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民事法律行為與代理篇(上)

法律 刑法 重慶律師孫潭 重慶律師孫潭 2017-10-06

《民法總則》民事法律行為與代理篇(上)

民法規定了民事主體與民事權利,民事主體通過實施法律行為,在主體之間引起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法律關係的變動,進而取得、實現權利。法律行為(比如投資交易)是民事主體取得權利的主要方式,畢竟鮮有人出生後就有可以不勞而獲地通過法定繼承的方式“先賺它一個億”的“好命”,所以說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與民事權利之間的橋樑。


民事法律行為


一、民法總則消除了民法通則的邏輯矛盾

民法通則將民事法律行為界定為合法行為,由此不得不創造上位概念"民事行為",而法律行為制度是法律人包括法學家、法學教授、律師等法律人進行法律思維、運用法律分析工具的重要內容,這一定程度上給教學、實務、研究、交流造成邏輯混亂。

民法總則捋順了邏輯,將法律行為的定義迴歸至“以發生民法上的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為要素的一種法律事實”,法律行為既包括了合法的法律行為(有效),也包括了無效、可撤銷、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

PS:法學家樑慧星認為,民事法律行為本屬民法的專屬概念,不會出現與刑法等部門法中的概念混淆的情況,宜直接採用"法律行為"概念,不必添加“民事”前綴。筆者亦贊同。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體現了私法自治的精神,使私人獲得了創造"法律"的權利

民法信賴私人的意思自治,私人的自由自主意思不受公權等外在干涉,私人能夠成為自己的主人,通過自己的意思決定自己的事務。正如法諺"在民法慈母般的眼中,每個人都是一個國家"。

法律行為根據包含的意思表示可以區分為單方法律行為、雙方法律行為、決議等。常見的合同一般是兩個主體,是雙方的意思表示達成合意後形成,是典型的雙方法律行為。遺囑是典型的單方法律行為,體現了立遺囑人的個人意思。

《民法總則》民事法律行為與代理篇(上)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基礎,是法律行為的必備要素,除了意思表示外,特定的法律行為還需要具備其他要素: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10條規定的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除包含意思表示外還需要實際提供借款作為要素。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35條中規定的,某些法律行為除了意思表示外還需要特定的形式要素。

意思表示包括了意思與表示兩個要素。意思是主體內心想發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是將上述意思向外進行表達。比如,你口渴了想買礦泉水是意思,而你拿了便利店的一瓶礦泉水到櫃檯買單的行為是表示,這個意思表示是以行為或者語言完成的。當然,這個買水的合同中,雙方都存在意思表示進而形成合意,你的意思表示在合同法中屬於要約,便利店員給你結算是承諾,只是這個合同在成立生效的同時也履行完畢了。

PS:民法總則增加了意思表示規則(民法通則中沒有),對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生效和撤回等作了規定。

三、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效力

1.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有民事主體,有意思表示,有標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情形外,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產生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的法律效果。

2.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民事主體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PS:從法律是行為規範的角度而言,民事法律行為制度猶如民法的部分骨架,讓民法脫離了記載各種具體行為規則的文本範疇,成為有邏輯性的行為規範系統,使民法具有了承載自由之下豐富多彩的社會現象的開放性與包容性。

民法總則完善了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規則與法律後果,規定了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在不具備上述有效要件的情況下,有的法律行為無效(如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有的法律行為可撤銷(對重大誤解、欺詐、脅迫、顯失公平等法律行為的撤銷),有的法律行為效力待定(沒有代理權的人,沒有處分權的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

《民法總則》民事法律行為與代理篇(上)

法律行為效力類型

四、民事法律行為制度體現了私法自治的兩層含義:“自由之精神”與“獨立之思想”

民法以其開放性面對與調整大千世界的紛繁多彩,法律的判斷與評價路徑是:通過法律規範規定法律事實,民事主體在具體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法律關係變動中享有權利、履行義務、承擔責任,此間民事法律行為的內容主要在於民事主體通過自己的意願、想象力與能力決定,法律僅進行兜底性的補充。

私法自治不僅是民事主體自己決定自己的事務,也是民事主體為自己的事務費心、負責與擔當。日常生活中有些合同文本中常出現“違約責任按照合同法處理或者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理”,豈不知法律將處理的權限授予了自己,如果自己放棄了約定,那麼也只好適用法律關懷備至的兜底條款了——就像40碼的光腳穿了39碼的鞋子,這可能不是最佳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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