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年皆行秦政法——大秦帝國的官僚制度完備而周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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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書》曰:“自周衰,官失而百職亂,戰國並爭,各變異。秦兼天下,建皇帝之號,立百官之職。漢因循不革,明簡易,隨時宜也。”春秋戰國之際,取得政權的各諸侯國,為鞏固對人民的統治,保證兼併戰爭的進行,無不強化國家機器。統一六國的秦國,吸取先前奴隸制國家和被兼併國家建立的國家制度,確立了較完備的封建官僚制度。漢承秦制,因循不革,對於整個封建社會官僚體制的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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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書》曰:“自周衰,官失而百職亂,戰國並爭,各變異。秦兼天下,建皇帝之號,立百官之職。漢因循不革,明簡易,隨時宜也。”春秋戰國之際,取得政權的各諸侯國,為鞏固對人民的統治,保證兼併戰爭的進行,無不強化國家機器。統一六國的秦國,吸取先前奴隸制國家和被兼併國家建立的國家制度,確立了較完備的封建官僚制度。漢承秦制,因循不革,對於整個封建社會官僚體制的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

千年皆行秦政法——大秦帝國的官僚制度完備而周詳

秦國的政權組織

秦國廢除世卿世祿宗法制和分封制,實行郡縣制和中央集權專制,形成了一套系統的官僚制度。中央政權組織——

皇帝,最高統治者,凌駕於整個統治機構之上。

皇帝之下為“三公”:

丞相,其官最為顯要,金印紫綬,掌丞天子助理萬機。

國尉,金印紫綬,掌武事,主五兵,為武官之長。

御史大夫,銀印青綬,掌副丞相,主監察百官。

“三公”之下設“九卿”:

奉常,掌宗廟禮儀,有丞。

郎中令,負責皇帝的保衛和傳達,下屬有大夫、郎中、謁者。

衛尉,掌皇宮的警衛部隊,有丞。

太僕,掌皇室車馬。

廷尉,掌刑罰,為全國最高之法官,有正、左、右監。

典客,主管秦王朝統治下的少數民族。

宗正,掌宗室親屬事務,有兩丞。

治粟內史,掌谷貨,有兩丞。

少府,負責供皇室用之山海川澤之稅,有六丞。

中尉,負責京師保衛,有兩丞。

主爵中尉,掌列侯。

內史,掌管京師咸陽及京畿40餘縣,轄地約為今關中平原和商洛地區。

地方政權組織——

地方有郡、縣、鄉、亭四級行政組織。

各郡置“守、尉、監”。守治民,尉典兵,監御史則負責監督百姓及官吏。

縣長官為令(長),有丞、尉、斗食、佐史以及各類嗇夫等。

鄉有三老、有秩、嗇夫、遊徼,三老掌教化;嗇夫職聽訟、收賦稅;遊徼徼盾禁賊寇。

亭有亭長,下設亭父、求盜各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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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書》曰:“自周衰,官失而百職亂,戰國並爭,各變異。秦兼天下,建皇帝之號,立百官之職。漢因循不革,明簡易,隨時宜也。”春秋戰國之際,取得政權的各諸侯國,為鞏固對人民的統治,保證兼併戰爭的進行,無不強化國家機器。統一六國的秦國,吸取先前奴隸制國家和被兼併國家建立的國家制度,確立了較完備的封建官僚制度。漢承秦制,因循不革,對於整個封建社會官僚體制的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

千年皆行秦政法——大秦帝國的官僚制度完備而周詳

秦國的政權組織

秦國廢除世卿世祿宗法制和分封制,實行郡縣制和中央集權專制,形成了一套系統的官僚制度。中央政權組織——

皇帝,最高統治者,凌駕於整個統治機構之上。

皇帝之下為“三公”:

丞相,其官最為顯要,金印紫綬,掌丞天子助理萬機。

國尉,金印紫綬,掌武事,主五兵,為武官之長。

御史大夫,銀印青綬,掌副丞相,主監察百官。

“三公”之下設“九卿”:

