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亦凡名譽權糾紛系列案件一審勝訴!獲賠165000元'

吳亦凡 林心如 霍建華 宋祖德 自媒體 法律 萊西市檢察院 2019-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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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5日,吳亦凡名譽權糾紛系列案件一審勝訴,法院判令被告向吳亦凡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維權成本共計165000元整。

據星權律師事務所消息,2019年8月5日,演員、歌手吳亦凡名譽權糾紛系列案件一審勝訴。法院依法分別判令被告陳**、廖**、鄒*在其微博首頁置頂位置連續十日發佈致歉聲明,並向吳亦凡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維權成本共計165000元整。其中陳**賠償7萬元、廖**賠償5萬元、鄒*賠償4.5萬元。


2018年11月,新浪微博用戶陳**、廖**、鄒*分別在其註冊、使用的微博賬號“秦嶺二月”“ Blade-Bin(現已更名為‘Blade-黑鐵桐人’)”“華爾街單身會”中發佈了內容涉及誹謗吳亦凡“公開選妃”“夜選妃子”等的微博。

其中,“秦嶺二月”、“Blade-黑鐵桐人”均是經認證的自媒體大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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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5日,吳亦凡名譽權糾紛系列案件一審勝訴,法院判令被告向吳亦凡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維權成本共計165000元整。

據星權律師事務所消息,2019年8月5日,演員、歌手吳亦凡名譽權糾紛系列案件一審勝訴。法院依法分別判令被告陳**、廖**、鄒*在其微博首頁置頂位置連續十日發佈致歉聲明,並向吳亦凡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維權成本共計165000元整。其中陳**賠償7萬元、廖**賠償5萬元、鄒*賠償4.5萬元。


2018年11月,新浪微博用戶陳**、廖**、鄒*分別在其註冊、使用的微博賬號“秦嶺二月”“ Blade-Bin(現已更名為‘Blade-黑鐵桐人’)”“華爾街單身會”中發佈了內容涉及誹謗吳亦凡“公開選妃”“夜選妃子”等的微博。

其中,“秦嶺二月”、“Blade-黑鐵桐人”均是經認證的自媒體大V。


吳亦凡名譽權糾紛系列案件一審勝訴!獲賠16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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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星權律師事務所消息,2019年8月5日,演員、歌手吳亦凡名譽權糾紛系列案件一審勝訴。法院依法分別判令被告陳**、廖**、鄒*在其微博首頁置頂位置連續十日發佈致歉聲明,並向吳亦凡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維權成本共計165000元整。其中陳**賠償7萬元、廖**賠償5萬元、鄒*賠償4.5萬元。


2018年11月,新浪微博用戶陳**、廖**、鄒*分別在其註冊、使用的微博賬號“秦嶺二月”“ Blade-Bin(現已更名為‘Blade-黑鐵桐人’)”“華爾街單身會”中發佈了內容涉及誹謗吳亦凡“公開選妃”“夜選妃子”等的微博。

其中,“秦嶺二月”、“Blade-黑鐵桐人”均是經認證的自媒體大V。


吳亦凡名譽權糾紛系列案件一審勝訴!獲賠165000元


吳亦凡名譽權糾紛系列案件一審勝訴!獲賠165000元


據悉,吳亦凡工作室曾於2018年11月13日就此事發布嚴正聲明,但在聲明公開發布後,被告仍未及時刪除涉案侵權微博。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吳亦凡隨即依法取證並將陳**、廖**、鄒*起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

1、網絡空間並非法外之域,網絡用戶在充分享有網絡自由表達權利的同時,亦應保持必要的理性、客觀,尊重相關當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包括名譽權。

2、作為娛樂明星,吳亦凡有義務迴應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利,井對社會公眾的輿論監督持開放、包容之態度。但是,對公眾人物的人格權利限制井非沒有限度,公眾人物的人格尊嚴依法受到保護,禁止他人惡意侵害。

3、被告發布的涉案內容缺乏證據支持,構成事實層面的誹謗,且具有較高的主觀惡意,構成對吳亦凡名譽權的侵害。

勝訴消息傳出後,相關話題很快登上微博熱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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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新浪微博用戶陳**、廖**、鄒*分別在其註冊、使用的微博賬號“秦嶺二月”“ Blade-Bin(現已更名為‘Blade-黑鐵桐人’)”“華爾街單身會”中發佈了內容涉及誹謗吳亦凡“公開選妃”“夜選妃子”等的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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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吳亦凡工作室曾於2018年11月13日就此事發布嚴正聲明,但在聲明公開發布後,被告仍未及時刪除涉案侵權微博。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吳亦凡隨即依法取證並將陳**、廖**、鄒*起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

1、網絡空間並非法外之域,網絡用戶在充分享有網絡自由表達權利的同時,亦應保持必要的理性、客觀,尊重相關當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包括名譽權。

2、作為娛樂明星,吳亦凡有義務迴應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利,井對社會公眾的輿論監督持開放、包容之態度。但是,對公眾人物的人格權利限制井非沒有限度,公眾人物的人格尊嚴依法受到保護,禁止他人惡意侵害。

3、被告發布的涉案內容缺乏證據支持,構成事實層面的誹謗,且具有較高的主觀惡意,構成對吳亦凡名譽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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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吳亦凡工作室 表示:網絡並非法外之域,我們堅決抵制惡意誹謗,堅持用法律武器捍衛合法權益,共同營造清朗的網絡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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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吳亦凡工作室曾於2018年11月13日就此事發布嚴正聲明,但在聲明公開發布後,被告仍未及時刪除涉案侵權微博。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吳亦凡隨即依法取證並將陳**、廖**、鄒*起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

