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追尾致車輛損壞,租車費用獲賠

汽車租賃 保險 交通 法律 中國保險報 2019-06-15

□記者 袁婉珺

鄭某駕駛車輛被林某駕駛的小貨車追尾,林某負全責,其駕駛的車輛屬於某商貿公司。因林某、某商貿公司以及保險公司不承擔維修等費用,鄭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車輛修理費24305元及租車費用49000元。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車輛維修費用24305元及租車費用7000元。後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至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一中院)。近日,該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追尾致車輛損壞,租車費用獲賠

2017年7月19日,林某駕駛某商貿公司名下的小貨車與鄭某車輛發生追尾,造成鄭某車輛受損、車內兩名乘客受傷。本次事故經北京市交通支隊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林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後鄭某將車輛送往汽車服務公司維修。2017年8月29日,鄭某車輛維修完畢。後鄭某聲稱林某、某商貿公司、保險公司拒不配合自己取車,導致車輛在修理廠停放至2018年2月22日,鄭某自行支付修理費用24305元,才將車輛取走,期間還產生代步租車費用49000元。保險公司對此不予認可。故鄭某訴至法院,要求林某、某商貿公司、保險公司賠償車輛修理費用24305元及租車費用49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鄭某要求賠償車輛維修費及租車費用的主張合理,具備事實及法律依據,但車輛長期停放修理廠,鄭某亦存在一定過錯,租車費用數額需由法院酌定。因車輛維修費及租車費用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以內,故判決保險公司賠償鄭某全部車輛維修費24305元、租車費7000元。

一審判決後保險公司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訴。二審合議庭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於保險公司能否免除其關於租車費用的賠償責任。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認為,依據侵權責任的“填平原則”,侵權賠償責任是對被侵權人在侵權行為發生前權益狀態的恢復和彌補,賠償標準應以侵權行為發生後的生活標準為據,無明顯減損或限制。租車費用是鄭某因車輛損壞無法使用而產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是生活工作需要的必要交通費支出,應當予以賠償。且保險公司主張租車費用屬於間接損失,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應免除其賠償該間接損失的責任,但其並未提供保險合同等證明其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的充分證據,其上訴主張缺乏依據。

據此,北京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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