奉常,掌宗廟禮儀,有丞。

郎中令,負責皇帝的保衛和傳達,下屬有大夫、郎中、謁者。

衛尉,掌皇宮的警衛部隊,有丞。

太僕,掌皇室車馬。

廷尉,掌刑罰,為全國最高之法官,有正、左、右監。

典客,主管秦王朝統治下的少數民族。

宗正,掌宗室親屬事務,有兩丞。

治粟內史,掌谷貨,有兩丞。

少府,負責供皇室用之山海川澤之稅,有六丞。

中尉,負責京師保衛,有兩丞。

主爵中尉,掌列侯。

內史,掌管京師咸陽及京畿40餘縣,轄地約為今關中平原和商洛地區。

地方政權組織——

地方有郡、縣、鄉、亭四級行政組織。

各郡置“守、尉、監”。守治民,尉典兵,監御史則負責監督百姓及官吏。

縣長官為令(長),有丞、尉、斗食、佐史以及各類嗇夫等。

鄉有三老、有秩、嗇夫、遊徼,三老掌教化;嗇夫職聽訟、收賦稅;遊徼徼盾禁賊寇。

亭有亭長,下設亭父、求盜各一人。

千年皆行秦政法——大秦帝國的官僚制度完備而周詳

秦國的官吏任免

衛宏《漢官舊儀》雲:“秦始皇帝滅諸侯為郡縣,不世官。守相令長以他姓相代,去世卿大夫。”秦朝對中央和地方官吏都實行任免制。

國家官吏必須經過正式委任,方能任職視事。《置吏律》規定:“除吏、尉,已除之,乃令視事及遣之;所不當除而敢先見事,及相聽以遣之,以律論之。”官吏必須經過正式任命方可履職,如果不當任用而敢先行使職權,以及私下謀劃而派往就職的,依法論處。此規定,防止政出多門,違制相授,結黨營私。

為防止結黨營私,《置吏律》還規定:“嗇夫之送見他官者,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官。”官員調轉至另一機構,不可將原來的屬員帶去。

官員一經任命,就必須聽從調遣,不得拒不執行。《法律答問》曰:“郡縣除吏,事它郡縣而不視其事者,何論?以小犯令論。”在戰爭期間,有軍爵的官吏,如不聽從委派或調遣,要受到處罰。《除吏律》規定:“有興,除守嗇夫、假佐居守者,上造以上不從令,貲二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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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書》曰:“自周衰,官失而百職亂,戰國並爭,各變異。秦兼天下,建皇帝之號,立百官之職。漢因循不革,明簡易,隨時宜也。”春秋戰國之際,取得政權的各諸侯國,為鞏固對人民的統治,保證兼併戰爭的進行,無不強化國家機器。統一六國的秦國,吸取先前奴隸制國家和被兼併國家建立的國家制度,確立了較完備的封建官僚制度。漢承秦制,因循不革,對於整個封建社會官僚體制的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

千年皆行秦政法——大秦帝國的官僚制度完備而周詳

秦國的政權組織

秦國廢除世卿世祿宗法制和分封制,實行郡縣制和中央集權專制,形成了一套系統的官僚制度。中央政權組織——

皇帝,最高統治者,凌駕於整個統治機構之上。

皇帝之下為“三公”:

丞相,其官最為顯要,金印紫綬,掌丞天子助理萬機。

國尉,金印紫綬,掌武事,主五兵,為武官之長。

御史大夫,銀印青綬,掌副丞相,主監察百官。

“三公”之下設“九卿”:

奉常,掌宗廟禮儀,有丞。

郎中令,負責皇帝的保衛和傳達,下屬有大夫、郎中、謁者。

衛尉,掌皇宮的警衛部隊,有丞。

太僕,掌皇室車馬。

廷尉,掌刑罰,為全國最高之法官,有正、左、右監。

典客,主管秦王朝統治下的少數民族。

宗正,掌宗室親屬事務,有兩丞。

治粟內史,掌谷貨,有兩丞。

少府,負責供皇室用之山海川澤之稅,有六丞。

中尉,負責京師保衛,有兩丞。

主爵中尉,掌列侯。

內史,掌管京師咸陽及京畿40餘縣,轄地約為今關中平原和商洛地區。

地方政權組織——

地方有郡、縣、鄉、亭四級行政組織。

各郡置“守、尉、監”。守治民,尉典兵,監御史則負責監督百姓及官吏。

縣長官為令(長),有丞、尉、斗食、佐史以及各類嗇夫等。

鄉有三老、有秩、嗇夫、遊徼,三老掌教化;嗇夫職聽訟、收賦稅;遊徼徼盾禁賊寇。

亭有亭長,下設亭父、求盜各一人。

千年皆行秦政法——大秦帝國的官僚制度完備而周詳

秦國的官吏任免

衛宏《漢官舊儀》雲:“秦始皇帝滅諸侯為郡縣,不世官。守相令長以他姓相代,去世卿大夫。”秦朝對中央和地方官吏都實行任免制。

國家官吏必須經過正式委任,方能任職視事。《置吏律》規定:“除吏、尉,已除之,乃令視事及遣之;所不當除而敢先見事,及相聽以遣之,以律論之。”官吏必須經過正式任命方可履職,如果不當任用而敢先行使職權,以及私下謀劃而派往就職的,依法論處。此規定,防止政出多門,違制相授,結黨營私。