1、網絡空間並非法外之域,網絡用戶在充分享有網絡自由表達權利的同時,亦應保持必要的理性、客觀,尊重相關當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包括名譽權。

2、作為娛樂明星,吳亦凡有義務迴應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利,井對社會公眾的輿論監督持開放、包容之態度。但是,對公眾人物的人格權利限制井非沒有限度,公眾人物的人格尊嚴依法受到保護,禁止他人惡意侵害。

3、被告發布的涉案內容缺乏證據支持,構成事實層面的誹謗,且具有較高的主觀惡意,構成對吳亦凡名譽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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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吳亦凡工作室 表示:網絡並非法外之域,我們堅決抵制惡意誹謗,堅持用法律武器捍衛合法權益,共同營造清朗的網絡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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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紛紛表示:造謠傳謠終會受到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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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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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為娛樂明星,吳亦凡有義務迴應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利,井對社會公眾的輿論監督持開放、包容之態度。但是,對公眾人物的人格權利限制井非沒有限度,公眾人物的人格尊嚴依法受到保護,禁止他人惡意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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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心如兩訴自媒體均勝訴


今年,林心如也曾兩訴自媒體,均以勝訴告終!

2017年5月22日,認證為“自媒體”的微博用戶@宋祖德 發佈名為《霍建華與林心如竟然沒有領結婚證》的文章。對於此事,霍建華、林心如將宋祖德告上了法庭。

3月25日,霍建華、林心如聯合起訴宋祖德名譽權糾紛案二審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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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星權律師事務所消息,2019年8月5日,演員、歌手吳亦凡名譽權糾紛系列案件一審勝訴。法院依法分別判令被告陳**、廖**、鄒*在其微博首頁置頂位置連續十日發佈致歉聲明,並向吳亦凡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維權成本共計165000元整。其中陳**賠償7萬元、廖**賠償5萬元、鄒*賠償4.5萬元。


2018年11月,新浪微博用戶陳**、廖**、鄒*分別在其註冊、使用的微博賬號“秦嶺二月”“ Blade-Bin(現已更名為‘Blade-黑鐵桐人’)”“華爾街單身會”中發佈了內容涉及誹謗吳亦凡“公開選妃”“夜選妃子”等的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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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吳亦凡工作室曾於2018年11月13日就此事發布嚴正聲明,但在聲明公開發布後,被告仍未及時刪除涉案侵權微博。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吳亦凡隨即依法取證並將陳**、廖**、鄒*起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

1、網絡空間並非法外之域,網絡用戶在充分享有網絡自由表達權利的同時,亦應保持必要的理性、客觀,尊重相關當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包括名譽權。

2、作為娛樂明星,吳亦凡有義務迴應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利,井對社會公眾的輿論監督持開放、包容之態度。但是,對公眾人物的人格權利限制井非沒有限度,公眾人物的人格尊嚴依法受到保護,禁止他人惡意侵害。

3、被告發布的涉案內容缺乏證據支持,構成事實層面的誹謗,且具有較高的主觀惡意,構成對吳亦凡名譽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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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心如兩訴自媒體均勝訴


今年,林心如也曾兩訴自媒體,均以勝訴告終!

2017年5月22日,認證為“自媒體”的微博用戶@宋祖德 發佈名為《霍建華與林心如竟然沒有領結婚證》的文章。對於此事,霍建華、林心如將宋祖德告上了法庭。

3月25日,霍建華、林心如聯合起訴宋祖德名譽權糾紛案二審勝訴:


吳亦凡名譽權糾紛系列案件一審勝訴!獲賠165000元



被告須在涉案微博首頁置頂位置連續二日發佈致歉聲明分別向原告霍建華、林心如賠禮道歉,

並分別賠償霍建華、林心如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維權合理費用100000元,兩案合計200000元。

此外,2017年9月10日,被告孟*坦因在微博帳號“娛樂圈慈禧”(現已更名為“毒舌娛記”)中公開發布針對林心如的侮辱、誹謗內容。被林心如起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9日,林心如訴孟*坦名譽權糾紛案一審勝訴。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判孟*坦構成對林心如女士名譽權的侵犯,須向林心如女士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維權合理支出合計人民幣6萬元整。

判決結果公佈後,@林心如工作室 迴應稱:儘管維權之路漫長且不易,我們依然不接受惡劣造謠行為荼毒輿論環境,必將讓責任人承擔相應後果。

“自媒體絕不是法外之地”


據中國網信網消息,2018月11月,國家網信辦針對自媒體賬號存在的一系列亂象問題,開展了集中清理整治專項行動。

經查,有自媒體制造謠言,傳播虛假信息,充當“標題黨”,以謠獲利、以假吸睛,擾亂正常社會秩序。

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指出,自媒體絕不是法外之地。近年來,國家網信辦依據《網絡安全法》相繼出臺《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等法規性文件,對具有媒體屬性和可對公眾發佈信息的賬號及平臺作了明確規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國家網信辦等有關部門根據群眾舉報和輿論監督,經排查取證,依法依規對這些賬號進行處置,對相關平臺進行約談。這一行動表明,自媒體管理已經納入法冶化、規範化、制度化軌道,絕不允許自媒體成為某些人、某些企業違法違規牟取暴利的手段。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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