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大秦帝國賦斂無度,然而帝國貧弱農民卻有不服徭役的特權

一般史家認為,秦國祚短促,緣於秦國統一天下後,沒有將戰爭時期的政策調整為和平建設時期的政策。後世皆認為,商君之法,使秦食足兵強,以威力吞併六國,成就帝業;秦政之失,在於嚴刑峻法,吏治深刻,賦斂無度,仁義不施。對此,諸史家之言,繁衍叢脞,常常辭雖小異而大旨則同。威力可以吞併但不可以守成,而秦始皇一統天下後,卻依然行急政、施峻法,秦二世更是變本加厲,這是秦朝覆亡的關鍵所在。

都說大秦帝國賦斂無度,然而帝國貧弱農民卻有不服徭役的特權

行急政和施峻法,確實是秦亡的重要原因。秦朝法網嚴密,名目繁雜,明法壹刑,事皆決於法。以法律規範社會生活和調整利益關係,本身是一種進步,但若與行急政緊密結合在一起,則成了惡法。秦朝末期,執政當局的最大敗筆,在於行急政,徭戎繁重,賦斂無度,超出了百姓的心理和經濟承受能力。一方面行急政,一方面法網嚴密,所以,黔首不堪重負,必然觸犯法網,為逃避法律制裁,遂出現了“群盜滿山”“嘯聚山林”的現象。秦二世是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二世、趙高、李斯之流,勞民更烈,又踐踏法律,實行督責術,迷信嚴刑峻法,濫殺無度,殘賊天下,從官吏到黔首搖手觸禁,戰戰兢兢生活,奮起反抗成必然。

然而,與史家結論相反的是,大秦帝國的貧弱農民卻有不服徭役的特權。這顛覆了人們對秦朝的固有認知。秦國的大地主數量很少,國君王室是全國最大的地主,不僅擁有大量的私人土地、宮殿苑囿、武裝力量、奴僕差役,而且還有天下貢賦奉養。除此之外,還有一些封君列侯,封君如商鞅為商君,樗裡疾為嚴君,張儀為武信君,白起為武安君,蔡澤為綱成君,以及涇陽君、高陵君、華陽君、陽泉君、安國君等,封侯如魏冉為穰侯、範睢為應侯、嫪毐為長信侯、呂不韋為文信侯等。封君列侯享有食邑租稅的特權:“秦漢之制,列侯封君食租稅,歲率戶二百。千戶之君則二十萬,朝覲聘享出其中。”(《漢書。貨殖傳》)中小地主數量眾多,是地主階級中的大多數,他們或曾為無爵的“士伍”,不依附於人的自耕農,在土地私有制的條件下,上升為地主,或因為獲取軍功而賞爵益田,成為地主,但除爵至不更(第四級爵)以上者,免除更役外,大多數地主沒有這樣的特權,仍受到壓迫和剝削。那麼,為何貧弱農民卻有不服徭役(戍)的特權呢?

都說大秦帝國賦斂無度,然而帝國貧弱農民卻有不服徭役的特權

《史記·陳涉世家》:“二世元年七月,發閭左適戍漁陽九百人,屯大澤鄉。陳勝、吳廣皆次當行,為屯長。”何謂“閭左”,“閭左”是否服傜戍?千古聚訟紛紜,莫衷一是。

《史記·陳涉世家》之《索隱》曰:“閭左謂居閭里之左也。秦時復除者居閭左。今力役凡在閭左者盡發之也。又云,凡居以富強為右,貧弱為左。秦役戍多,富者役盡,兼取貧弱者也。適戍漁陽,九百人屯大澤鄉。”《漢書·爰盎晁錯傳》引孟康曰:“秦時復除者居閭左,後發役不供,復役之也。”以上兩處均說“閭左”乃“復除者”,即不服徭役者。然而,一些學者認為,“閭左”既然是“貧弱者”,換句話說就是貧苦農民,在封建社會中,貧苦農民哪裡會有“復除”的特權呢?陳勝傭耕出身……顯然非“復除者”。