為防止結黨營私,《置吏律》還規定:“嗇夫之送見他官者,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官。”官員調轉至另一機構,不可將原來的屬員帶去。

官員一經任命,就必須聽從調遣,不得拒不執行。《法律答問》曰:“郡縣除吏,事它郡縣而不視其事者,何論?以小犯令論。”在戰爭期間,有軍爵的官吏,如不聽從委派或調遣,要受到處罰。《除吏律》規定:“有興,除守嗇夫、假佐居守者,上造以上不從令,貲二甲。”

千年皆行秦政法——大秦帝國的官僚制度完備而周詳

秦國任用官吏的權限

秦國對都官、郡、縣任用官吏的權限有具體規定。《置吏律》曰:“縣、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群官屬,以十二月朔日免除,盡三月而止之。其有死亡及故有缺者,為補之,母須時。”都官、縣、郡均有權任命本官府的椽吏,以及所屬各官署的屬員。任用官吏有時間規定,一般應在十二月初一至三月底這四個月內任免官吏。如官吏臨時出缺,應隨時補充。另有規定,官嗇夫出缺,都官或縣令、丞有責任在兩個月內任命新的官嗇夫,否則就要以“不從令”處罰都官或縣令、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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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書》曰:“自周衰,官失而百職亂,戰國並爭,各變異。秦兼天下,建皇帝之號,立百官之職。漢因循不革,明簡易,隨時宜也。”春秋戰國之際,取得政權的各諸侯國,為鞏固對人民的統治,保證兼併戰爭的進行,無不強化國家機器。統一六國的秦國,吸取先前奴隸制國家和被兼併國家建立的國家制度,確立了較完備的封建官僚制度。漢承秦制,因循不革,對於整個封建社會官僚體制的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

千年皆行秦政法——大秦帝國的官僚制度完備而周詳

秦國的政權組織

秦國廢除世卿世祿宗法制和分封制,實行郡縣制和中央集權專制,形成了一套系統的官僚制度。中央政權組織——

皇帝,最高統治者,凌駕於整個統治機構之上。

皇帝之下為“三公”:

丞相,其官最為顯要,金印紫綬,掌丞天子助理萬機。

國尉,金印紫綬,掌武事,主五兵,為武官之長。

御史大夫,銀印青綬,掌副丞相,主監察百官。

“三公”之下設“九卿”:

奉常,掌宗廟禮儀,有丞。

郎中令,負責皇帝的保衛和傳達,下屬有大夫、郎中、謁者。

衛尉,掌皇宮的警衛部隊,有丞。

太僕,掌皇室車馬。

廷尉,掌刑罰,為全國最高之法官,有正、左、右監。

典客,主管秦王朝統治下的少數民族。

宗正,掌宗室親屬事務,有兩丞。

治粟內史,掌谷貨,有兩丞。

少府,負責供皇室用之山海川澤之稅,有六丞。

中尉,負責京師保衛,有兩丞。

主爵中尉,掌列侯。

內史,掌管京師咸陽及京畿40餘縣,轄地約為今關中平原和商洛地區。

地方政權組織——

地方有郡、縣、鄉、亭四級行政組織。

各郡置“守、尉、監”。守治民,尉典兵,監御史則負責監督百姓及官吏。

縣長官為令(長),有丞、尉、斗食、佐史以及各類嗇夫等。

鄉有三老、有秩、嗇夫、遊徼,三老掌教化;嗇夫職聽訟、收賦稅;遊徼徼盾禁賊寇。

亭有亭長,下設亭父、求盜各一人。

千年皆行秦政法——大秦帝國的官僚制度完備而周詳

秦國的官吏任免

衛宏《漢官舊儀》雲:“秦始皇帝滅諸侯為郡縣,不世官。守相令長以他姓相代,去世卿大夫。”秦朝對中央和地方官吏都實行任免制。

國家官吏必須經過正式委任,方能任職視事。《置吏律》規定:“除吏、尉,已除之,乃令視事及遣之;所不當除而敢先見事,及相聽以遣之,以律論之。”官吏必須經過正式任命方可履職,如果不當任用而敢先行使職權,以及私下謀劃而派往就職的,依法論處。此規定,防止政出多門,違制相授,結黨營私。

