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議《民法總則》第一條'

民法 法律 憲法 經濟 四川 房山 南充 農村 法律讀庫 2019-09-09
""簡議《民法總則》第一條

作者:許昊文 北京市房山區檢察院

一、問題的提出

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我國憲法對下位法是否“合憲”的問題諱莫如深。在此情形下,下位法的研究學者只好“越俎代庖”地負擔起下位法條款的“合憲性”論證。這種尷尬窘境聚焦到民法上,便是對《民法總則》第一條的研究。

《民法總則》第一條:“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係,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該條在學理上稱為“立法目的條款”。

學者樑慧星認為,第一條只具有宣示的性質,不是實質性的東西,不值得過分關注。1學者朱慶育從則合憲的角展開了猛烈地批判,認為民法應當以自治為基本理念,第一條立法目的條款表明民法充其量只是實現特定政策目標的手段,是對民法“私法自治定位的最大挑戰”。2

針對學者對《民法總則》第一條的漠視和批評,本文通過檢索在判決主文援引《民法總則》第一條的案例,嘗試回答兩個問題:

①《民法總則》第一條是否只具有宣示性作用?該條能否作為明確具體的法律規則,成為法官裁判案件的依據?

②《民法總則》第一條構成“私法自治定位的最大挑戰”,是僅存在於學者的頭腦中,還是已經體現在了司法實務中?

二、《民法總則》第一條的適用現狀

(一)不僅僅是宣誓條款,可以作為裁判依據

在“裁判文書網”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條”為關鍵詞檢索,得出判例187件(其中,高院3件,中院58件,基層院129件)。

雖然在全國幾千萬民事判決中,只有187件案例引用《民法總則》第一條,顯得九牛一毛。但是,就像黑天鵝的故事一樣,只有立法並不禁止法院援引《民法總則》第一條,只要有一個引用該條的判例,就必須承認《民法總則》第一條能夠作為裁判依據。

(二)作為裁判依據,功能非常有限

雖然《民法總則》第一條能夠作為法官的裁判依據,但根據上述案例,該條的規範功能非常有限。該條在司法裁判中規範功能簡述如下:

  • 論證當事人主張的權利是否“合法”

《民法總則》第一條規定,本法的目的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若當事人主張的權利並不合法,那麼當事人的訴求就不屬於《民法總則》的調整範圍。以此路徑思考的法官,會先論證當事人主張的權利不合法,進而引用《民法總則》第一條駁回其訴訟請求。

例如,宮麗霞、王中福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案((2018)魯08民終3829號)(以下簡稱宮麗霞案)中,宮、王二人未辦理房屋建造手續,私自建造農村房屋,並主張對房屋的“所有權”。法官認為,涉案房屋非合法建造,宮、王主張對房屋的“所有權”並不是合法權益,根據《民法總則》第一條駁回二人的訴訟請求。

  • 論證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是是否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民法總則》第一條規定的另一個立法目的,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民法通則》時代,“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只停留在道德層面,是對社會公民的道德要求,《民法總則》將其納入第一條立法目的條款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法律規範上有幾分作用,需要通過相關判例進行觀察。

四川南充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與袁海林、四川力馬運業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案(2018川1304民初116號)(以下簡稱袁海林案),出租司機袁海林交通肇事致浦某死亡,原告四川南充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向死者家屬支付了賠款,後向袁海林、四川力馬運業有限公司追償。法院認為,原告為對死者親屬予以經濟補償,彰顯了原告的人性化關懷和體恤,促進了社會和諧,此舉與《民法總則》第一條“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規定相契合,理應取得向交通肇事者的賠償請求權。

辛文霞、李亞秋佔有物返還糾紛二審案((2018)黑01民終2614號)(以下簡稱辛文霞案),辛文霞與李亞秋系婆媳,共同承租涉案房屋,婆婆辛文霞不滿兒媳李亞秋,要求李亞秋從房屋遷出。一審法院認為,李亞秋、夏銘勵係爭議房屋的共同承租人,有權居住、使用爭議房屋。辛、李二人為涉案房屋的共同承租人,有權居住、使用房屋的權利,辛文霞要求李亞秋遷出房屋,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二審法院卻認為,雙方因家庭瑣事經常發生衝突,對辛文霞的正常生活及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響。辛文霞年逾九十,需他人照料起居生活並保持心情舒暢,從有保護老年人基本生活條件考量,為彰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民法總則》第一條,支持辛文霞要求李亞秋遷出的訴訟請求。

三、評釋

上述案例援用《民法總則》第一條的方法,或多或少都有些“彆扭”之處。

宮麗霞案,法官論證農村自建房不合法,所以不屬於《民法總則》第一條規定的“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的調整範圍。但是,“不合法”二字確有多種的解釋可能:一、自建房不合法,建造者無所有權,但有居住權;二、自建房不合法,建造者無所有權,也無居住權;三、自建房不合法,行政機關應立即拆除。假設宮麗霞將“不合法”的自建房對外出租,收的租金是否“合法”?假設政府強拆此房,宮麗霞能否提起行政訴訟?可見,“合法”兩字背後大有文章可做,法官援引《民法總則》第一條不支持宮麗霞的訴訟請求,實則是迴避了複雜的問題。

四、結論

本文認為,《民法總則》第一條並非只具有宣誓作用的“虛文”,在司法實務中確有援引該條款作出過判決。儘管適用該條款存在些許問題,但它的規範效力是不可否認的。

有學者認為,《民法總則》第一條表明民法是實現政策目的的工具,將成為“私法自治定位的最大挑戰”。本文認為這種觀點過於“聳人聽聞”,《民法總則》第一條在司法實務中的規範功能非常有限,根本不可能對“私法自治”構成威脅。

1易繼明:《學問人生與人生的學問——訪著名民法學家樑慧星教授》,載易繼明主編:《私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39頁。

2朱慶育:《民法總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第18至20頁。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