林劍鳴在《秦史稿》註釋中闡述了自己的觀點:為什麼“發閭左之戍”成為秦滅亡的原因之一?為什麼“發閭左之戍”常常與“收泰半之賦”相提並論?如果“閭左”只是“貧苦農民的代名詞”,僅僅是無爵者,而不在“復除”之列,何以古代人指責秦代暴政的時候特別強調“發閭左”?這些問題只能用“閭左”原是在“復除”之列,才能得到圓滿地解釋。林劍鳴認為,他們之所以被“復除”,並非封建政府對他們特別優待,也並不是什麼特權。而是由於他們所耕種的土地是地主的,而並非封建國家的,他們是依附於大、中、小地主的貧苦農民,比一般的直接受封建政府剝削壓榨的自耕農更低一等。這種農民雖不受封建國家直接壓榨,但所受私人地主的壓榨更甚於封建國家。一些同志不敢說“閭左”就是“復除者”,主要就是對秦的土地制度缺乏研究,他們只從簡單的概念出發,認為封建政府絕不會給“貧苦農民”以“復除”。其實,他們不懂得,所謂“貧苦農民”中,有直接受封建國家剝削的自耕農,還有受地主剝削的依附農民。像陳勝那樣“與人傭耕”的“甿隸之人”,他們不服徭役,並非封建政府對其優待,而是他們在法律上沒有獨立身份。因此,“貧弱”與“復除”並不矛盾,“貧弱”而不負擔徭役的“閭左”,“與人傭耕”受地主的剝削壓迫並不比受封建國家壓榨輕。因此,《索隱》及孟康的說法是可以成立的。

田人隆根據雲夢秦簡對“閭左”做出了新解釋;“由於閭左的前身是邦客、邦臣人,因而隨著秦統一後邦國界線的泯滅,邦客、邦臣人這一類帶有秦和六國對立意味的名稱,才被正名為‘閭左’。”“所謂‘閭左’享有‘復除’之說,應該是一種誤解。從晁錯關於謫戍制度的追述來看,閭左好像受到某種‘優待’:秦王朝在正常的情況下,的確是不徵發閭左戍邊的。其實,這恰恰證明了閭左和軍功貴族之間的依附關係。所謂閭左享有‘復除’,或在一般情況下不徵發閭左服役,並不是說閭左可以免除任何形式的徭役,而是因為封建國家把閭左應服的徭戍,分配給軍功貴族。閭左一般只向軍功貴族提供無償勞役,而不再應徵國家的徭戍。”

都說大秦帝國賦斂無度,然而帝國貧弱農民卻有不服徭役的特權

富強者與貧弱者誰服徭戍,不可簡單臆造。在奴隸社會,有“國”與“野”之分,奴隸主和平民居於國中,他們被稱之為“君子”或“國人”,奴隸居於鄙野,被稱之為“野人”。許倬雲在《萬古江河》中指出:“西周文、武、周公、成、康等幾代統治者,不斷分封自己姬姓親族、同盟的親戚姜姓,以及一些結為親戚的東方貴族,建立封國。封君通常率領姬姓的軍隊,以及一些殷人移民(所謂殷遺)和專業的技工(如陶工、樂師),一同住在封國城內,謂之為‘國人’。封地所在的一些土著族群,住在城外或自己的城市內,其首領與上層則與封君及國人互通婚姻。還有一些不在體制內的土著,則因居住郊野,稱為‘野人’。其實,這些野人往往是東部古老的族群。”《孟子。滕文公上》:“無君子莫治野人,無野人莫養君子。”道出了君子與野人的階級地位。國人包括公族(指公族、與國君血緣關係親近的同姓貴族)、百姓(秦之異姓貴族,古代諸侯祭祀,每有異姓助祀)、王人(軍隊)、直接服侍國君的“侍御”以及姬、妾、媵、臣等。野人是體制外之人,從事農業和手工勞動者,他們是奴隸主的財富,沒有任何人身自由,可以像牲口一樣被買來買去。其來源,秦人本族內部階級分化而使一部分人淪為奴隸;佔領西周故地後,“周餘民”以及原屬於西周的奴隸;在同西戎戰爭中俘獲的戎、狄俘虜。國人自備甲兵並親服兵役,有參軍作戰的權利和義務,野人則不準當兵。其原因有三:其一,古代把當兵作為一種光榮的權利,與其地位相匹配;其二,在井田制下,大中奴隸主為攫取最大利益,寧可把兵役攤給平民和小奴隸主,也不願意讓奴隸去打仗,而影響自己的勞役剝削收入;其三,防止奴隸藉機逃亡或生亂。秦“作爰田”後,“使自賦”,奴隸也可以當兵,改變了井田制下野人不準當兵的舊制,開闢了充分的兵源。野人不服徭戍,並不是一種優待,同樣“閭左”不服徭戍,也非特權,而是階級歧視和無以剝削之體現。

