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規定:好人有好報!看律師如何解讀

法律 刑法 律師說 律師說 2017-10-05

《民法總則》規定:好人有好報!看律師如何解讀

10月新規扎堆施行,涉及每個公民的方方面面,其中有影響深遠的新《民法總則》,意義重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創新嘗試的《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這些新施行的法律法規,對我們普通人有什麼影響呢?這些法律法規律師又是怎樣解讀的呢?

今天起開始施行的《民法總則》最大的亮點,是補充了未成年應當擁有的權利及更加細緻的保護,同時對於社會熱議的見義勇為者該有的保護,也有具體的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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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也就是說,還在媽媽肚子當中的孩子,現在也擁有了繼承權。

同時,根據第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由10週歲,降至8週歲。是不是以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也會降呢?同樣的刑事責任承擔年齡是不是也會有變化呢?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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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對於未成年人的保護,新施行的民法總則第二十九、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條從監護人的責任與義務上,也有了更加細緻的規定。如二十九條的可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就是結合實踐做出的規定;父母做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的行為、或者怠於履行監護人職責的行為都有可能喪失監護人身份。總得來說,以上關於未成年人的法則,從道德和法理兩個層面進行兼顧,順應時代發展,對身心健康的關注進一步加大。

第一百八十一、一百八十二、一百八十四條則是對“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見義勇為”有了具體責任劃分。

如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有了此項規定,那麼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之間界限是不是變得更加模糊了?

而關於“緊急避險”超出必要限度,刑法規定是要承擔刑事責任,而此次民法通則則規定只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這點在實踐當中該如何去權衡,值得討論。

現在“見義勇為”不會有後顧之憂了。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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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華敏律師事務所江勇律師指出,今天正式實施的《民法總則》確立了我國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框架,規範了社會生活的基本規則,標誌著我國民法典編纂的第一步已經順利完成。

民法通則是86年制定,87年正式實施,至今已實施30年,然而30年前制定的民法通則顯然不能適應現在社會的方方面面,因為馬克思說過,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30年前國內的經濟與30年後的今天相比,顯然具有明顯的區別,因此國家有必要重新制定一部新的民法總則來規範社會生活的基本規則。

民法總則繼承我國傳統民法的權利本位和社會本位以及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首先,借鑑了其他大陸法系中適合我國國情的法律如綠色原則,注重生態保護,見義勇為的損失補償,緊急救助、英雄烈士的人格權進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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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淵源中增加了習慣,刪除了國家政策,但是刪除國家政策並不等於政策就不屬於法律淵源。人格權部分新增個人信息權,訴訟時效由2年改為3年。

總之,民法總則在民法通則基礎上,語言更精煉,法律術語更嚴謹。考慮到社會發展過快,許多新問題層出不窮,為了解決這些問題,變動非常大的條文也出現其中,如民事行為能力的劃分有了變化。

雖然這些變動很大的規定只是原則性規定,但是法律具有滯後性,對於新條款的適用會不會帶來新問題還要隨著時間去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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