懂勞動法也沒關係,記住這2條試用期的規定,單位不敢對你亂來

如果員工在試用期期間覺得自己完全不能適應這份工作,也可以選擇在極短的時間內離職,去尋找下一份心儀的工作。關於試用期的約定。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9規定如下:

  • 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能超過1個月;
  • 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
  •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從這項規定中可以看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期限,應當依法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來約定,而不是用人單位說多久,就是多久。

再來需要提醒各位朋友,《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所以如果你的領導要與你約定延長試用期的話,是不合法的,讓我們一起來看一則案例。

公司違法約定試用期

2016年5月底,張某入職深圳某汽車有限公司,入職當天張某與公司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內約定張某的試用期期限為3個月,試用期工資為每個月3600元,轉正後為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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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入職一家新公司的時候,所有人都會面臨一個叫做“試用期”的職場階段,然而對於很多第一次踏入職場的同學來說,難免會對試用期的規定抱有諸多疑問,比如試用期期限的約定、試用期工資約定等等。

不懂勞動法也沒關係,記住這2條試用期的規定,單位不敢對你亂來

這裡先來普及一下什麼是試用期,簡單的來說試用期就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向選擇的過程,公司考核員工能否適應工作崗位的內容,而員工則是考核公司是否符合自身的職業發展規劃

試用期是個雙選的過程

也就是說,當我們處於試用期這個階段的時候,如果領導覺得員工的能力與預期不符,那他們將會在試用期結束後與員工終止勞動合同。

不懂勞動法也沒關係,記住這2條試用期的規定,單位不敢對你亂來

如果員工在試用期期間覺得自己完全不能適應這份工作,也可以選擇在極短的時間內離職,去尋找下一份心儀的工作。關於試用期的約定。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9規定如下:

  • 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能超過1個月;
  • 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
  •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從這項規定中可以看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期限,應當依法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來約定,而不是用人單位說多久,就是多久。

再來需要提醒各位朋友,《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所以如果你的領導要與你約定延長試用期的話,是不合法的,讓我們一起來看一則案例。

公司違法約定試用期

2016年5月底,張某入職深圳某汽車有限公司,入職當天張某與公司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內約定張某的試用期期限為3個月,試用期工資為每個月3600元,轉正後為4500元。

不懂勞動法也沒關係,記住這2條試用期的規定,單位不敢對你亂來

三個月試用期過了後,就在張某以為自己已經轉正時,部門領導將他叫進了辦公室,表示公司對他試用期的表現不太滿意,希望與他約定延長多3個月的試用期,張某表示同意,雙方當即簽訂延長試用期協議。

2016年11月底,公司由於部門崗位發生變動,公司決定與張某解除勞動合同,得知消息後張某表示,他同意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但公司需要支付其違法約定延長試用期的賠償金。

經過多次和公司協商失敗後,張某便申請勞動仲裁。

仲裁委:支持勞動者的訴求!

仲裁委審理後認為,《勞動合同法》第19條約定,同一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而張某公司與其約定延長試用期的行為已經構成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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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入職一家新公司的時候,所有人都會面臨一個叫做“試用期”的職場階段,然而對於很多第一次踏入職場的同學來說,難免會對試用期的規定抱有諸多疑問,比如試用期期限的約定、試用期工資約定等等。

不懂勞動法也沒關係,記住這2條試用期的規定,單位不敢對你亂來

這裡先來普及一下什麼是試用期,簡單的來說試用期就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向選擇的過程,公司考核員工能否適應工作崗位的內容,而員工則是考核公司是否符合自身的職業發展規劃

試用期是個雙選的過程

也就是說,當我們處於試用期這個階段的時候,如果領導覺得員工的能力與預期不符,那他們將會在試用期結束後與員工終止勞動合同。

不懂勞動法也沒關係,記住這2條試用期的規定,單位不敢對你亂來

如果員工在試用期期間覺得自己完全不能適應這份工作,也可以選擇在極短的時間內離職,去尋找下一份心儀的工作。關於試用期的約定。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9規定如下:

  • 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能超過1個月;
  • 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
  •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從這項規定中可以看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期限,應當依法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來約定,而不是用人單位說多久,就是多久。

再來需要提醒各位朋友,《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所以如果你的領導要與你約定延長試用期的話,是不合法的,讓我們一起來看一則案例。

公司違法約定試用期

2016年5月底,張某入職深圳某汽車有限公司,入職當天張某與公司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內約定張某的試用期期限為3個月,試用期工資為每個月3600元,轉正後為4500元。

不懂勞動法也沒關係,記住這2條試用期的規定,單位不敢對你亂來

三個月試用期過了後,就在張某以為自己已經轉正時,部門領導將他叫進了辦公室,表示公司對他試用期的表現不太滿意,希望與他約定延長多3個月的試用期,張某表示同意,雙方當即簽訂延長試用期協議。

2016年11月底,公司由於部門崗位發生變動,公司決定與張某解除勞動合同,得知消息後張某表示,他同意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但公司需要支付其違法約定延長試用期的賠償金。

經過多次和公司協商失敗後,張某便申請勞動仲裁。

仲裁委:支持勞動者的訴求!

仲裁委審理後認為,《勞動合同法》第19條約定,同一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而張某公司與其約定延長試用期的行為已經構成違法

不懂勞動法也沒關係,記住這2條試用期的規定,單位不敢對你亂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3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者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了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的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最終仲裁委支持了張某的訴求,裁決公司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3條的規定,向張某支付3個月的試用期轉正工資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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