都說大秦帝國賦斂無度,然而帝國貧弱農民卻有不服徭役的特權

不服徭戍的“閭左”大致有三類貧弱人群:一是依附於地主的農民,包括“耕豪民之田”而“見稅什五”的佃農,“為人傭耕”如陳涉者的僱農,類如僕人的庶子等。庶子也稱弟子。《商鞅。弱民》:“其有爵者乞無爵者以為庶子,級乞一人。其無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隨而養之軍。”按秦律規定,一為弟子不得隨意改籍,只能世世代代作為依附農民。名義上,庶子不服徭戍,但主人服徭戍,庶子跟隨,與服徭戍無異。依附於地主的農民為“復除者”之因,田人隆認為:“所謂閭左享有‘復除’,或在一般情況下不徵發閭左服役,並不是說閭左可以免除任何形式的徭役,而是因為封建國家把閭左應服的徭戍,分配給軍功貴族。閭左一般只向軍功貴族提供無償勞役,而不再應徵國家的徭戍。”根據睡虎地秦墓中發現的兩封秦軍士兵從戰場上發出的家信,可以斷定秦軍士兵需要自備衣物和費用,由此也可以看出無田無產無資者難服徭戍,故為“復除者”。二是地主、貴族、商人私家役使的私奴和隸臣妾、刑徒等官奴。這些奴隸在軍隊中服雜役,亦即服徭役,而不是徭戍。三是遊民,秦官方稱“遊士”,他們中間有失去土地,貧無立錐之地,到處流浪的農民,以及散兵遊勇、沒落的舊貴族。李開元認為,當時的貧困人戶,被稱為“閭左”,閭左當中,夾雜有不少流竄的遊民,大規模徵發閭左從軍入伍,實屬罕見異常,相當於置帝國國民於全面動員的緊急狀態。以帝國的實情常情而論,不能自立的窮人,難以承擔從軍的經濟負擔,被強徵編入軍隊以後,自己困苦,軍隊也不安穩,大規模地無選拔徵兵,不循正道的浪人、不安分的遊民會大量流入。貧困遊民,最容易攪亂穩定,破壞既存的組織秩序,他們一旦武裝起來,往往成為叛亂、造反和革命的力量。

“閭左”在特殊時期,根據形勢的需要,也須服徭戍。林劍鳴在《秦史稿》中指出,秦國的兵役制度,如《漢書。食貨志》記載:男子至二十三歲以後就要服兵役,一人一生須當兵兩次,一次叫“正卒”,守衛首都一年,一次叫“戍卒”,戍守邊疆一年。同時,還要在本郡、縣內服役一個月,叫做“更卒”。而李開元在《秦崩》中說:“依照秦政府的規定,年滿十七歲的男子,都有為政府服勞役和兵役的義務,兵役和勞役不分,每年在本縣服役一個月,算是常年有的徭役。除此之外,一生當中,還有一年在本地本縣服役,一年在外地服役,外地或在首都,或在他郡。這兩年集中的徭役,算是一生中的大役,特別是一年的外役,背井離鄉,最是沉重。泗水亭長劉季,始皇帝三十五年派上了到咸陽修建阿房宮的徭役,為期一年。”兩者除在當兵的法定年齡問題上有分歧外,對秦國徵兵制度的理解並無二致。但因為形勢的需要,秦國常常會突破或背棄兵役制度,如“長平之戰”,年滿十五歲以上的男子被悉數徵發,如雲夢秦簡中一位叫“喜”的低級官吏在秦始皇三年、四年、十三年曾三次參軍,凡爵自不更(第四級爵)以下、十五歲以上的男子,隨時都有被徵調當兵的可能。

