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葛優躺做宣傳被訴侵權,葛優索賠22萬元獲賠八千'

""擅用葛優躺做宣傳被訴侵權,葛優索賠22萬元獲賠八千

案情簡介

原告:被告未經授權擅用原告照片,造成誤解

康力士公司侵權事實清楚,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故起訴要求康力士公司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向葛優公開賠禮道歉,並要求康力士公司賠償葛優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220000元。

被告:為了蹭熱點話題,並無主觀惡意

被告康力士公司辯稱,一、康力士公司雖然在2016年發佈了涉案文章,但使用的大多系從網絡上下載的劇照形象,葛優躺是2016年網絡熱詞,一般社會公眾看到此形象多會聯想到我愛我家而不會認為葛優是康力士公司的代言人;

二、康力士公司及時刪除了配有葛優肖像的文章,主觀過錯小;

四、葛優主張合理支出沒有證據支持;

五、葛優躺主要是來源於我愛我家中計春生的角色定位,其整體畫面是劇情的一部分,經網友大量轉發後成為一種文化現象,康力士公司使用涉案圖片更多的意圖是蹭熱點話題。沒有主觀惡意使用葛優的肖像權作為商業代言。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肖像是通過繪畫、攝影、電影等藝術形式使自然人的外貌在物質載體上再現的視覺形象。肖像權,是指自然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的權利。其載體包括人物畫像、生活照、劇照等。劇照涉及影視作品中表演者扮演的人物,當一般社會公眾將表演形象與表演者本人的相貌特徵聯繫在一起時,表演形象亦為肖像的一部分,影視作品相關的著作權與肖像權並不衝突。

本案中,葛優對其在影視作品中的角色形象享有肖像權,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他人未經許可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葛優有權在本案中就其肖像權提起訴訟並主張相關權利。

對於葛優主張的經濟損失,法院綜合考慮康力士公司對葛優肖像的具體使用方式、範圍、時間和影響酌情判定;關於葛優主張的合理開支項目,其雖未提交律師費及公證書費用發票,但確有律師出庭參與庭審活動並提交有涉案公證書,故法院綜合上述費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予以酌定;關於葛優主張的其他費用,缺乏證據佐證,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法院判令康力士公司賠償葛優經濟損失6000元及維權合理支出費用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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