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民事責任篇

法律 刑法 法制 社會 重慶律師孫潭 重慶律師孫潭 2017-10-08

《民法總則》民事責任篇

權利是法律賦予人實現特定利益的一種力量,這種力量就是民事責任,民事責任伴有訴權,讓私法上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得以納入國家公權力進行訴訟仲裁裁判、強制執行等。

一、權利、義務與責任

通常情形下,權利與義務像一個硬幣的正反面,同一個行為從權利人的角度來看就是權利,從義務人的角度來看就是義務。

民事義務是法律施加在義務人身上作為或者不作為的力量。權利的實現賴於義務的履行,違反義務產生法律責任——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權利人得以通過公權力介入使義務人承擔停止侵害、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無論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將民事責任獨立成章的立法體例來看,還是法律條文並列民事義務與民事責任的概念來看,民事責任是與民事責任不同的法律概念,民事責任體現了法律施加在民事權利上的力量。

簡言之,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不履行民事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義務人完整履行義務,則不引發民事責任;義務人違反義務,則引發民事責任。

二、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不履行義務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是對民事主體不履行義務行為的一種制裁。

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承擔民事責任,二人以上的責任人承擔按份責任或連帶責任,按份責任人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連帶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實際承擔後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1.法律規定的民事責任類型,如民法總則第179條列舉的11種主要形式,這些責任根據受侵害的權利類型、事實情況,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如車輛買賣合同中,賣方反悔不履行車輛交付及過戶義務的,買方可以要求賣方承擔繼續履行、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的責任。

★法律規定的懲罰性賠償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的增加賠償金額為商品或服務價款的3倍(算上商品、服務本身的價值則為4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的賠償金為價款的10倍(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民法總則》民事責任篇

★總則第185條規定了對英雄烈士名譽等保護,英烈是國家與民族精神的體現,加強對英烈的保護有利於促進社會尊重英烈(不要惡搞英烈),懲惡揚善,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2.當事人約定的民事責任類型,依當事人約定。

三、不承擔、減輕民事責任的情形

承上所言,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不履行義務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是對不履行義務行為的一種制裁。民法總則對有權請求承擔責任的主體是否能夠自願決定不由對方承擔或減輕其民事責任的內容未作出明文規定,概因:民事責任是否引發公權力制裁權由有權請求者自願自主決定,進入公權救濟前仍遵從自願原則、進入公權救濟後份屬民事訴訟法範疇且民訴法規定了處分原則,故無需贅言。

民法總則第180條至184條規定了不承擔責任、減輕民事責任的幾類情形,分別為不可抗力、緊急避險(由引發險情人承擔。避險不當或過當仍擔責)、見義勇為(由侵權人承擔,受益人適當補償)、緊急救助等。

四、民事責任競合下的請求權選擇

總則186條規定受損害方在責任競合情形下的請求權選擇。概因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保障對象的同一,法律將選擇權交給受損害方決定,受損害方可以具體情況作出適合自己的選擇,不同的選擇有不同的法律適用結果。

如客運合同關係下,受損害方乘坐的交通工具與他方發生交通事故,此時受損害方可根據受損害的情況、被請求方的財產多寡來決定選擇具體的承擔主體來承擔違約責任(合同相對方)或承擔侵權責任(均由責任的兩方或者有責任的一方)。

五、多種法律責任競合、優先保障民事權益

行為主體因同一行為應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民事責任獨立——不受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影響;民事責任優先——行為主體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於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87條與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4條均鮮明地突出了民事責任的獨立性與優先性。

★以刑事為例,最高院刑訴法司法解釋第138條第2款規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該條文自制定到適用在理論與實務界中一直存在爭議,筆者認為應在民法總則施行後該條文及相關有違民事責任獨立性的條文均應及時予以修改,犯罪嫌疑人承擔刑事責任不影響其應對受害人及近親屬承擔的民事責任。

以上為民事責任篇。民事主體通過民事責任連接國家公權力,民事責任是保障民事權利實現的手段,是民事主體違反義務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沒有責任的權利猶如沒有牙齒的幼虎,何足懼哉。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