為防止結黨營私,《置吏律》還規定:“嗇夫之送見他官者,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官。”官員調轉至另一機構,不可將原來的屬員帶去。

官員一經任命,就必須聽從調遣,不得拒不執行。《法律答問》曰:“郡縣除吏,事它郡縣而不視其事者,何論?以小犯令論。”在戰爭期間,有軍爵的官吏,如不聽從委派或調遣,要受到處罰。《除吏律》規定:“有興,除守嗇夫、假佐居守者,上造以上不從令,貲二甲。”

千年皆行秦政法——大秦帝國的官僚制度完備而周詳

秦國任用官吏的權限

秦國對都官、郡、縣任用官吏的權限有具體規定。《置吏律》曰:“縣、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群官屬,以十二月朔日免除,盡三月而止之。其有死亡及故有缺者,為補之,母須時。”都官、縣、郡均有權任命本官府的椽吏,以及所屬各官署的屬員。任用官吏有時間規定,一般應在十二月初一至三月底這四個月內任免官吏。如官吏臨時出缺,應隨時補充。另有規定,官嗇夫出缺,都官或縣令、丞有責任在兩個月內任命新的官嗇夫,否則就要以“不從令”處罰都官或縣令、丞。

千年皆行秦政法——大秦帝國的官僚制度完備而周詳

秦國官吏任用的條件

秦國擔任佐雜小吏有年齡限制。《內史雜》曰:“除佐必當壯以上,母除士伍新傅。”新傅籍的無爵家庭的青年人不可以擔任官府的佐吏,需用壯年。

不得任用“廢官”為吏。《秦律雜抄》曰:“不當稟軍中而稟者,皆貲二甲,法(廢)。”“稟卒兵,不完善(繕),丞、庫嗇夫、吏貲二甲,法(廢)。”廢,即廢除、取消其職務或身份。廢作為刑罰之一,它只適用於封建官吏、擔任一定公職的人和王室成員等有爵的人。廢與免有區別,被免者,可被重新起用;被廢者,則除其宦籍,永不敘用。如《秦律雜抄》雲:“任廢官為吏,貲二甲。”

不許任用罪犯為佐、史。《商君書》曰:“聖人之為治也,刑人無國位,戮人無官任。”《內史雜》曰:“候、司寇及群下吏母敢為官府佐、吏及禁苑憲盜。”候、司寇,均是監管刑徒的刑徒。下吏,指官吏犯罪已交付審判,但還未判決者。憲盜,係一種捕盜小吏。按此規定,不得任用刑徒和未決犯擔任佐、史以及警衛禁苑的“憲盜”。有書寫能力的下吏,不僅不得出任佐、史,也不得從事史的工作。《內史雜》曰:“下吏能書者,毋敢從史之事。”史,為世襲。《內史雜》曰:“非史子也,毋敢學學室,犯令者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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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書》曰:“自周衰,官失而百職亂,戰國並爭,各變異。秦兼天下,建皇帝之號,立百官之職。漢因循不革,明簡易,隨時宜也。”春秋戰國之際,取得政權的各諸侯國,為鞏固對人民的統治,保證兼併戰爭的進行,無不強化國家機器。統一六國的秦國,吸取先前奴隸制國家和被兼併國家建立的國家制度,確立了較完備的封建官僚制度。漢承秦制,因循不革,對於整個封建社會官僚體制的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

千年皆行秦政法——大秦帝國的官僚制度完備而周詳

秦國的政權組織

秦國廢除世卿世祿宗法制和分封制,實行郡縣制和中央集權專制,形成了一套系統的官僚制度。中央政權組織——

皇帝,最高統治者,凌駕於整個統治機構之上。

皇帝之下為“三公”:

丞相,其官最為顯要,金印紫綬,掌丞天子助理萬機。

國尉,金印紫綬,掌武事,主五兵,為武官之長。

御史大夫,銀印青綬,掌副丞相,主監察百官。

“三公”之下設“九卿”:

