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蘋果約定不規範引發系列果款糾紛

蘋果 法律 白水縣 白水縣人民法院 2019-06-28

作為蘋果產區的白水縣,每年因蘋果購銷產生大量民事糾紛。作為果農和收購商法律意識比較淡薄,常出現收購方不明確、結算標註不一致、包裝材料費、手續費等約定不明確,或者結算手續不規範,而引發大量民事糾紛。近日白水法院再次審結朱某與吳某買賣合同糾紛案,被告吳某依法清償拖欠朱某果款49000餘元。

2017年白水縣蘋果採摘收購季節,朱某將所收購蘋果交到吳某租賃的果庫,由某僱傭的收貨人申俊峰查驗入庫,康某負責記賬、結算、付款等事項,根據生效判決書、入庫單、朱某賬務明細表、貨款明細單等證據,結合朱某提交生效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所涉案件與本案均屬吳某於2017年收購蘋果期間未及時清償拖欠果款而引發的系列糾紛,能夠認定朱某交貨的品種、數量、規格,總價款、吳某已付款及下欠果款等事實。而吳某均以其與康某屬買賣關係,與果農沒有直接發生買賣關係為由進行抗辯,其抗辯意見與生效判決已確認的事實相互矛盾,又未有證據足以推翻生效民事判決書所確認的事實,據此白水法院認定,雙方買賣合同關係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依法應受法律保護。朱某作為合同的出賣方,在履行交付貨物的義務後,吳某應當依照約定支付相應貨款。至於被告吳某與康某之間的果款和賬務糾紛應與拖欠果款無關,應另行解決。

作為市場經濟活動的參與者,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口頭協議,就應當依照誠實信用的原則,自覺履行各自義務,才能順利實現互利共贏的合同目的,從而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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