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中關於訴訟時效期間的認定'

民法 法律 新餘中公教育 201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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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業單位考試中,民法作為常考點,內容最多,同時靈活性最強,考試方式以記憶型考點和理解型案例考點結合為主。由於民法內容比較常見且與實際生活比較貼近,因此授課過程中學生易理解,只需要老師多舉生活實例,整體授課難度不是很高。但也有易混淆易錯考點,這是由於2017年頒佈的民法總則中對民法通則有了許多修改之處,尤其是之前接受過一定系統授課的學生容易與舊有知識體系相混淆,因此需要細緻對比,以明確考點。民法總則中關於訴訟時效期間的修改是非常重要的法條修改內容之一。據此我們來細分新舊兩法條之區別。

首先,我們要明確兩法間該法條的具體規定內容: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普通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條 短期訴訟時效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從以上法條內容中我們得知該法條最大變化在於1、時間由兩年改為三年;2、取消了特殊訴訟時效的規定。可是在民法總則頒佈之時,明確過民法通則並不廢除而是互為補充,這時出現了一項爭議,就在於特殊訴訟時效期間到底是否應當繼續使用。一部分學說認為既然兩法互相補充,而新法並未規定特殊訴訟時效期間,因此舊法中的一年期間應當繼續使用。另一部分學說認為,新法中的未規定意味著取消特殊期間,因此所有期間均為三年。經過司法實務的實踐,最高法在2018年出臺了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民法總則施行後,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通則關於兩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明確支持了第二種學說。

各位老師在授課過程中對於此問題應該認真為學員講明兩法區別及關係。以便解決學員問題更好進行授課。並輔以案例說明。

據此我們可以得知在做題時要認真判斷題幹中給出的各項說法,精確核對記憶進而得出正確的答案,相信通過大家不斷的練習,就能夠清楚進行考點區分,也歡迎大家到中公課堂和我們共同學習相關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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