奉常,掌宗廟禮儀,有丞。

郎中令,負責皇帝的保衛和傳達,下屬有大夫、郎中、謁者。

衛尉,掌皇宮的警衛部隊,有丞。

太僕,掌皇室車馬。

廷尉,掌刑罰,為全國最高之法官,有正、左、右監。

典客,主管秦王朝統治下的少數民族。

宗正,掌宗室親屬事務,有兩丞。

治粟內史,掌谷貨,有兩丞。

少府,負責供皇室用之山海川澤之稅,有六丞。

中尉,負責京師保衛,有兩丞。

主爵中尉,掌列侯。

內史,掌管京師咸陽及京畿40餘縣,轄地約為今關中平原和商洛地區。

地方政權組織——

地方有郡、縣、鄉、亭四級行政組織。

各郡置“守、尉、監”。守治民,尉典兵,監御史則負責監督百姓及官吏。

縣長官為令(長),有丞、尉、斗食、佐史以及各類嗇夫等。

鄉有三老、有秩、嗇夫、遊徼,三老掌教化;嗇夫職聽訟、收賦稅;遊徼徼盾禁賊寇。

亭有亭長,下設亭父、求盜各一人。

千年皆行秦政法——大秦帝國的官僚制度完備而周詳

秦國的官吏任免

衛宏《漢官舊儀》雲:“秦始皇帝滅諸侯為郡縣,不世官。守相令長以他姓相代,去世卿大夫。”秦朝對中央和地方官吏都實行任免制。

國家官吏必須經過正式委任,方能任職視事。《置吏律》規定:“除吏、尉,已除之,乃令視事及遣之;所不當除而敢先見事,及相聽以遣之,以律論之。”官吏必須經過正式任命方可履職,如果不當任用而敢先行使職權,以及私下謀劃而派往就職的,依法論處。此規定,防止政出多門,違制相授,結黨營私。

為防止結黨營私,《置吏律》還規定:“嗇夫之送見他官者,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官。”官員調轉至另一機構,不可將原來的屬員帶去。

官員一經任命,就必須聽從調遣,不得拒不執行。《法律答問》曰:“郡縣除吏,事它郡縣而不視其事者,何論?以小犯令論。”在戰爭期間,有軍爵的官吏,如不聽從委派或調遣,要受到處罰。《除吏律》規定:“有興,除守嗇夫、假佐居守者,上造以上不從令,貲二甲。”

千年皆行秦政法——大秦帝國的官僚制度完備而周詳

秦國任用官吏的權限

秦國對都官、郡、縣任用官吏的權限有具體規定。《置吏律》曰:“縣、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群官屬,以十二月朔日免除,盡三月而止之。其有死亡及故有缺者,為補之,母須時。”都官、縣、郡均有權任命本官府的椽吏,以及所屬各官署的屬員。任用官吏有時間規定,一般應在十二月初一至三月底這四個月內任免官吏。如官吏臨時出缺,應隨時補充。另有規定,官嗇夫出缺,都官或縣令、丞有責任在兩個月內任命新的官嗇夫,否則就要以“不從令”處罰都官或縣令、丞。

千年皆行秦政法——大秦帝國的官僚制度完備而周詳

秦國官吏任用的條件

秦國擔任佐雜小吏有年齡限制。《內史雜》曰:“除佐必當壯以上,母除士伍新傅。”新傅籍的無爵家庭的青年人不可以擔任官府的佐吏,需用壯年。

不得任用“廢官”為吏。《秦律雜抄》曰:“不當稟軍中而稟者,皆貲二甲,法(廢)。”“稟卒兵,不完善(繕),丞、庫嗇夫、吏貲二甲,法(廢)。”廢,即廢除、取消其職務或身份。廢作為刑罰之一,它只適用於封建官吏、擔任一定公職的人和王室成員等有爵的人。廢與免有區別,被免者,可被重新起用;被廢者,則除其宦籍,永不敘用。如《秦律雜抄》雲:“任廢官為吏,貲二甲。”

不許任用罪犯為佐、史。《商君書》曰:“聖人之為治也,刑人無國位,戮人無官任。”《內史雜》曰:“候、司寇及群下吏母敢為官府佐、吏及禁苑憲盜。”候、司寇,均是監管刑徒的刑徒。下吏,指官吏犯罪已交付審判,但還未判決者。憲盜,係一種捕盜小吏。按此規定,不得任用刑徒和未決犯擔任佐、史以及警衛禁苑的“憲盜”。有書寫能力的下吏,不僅不得出任佐、史,也不得從事史的工作。《內史雜》曰:“下吏能書者,毋敢從史之事。”史,為世襲。《內史雜》曰:“非史子也,毋敢學學室,犯令者有罪。”

