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那些死去人的土地該如何劃分?不知道的可要吃虧了

農村改革 農村 農民 三農 農業 以張一弛 2018-12-08

目前土地的承包政策是在原有承包週期基礎上再延長30年,也就是說,在2058年之前,農村土地不會有大的調整。

簡單來講,如果一有人去世就收回土地,有了新生兒就給分配土地,會造成很多更加嚴重的現象:

一、農民無法長期做農業投入。比如種果樹,三年掛果,結果可能因為家裡老人去世,不得不被收回土地,那果樹種還是不種呢?

二、人口不可控。生孩子就有地,大家都想多生。但是有一個問題,土地資源是有限的,人多了,人均可分配土地就少了。可是,如果有的人就是拼命生,有的人家生不出來,也是不公平。對於那些可能因為疾病導致的家庭破碎,土地再被收回,這些人該怎麼活?

1.農村承包地確權,死亡人員的土地怎麼確權?

農村那些死去人的土地該如何劃分?不知道的可要吃虧了

因為是確權到“戶”,因此,如果是戶中的個別成員出現死亡,那麼其土地確權是不受影響的,原來的土地歸戶中其他成員享有。但如果是該戶成員都已經死亡,也就是在承包合同中講到的“整戶消亡”的情況,根據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土地確權政策,其土地由村裡的發包方收回,也就是確權給村集體了。

一方面,死亡和嫁出去女兒人員的田土經過國家土地確權後,沒有達到三十年承包的期限,是不願意把田土丟出來的。但是,根據國家土地法的管理條例規定:從女兒嫁出去當天之曰起,以及死亡人員去世當天之日起,村委會有權力停止死亡和嫁出去女兒人員田土的使用權,活著的人員不再繼續享受死亡和嫁出去女兒田土的土地使用權。雖說國家實行了土地確權,三十年不變的政策,但人走了,土地荒無,成了廢墟,沒有利用價值怎麼辦(停止使用權)?國家可以對死亡和嫁出去女兒田土確權後,沒有達到三十年的使用承包期限,適當給予 ̄定的賠償補足,讓活著的人員不在為此事產生糾紛現象。

農村那些死去人的土地該如何劃分?不知道的可要吃虧了

但是這裡要注意的是,在現行的土地承包法中也說了如果戶口遷入的未設區的城市,那麼只要土地還在耕種,沒有處於長期撂荒的狀態,那麼能不能收回還得看承包方自己的意願。而在新修正的農村土地承包法草案中,(還未正式實施)更是取消了這一條,直接規定了發包方不能夠以農戶進城落戶為理由收回其承包地,因此不管是根據現在施行的土地承包法,還是由於處在一個新老交替的過渡期,其子女不上交承包地自己來耕種,作為村集體一般是不能夠收回其土地的。

農村那些死去人的土地該如何劃分?不知道的可要吃虧了

國家為了提高農民種糧的積極性,《土地法》在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時就以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期限,三十年不變,生不加,死不除“。並且把土地經營權和使用權都確權給了農戶。農民土地不受侵犯,受法律保護。如若集體徵地,應給予經濟補償和賠償青苗損失。如果家中的老人去世,那這部分土地是不是會被回收?村集體有沒有再次回收土地的權利?其實這個問題很簡單,隨著土地“三權分置”政策的實施,確權之後的土地將會隨著家庭而長期擁有承包權利,而土地也不會存在被莫名其妙就回收的現象,畢竟《農村土地承包法》中明確規定,只要符合土地的承包關係者,土地的承包權將會永遠隨著家庭成員而存在。也就是說即使未來家庭人口增加了地也不會增加,人口減少了那麼地也不會減少。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