都說大秦帝國賦斂無度,然而帝國貧弱農民卻有不服徭役的特權

商鞅變法後,秦國實行軍功爵制,一切以有無軍功和軍功大小來劃分社會等級。軍功與爵位相應,享有土地、房屋、錢幣、庶子乃至“賜邑”、“賜稅”等經濟特權。爵又與官相稱,即使平民出身的軍功地主,也可以遷升為各級各類官吏。在秦國當兵是一種榮耀和獲取功名利祿、改變命運的唯一途徑。朱紹侯先生在《軍功爵制在秦人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中將秦代七級以下低爵者享有的政治地位和生活待遇概括為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當官為吏和乞庶子的特權。當官為吏必須有爵,無爵者不能當官。有爵者可役使無爵者,高爵者可役使低爵者,因功得爵者,還可推薦一名庶子到軍隊和政府中為小吏。但無爵者不能役使有爵者,即使高爵者已被罷官,也不能給低爵者做僕隸。

二是贖罪和減免刑罰的特權。在秦律中,犯有同樣罪行者,因有無爵位或爵位高低之別所受到的處罰是不同的。有爵者犯罪,可減輕處罰,既可“降爵贖罪”也可“以爵抵罪”。有爵者56歲即可免役,無爵者到60歲方可免役。這在《商君書·境內》和《漢官舊儀》及睡虎地秦簡中均有反映。

三是用爵位贖免身為奴婢的親人。與無爵者相比,一級爵位甚至抵得上無爵者五年的戍邊期和若干千錢。

四是生活上的優待。有爵者在出差途中可依其爵位高低享有不同的住宿、飲食服務標準和車馬等交通便利,在其死後,也依其爵位高低確定喪葬禮儀和墓樹多少。

秦國實行軍功爵制,目的是激勵人們踴躍參軍、勇敢作戰,征服六國,一統天下。但秦始皇統一天下後,曠日持久的統一戰爭已經結束,各國間的爭奪不復存在,以軍功起家的官僚地主已完全控制了政權。加之兵源增多,步兵已取代車兵而成為主要兵種,軍隊中無需再徵召奴隸、罪徒服雜役,原來為獎勵徒隸的校、徒、操三級爵位也隨之取消。而為落實軍功爵制和維護地主階級的利益,依附於地主的農民和遊士一般不服徭戍,已成定法,一直在執行。故“閭左”乃“復除者”並非虛言。然而,“好景不長”,因北有長城之役,南有五嶺之戍,修宮殿,造陵墓,築長城,闢馳道,興水利,勞民甚烈,僅防禦匈奴,就“發天下丁男,以守河北,暴兵露師十有餘年,……又使天下蜚芻挽粟,起於東腄琅邪負海之郡,轉輸北河,率三十鍾而致一石”,秦二世時又變本加厲,徭戍更為沉重,中產階級遍徵無遺,故而“先發吏有謫及贅婿、賈人,後以嘗有市籍者,又後以大父母、父母有市籍者”,但仍然無法滿足徭戍需要,所以只能“發閭左之戍,收泰半之賦”,進一步加劇了對底層民眾的剝削和壓迫。由於吏治深刻、賦斂無度,國家出現了搖手觸禁,黔首窮愁,赭衣塞路,囹圄成市,群盜滿山的可怖局面,終致義軍紛起,秦至二世而亡。

都說大秦帝國賦斂無度,然而帝國貧弱農民卻有不服徭役的特權

閭左及閭左不服徭戍,作為秦代帶有普遍性的社會現實,其歷史痕跡在西漢時仍然清晰在目,司馬遷為著史而採風積累素材時與秦末相去也不過百年,獲取關於閭左及其相關的真實信息,並不困難。今人疑古,因考古發現,嘗被證偽。相信隨著考古發掘的深入,一些歷史迷霧會逐漸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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