千年皆行秦政法——大秦帝國的官僚制度完備而周詳

秦國官吏的保舉與業績考核

秦制,擔任官吏,需要保舉。保舉者必須負責,被保舉人犯罪,保舉者亦連坐。《史記》曰:“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 長平之戰後,秦攻打邯鄲失敗,河東和太原郡失守,與范雎任用私黨有很大關係。鄭安平、王稽都是范雎保任,鄭安平為將軍,王稽為河東守。按照秦律“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王稽私通外敵,鄭安平率部投降,都是死罪。因此,在公元前255年,范雎就同王稽一起被處以死刑。睡虎地簡記載:(秦昭襄王)五十二年,王稽、張祿死。《法律答問》曰:“任人為丞,丞已免,後為令,今初任者有罪,令當免不當?不當。”這說明,不僅被保舉者犯罪,保舉者應連坐,保舉者犯罪也要連坐被保舉者。被保舉者已經升遷就不再對原保舉者的犯罪負連坐責任。

秦國對官吏的考核具體而微。對郡縣長官有定期的“上計”考核制度,即全國各地區、各部門逐級向上級報告有關財政收支、人口、土地、戶籍等的數量與狀況的一種制度,包含一切有關財經會計的賬目都要上報中央主管部門“內史”,以強化監督、審計和懲處。《效律》規定,會計賬目不符合實際、或盈餘數超過規定和不應出賬而出了賬,得按其數量摺合錢數,除了如數賠償外,還得按錢數多少給以不同的罰款。凡在計算中算錯一戶人口或一頭馬牛,就算是“大誤”,應同差錯超過660錢以上者同罪。如系自己發現了錯算,可減罪一等。至於會計有罪(計有劾),其上司如縣尉、司馬令史、縣令、丞與會計連坐。

秦人對工程、手工產品、漆園和採礦冶煉等的考核十分嚴格,對落後者要實行責罰,連續三年落後者,更加重責罰。如驀馬不堪使用,縣司馬罰二甲,縣令、丞各罰一甲;馬被評為下等,縣令、丞罰二甲,司馬評為下等革職永不敘用;成年母牛十頭,其中六頭不生小牛,罰嗇夫、佐各一盾;母羊十頭,其中四頭不生小羊,罰嗇夫、佐各一盾(《秦律雜抄》)。再如,駕騶除四歲,不能駕御,貲教者一盾,免(秦律雜抄)。

秦律規定,擅自增加勞績者,要受罰並取消勞績。《中勞律》曰:“敢深益其勞歲數者,貲一甲,棄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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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書》曰:“自周衰,官失而百職亂,戰國並爭,各變異。秦兼天下,建皇帝之號,立百官之職。漢因循不革,明簡易,隨時宜也。”春秋戰國之際,取得政權的各諸侯國,為鞏固對人民的統治,保證兼併戰爭的進行,無不強化國家機器。統一六國的秦國,吸取先前奴隸制國家和被兼併國家建立的國家制度,確立了較完備的封建官僚制度。漢承秦制,因循不革,對於整個封建社會官僚體制的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

千年皆行秦政法——大秦帝國的官僚制度完備而周詳

秦國的政權組織

秦國廢除世卿世祿宗法制和分封制,實行郡縣制和中央集權專制,形成了一套系統的官僚制度。中央政權組織——

皇帝,最高統治者,凌駕於整個統治機構之上。

皇帝之下為“三公”:

丞相,其官最為顯要,金印紫綬,掌丞天子助理萬機。

國尉,金印紫綬,掌武事,主五兵,為武官之長。

御史大夫,銀印青綬,掌副丞相,主監察百官。

“三公”之下設“九卿”:

