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 法】《圖釋民法總則》連載(六十七)'

民法 法律 文化 龍湖政法 2019-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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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標誌著民法典總則編的形成,開啟了我國民事法律制度的“民法典時代”,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2017年3月,中共中央宣傳部、司法部、全國普法辦聯合印發通知,對學習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作出了部署。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要把學習宣傳民法總則作為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的第七個五年規劃(2016-2020年)的普法重要任務,創新宣傳形式,努力增強宣傳民法總則的實效。為此,龍湖區委政法委牽頭區法院、區司法局、區教育局和龍湖廉政與法治文化創作中心,組織編輯出版了《圖釋民法總則》這本圖書,為全區廣大幹部群眾提供切合基層實際的法律讀物。

本書由區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陳傳新主編,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精心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100個最貼近生活、適用民眾的法律問題依法進行解釋,方便廣大幹部群眾學法用法。

從2019年4月24日開始,龍湖政法公眾號對其進行連載。

民法總則(六十七)

67. 法律對徵收、徵用不動產或者動產有什麼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徵收、徵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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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標誌著民法典總則編的形成,開啟了我國民事法律制度的“民法典時代”,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2017年3月,中共中央宣傳部、司法部、全國普法辦聯合印發通知,對學習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作出了部署。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要把學習宣傳民法總則作為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的第七個五年規劃(2016-2020年)的普法重要任務,創新宣傳形式,努力增強宣傳民法總則的實效。為此,龍湖區委政法委牽頭區法院、區司法局、區教育局和龍湖廉政與法治文化創作中心,組織編輯出版了《圖釋民法總則》這本圖書,為全區廣大幹部群眾提供切合基層實際的法律讀物。

本書由區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陳傳新主編,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精心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100個最貼近生活、適用民眾的法律問題依法進行解釋,方便廣大幹部群眾學法用法。

從2019年4月24日開始,龍湖政法公眾號對其進行連載。

民法總則(六十七)

67. 法律對徵收、徵用不動產或者動產有什麼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徵收、徵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普 法】《圖釋民法總則》連載(六十七)

【釋義】

本條是關於徵收、徵用的規定。

徵收是國家以行政權取得集體、單位和個人的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徵收的主體是國家,通常是政府以行政決定的方式從集體、單位和個人手中取得土地、房屋等財產。在物權法上,徵收是物權變動的一種特殊情形,涉及所有權人的所有權喪失。

徵用是國家為了搶險、救災等公共利益需要,在緊急情況下強制性地使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徵用的目的只在獲得使用權,徵用不導致所有權移轉,被徵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徵用人。徵收、徵用是政府行使行政權,屬於行政關係,不屬於民事關係,但由於徵收、徵用是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限制,同時又是國家取得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一種方式,因此民法通常都從這一民事角度對此作原則規定。

★識別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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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標誌著民法典總則編的形成,開啟了我國民事法律制度的“民法典時代”,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2017年3月,中共中央宣傳部、司法部、全國普法辦聯合印發通知,對學習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作出了部署。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要把學習宣傳民法總則作為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的第七個五年規劃(2016-2020年)的普法重要任務,創新宣傳形式,努力增強宣傳民法總則的實效。為此,龍湖區委政法委牽頭區法院、區司法局、區教育局和龍湖廉政與法治文化創作中心,組織編輯出版了《圖釋民法總則》這本圖書,為全區廣大幹部群眾提供切合基層實際的法律讀物。

本書由區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陳傳新主編,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精心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100個最貼近生活、適用民眾的法律問題依法進行解釋,方便廣大幹部群眾學法用法。

從2019年4月24日開始,龍湖政法公眾號對其進行連載。

民法總則(六十七)

67. 法律對徵收、徵用不動產或者動產有什麼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徵收、徵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普 法】《圖釋民法總則》連載(六十七)

【釋義】

本條是關於徵收、徵用的規定。

徵收是國家以行政權取得集體、單位和個人的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徵收的主體是國家,通常是政府以行政決定的方式從集體、單位和個人手中取得土地、房屋等財產。在物權法上,徵收是物權變動的一種特殊情形,涉及所有權人的所有權喪失。

徵用是國家為了搶險、救災等公共利益需要,在緊急情況下強制性地使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徵用的目的只在獲得使用權,徵用不導致所有權移轉,被徵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徵用人。徵收、徵用是政府行使行政權,屬於行政關係,不屬於民事關係,但由於徵收、徵用是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限制,同時又是國家取得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一種方式,因此民法通常都從這一民事角度對此作原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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