奉常,掌宗廟禮儀,有丞。

郎中令,負責皇帝的保衛和傳達,下屬有大夫、郎中、謁者。

衛尉,掌皇宮的警衛部隊,有丞。

太僕,掌皇室車馬。

廷尉,掌刑罰,為全國最高之法官,有正、左、右監。

典客,主管秦王朝統治下的少數民族。

宗正,掌宗室親屬事務,有兩丞。

治粟內史,掌谷貨,有兩丞。

少府,負責供皇室用之山海川澤之稅,有六丞。

中尉,負責京師保衛,有兩丞。

主爵中尉,掌列侯。

內史,掌管京師咸陽及京畿40餘縣,轄地約為今關中平原和商洛地區。

地方政權組織——

地方有郡、縣、鄉、亭四級行政組織。

各郡置“守、尉、監”。守治民,尉典兵,監御史則負責監督百姓及官吏。

縣長官為令(長),有丞、尉、斗食、佐史以及各類嗇夫等。

鄉有三老、有秩、嗇夫、遊徼,三老掌教化;嗇夫職聽訟、收賦稅;遊徼徼盾禁賊寇。

亭有亭長,下設亭父、求盜各一人。

千年皆行秦政法——大秦帝國的官僚制度完備而周詳

秦國的官吏任免

衛宏《漢官舊儀》雲:“秦始皇帝滅諸侯為郡縣,不世官。守相令長以他姓相代,去世卿大夫。”秦朝對中央和地方官吏都實行任免制。

國家官吏必須經過正式委任,方能任職視事。《置吏律》規定:“除吏、尉,已除之,乃令視事及遣之;所不當除而敢先見事,及相聽以遣之,以律論之。”官吏必須經過正式任命方可履職,如果不當任用而敢先行使職權,以及私下謀劃而派往就職的,依法論處。此規定,防止政出多門,違制相授,結黨營私。

為防止結黨營私,《置吏律》還規定:“嗇夫之送見他官者,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官。”官員調轉至另一機構,不可將原來的屬員帶去。

官員一經任命,就必須聽從調遣,不得拒不執行。《法律答問》曰:“郡縣除吏,事它郡縣而不視其事者,何論?以小犯令論。”在戰爭期間,有軍爵的官吏,如不聽從委派或調遣,要受到處罰。《除吏律》規定:“有興,除守嗇夫、假佐居守者,上造以上不從令,貲二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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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國任用官吏的權限

秦國對都官、郡、縣任用官吏的權限有具體規定。《置吏律》曰:“縣、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群官屬,以十二月朔日免除,盡三月而止之。其有死亡及故有缺者,為補之,母須時。”都官、縣、郡均有權任命本官府的椽吏,以及所屬各官署的屬員。任用官吏有時間規定,一般應在十二月初一至三月底這四個月內任免官吏。如官吏臨時出缺,應隨時補充。另有規定,官嗇夫出缺,都官或縣令、丞有責任在兩個月內任命新的官嗇夫,否則就要以“不從令”處罰都官或縣令、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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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國官吏任用的條件

秦國擔任佐雜小吏有年齡限制。《內史雜》曰:“除佐必當壯以上,母除士伍新傅。”新傅籍的無爵家庭的青年人不可以擔任官府的佐吏,需用壯年。

不得任用“廢官”為吏。《秦律雜抄》曰:“不當稟軍中而稟者,皆貲二甲,法(廢)。”“稟卒兵,不完善(繕),丞、庫嗇夫、吏貲二甲,法(廢)。”廢,即廢除、取消其職務或身份。廢作為刑罰之一,它只適用於封建官吏、擔任一定公職的人和王室成員等有爵的人。廢與免有區別,被免者,可被重新起用;被廢者,則除其宦籍,永不敘用。如《秦律雜抄》雲:“任廢官為吏,貲二甲。”

不許任用罪犯為佐、史。《商君書》曰:“聖人之為治也,刑人無國位,戮人無官任。”《內史雜》曰:“候、司寇及群下吏母敢為官府佐、吏及禁苑憲盜。”候、司寇,均是監管刑徒的刑徒。下吏,指官吏犯罪已交付審判,但還未判決者。憲盜,係一種捕盜小吏。按此規定,不得任用刑徒和未決犯擔任佐、史以及警衛禁苑的“憲盜”。有書寫能力的下吏,不僅不得出任佐、史,也不得從事史的工作。《內史雜》曰:“下吏能書者,毋敢從史之事。”史,為世襲。《內史雜》曰:“非史子也,毋敢學學室,犯令者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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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國官吏的保舉與業績考核

秦制,擔任官吏,需要保舉。保舉者必須負責,被保舉人犯罪,保舉者亦連坐。《史記》曰:“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 長平之戰後,秦攻打邯鄲失敗,河東和太原郡失守,與范雎任用私黨有很大關係。鄭安平、王稽都是范雎保任,鄭安平為將軍,王稽為河東守。按照秦律“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王稽私通外敵,鄭安平率部投降,都是死罪。因此,在公元前255年,范雎就同王稽一起被處以死刑。睡虎地簡記載:(秦昭襄王)五十二年,王稽、張祿死。《法律答問》曰:“任人為丞,丞已免,後為令,今初任者有罪,令當免不當?不當。”這說明,不僅被保舉者犯罪,保舉者應連坐,保舉者犯罪也要連坐被保舉者。被保舉者已經升遷就不再對原保舉者的犯罪負連坐責任。

秦國對官吏的考核具體而微。對郡縣長官有定期的“上計”考核制度,即全國各地區、各部門逐級向上級報告有關財政收支、人口、土地、戶籍等的數量與狀況的一種制度,包含一切有關財經會計的賬目都要上報中央主管部門“內史”,以強化監督、審計和懲處。《效律》規定,會計賬目不符合實際、或盈餘數超過規定和不應出賬而出了賬,得按其數量摺合錢數,除了如數賠償外,還得按錢數多少給以不同的罰款。凡在計算中算錯一戶人口或一頭馬牛,就算是“大誤”,應同差錯超過660錢以上者同罪。如系自己發現了錯算,可減罪一等。至於會計有罪(計有劾),其上司如縣尉、司馬令史、縣令、丞與會計連坐。

秦人對工程、手工產品、漆園和採礦冶煉等的考核十分嚴格,對落後者要實行責罰,連續三年落後者,更加重責罰。如驀馬不堪使用,縣司馬罰二甲,縣令、丞各罰一甲;馬被評為下等,縣令、丞罰二甲,司馬評為下等革職永不敘用;成年母牛十頭,其中六頭不生小牛,罰嗇夫、佐各一盾;母羊十頭,其中四頭不生小羊,罰嗇夫、佐各一盾(《秦律雜抄》)。再如,駕騶除四歲,不能駕御,貲教者一盾,免(秦律雜抄)。

秦律規定,擅自增加勞績者,要受罰並取消勞績。《中勞律》曰:“敢深益其勞歲數者,貲一甲,棄勞。”

千年皆行秦政法——大秦帝國的官僚制度完備而周詳

秦國官吏的俸祿

秦王朝取消了世襲制和食邑、食封制度,規定了各級各類官吏的俸祿,自丞相至下層官吏皆有定秩,由二千石到斗食不等。這種制度自秦統一天下後在全國實行,歷封建社會兩千多年之久而基本未變。秦王朝雖繼續實行二十級爵制,但無論爵位多高亦無封邑,如倫侯建成侯趙亥、倫侯昌武侯成、倫侯武信侯馮毋擇等均無封邑。這與莊襄王時的文信侯呂不韋食洛陽十萬戶不同。秦代俸祿以粟計算,按月發放俸祿,如以其他糧食發放,摺合為“粟”的石數。《倉律》有關於扣除月食者俸祿的規定:“月食者已致稟而公使有傳食,及告歸盡月不來者,止其後朔食,而以其來日致其食;有秩吏不止。”按月領取口糧者,已領取口糧,如因公出食“傳食”(沿途驛傳供給飯食),以及“告歸”(請假回老家)時,均停發給下月口糧。但有官秩的的官吏遇到此種情況,則不停發。《法律答問》曰:“吏有故當止食,弗止,盡稟出之,論可也?當坐所贏出為盜。”官吏如因故必須停發俸祿而不停發,對於多領部分即以盜竊罪論處。

一般對官吏在職務上違法的制裁(貲罪),多為減除其俸祿。《金布律》規定:“官嗇夫免,復為嗇夫,而坐其故官以貲債及有它債,貧窶毋以償者,稍減其秩、月食以償之。”對受罰或欠債的官吏,因其貧窮無法償債或交罰款,可以逐月從他的俸祿中扣除一部分償還罰款或債務。

秦簡證實,當時一切糧食的折算,都是以“粟”為標準。秦簡證實,當時一切糧食的折算,都是以“粟”為標準。《倉律》曰:“稻禾一石,為粟二十鬥。”“叔(菽,大豆),荅(小豆)、麻十五為一石。”均指摺合“粟”的重量和容量。此外,還規定了各種成色的大、小米摺合為“粟”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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