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客房內發生急病去世,家屬向酒店索賠,法律支持嗎?

無論是工作中出差,還是外出度假遊玩,酒店在我們的生活中都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為了順應市場發展,酒店不僅要有自己的經營特色,還要始終奉行顧客至上的理念,對於客人的人身安全更要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雲南省一家酒店就因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住宿老人未能得到及時搶救而死亡。

貴州省盤縣一老人張某中午入住雲南省富源縣一家酒店。第二天下午5點左右,該酒店總檯打電話到張某房間告知其續費,但是無人接聽。之後酒店服務人員前去查看,因為門內插有安全鏈條僅打開一條縫隙,其聽到睡覺呼聲就先離開了。第二天上午,由於一直未見到老人張某,酒店服務員覺得異常,便用鉗子剪開安全鏈條進入房間,卻發現老人仍然躺在床上,有呼吸但沒有反應了,服務員立即查詢並撥打張某親友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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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快張某的侄兒趕到現場,將老人送往醫院。經醫院診斷為左側基底節區腦出血、右側肢體偏癱,右側側腦室旁腦梗死,肺部感染等多種疾病。老人張某先後五次住院治療共122天,花費醫療費21萬餘元,但最終還是搶救無效死亡。張某家人認為是酒店未能及時救助使老人錯過了搶救時機,遂將酒店訴至人民法院,請求酒店賠償老人的醫療費、鑑定費及死亡賠償金等共計78萬餘元。

富源縣人民法院一審經審理認定因老人死亡造成的損失為71萬元,判決酒店承擔10%的責任。但酒店認為法院認定其未盡到救助義務的事實認定錯誤,其與老人的死亡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遂提起上訴。

在本案中,要認定酒店未履行義務與老人死亡有因果關係,我們應該先了解酒店的安全保障義務具體指什麼?

安全保障義務是一種法律衡量了在調整商業活動的秩序中設立這種義務的社會經濟價值及道德需要後依據誠信及公平原則確立的法定義務,具體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之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這是經營者對消費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直接法律依據。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酒店、賓館等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履行的安全保障義務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應當提供一個安全舒適的消費環境;如入住登記、衛生按時清潔、公共場所定時消毒等。(2)應當保證所提供的硬件設施及服務安全,並負有防範危險發生的義務;如電梯、消防設施的安全。(3)應當勤勉地盡到對不法侵害的防範和制止義務。如安全警示、配備安全保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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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那麼,本案中的該家酒店是否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酒店的行為與老人的死亡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呢?

我國《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這裡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屬於我國合同法規定的附隨義務範疇,是指義務主體小心、謹慎地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法律義務。酒店作為服務行業,在張某入住後,即與其形成以住宿、服務、保護等為主要內容的合同關係,對其人身安全具有保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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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

從案件詳情中我們能夠了解到,從老人張某入住到被發現無反應長達三天,但是這期間酒店方僅打過一個電話、查看一次,而且還是電話未接通、查看並未見到張某本人。首先,在這三天中酒店沒有按照常規進入房間打掃衛生;其次,老人未按規定續房費,酒店員工打電話要求續費,在電話未接通、未見其正常出入的情況下,酒店服務人員未再次聯繫老人。在春節這一特殊時期,老人的這些異常足以引起酒店方的注意,但酒店在與老人無法取得聯繫和有效溝通時,未能重視及時排查原因。客觀上由於酒店未完全履行合同上的審慎注意義務,拖延了患病老人的搶救時間,故酒店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其不作為與老人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另外,《合同法》第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酒店為盡到合同上的附隨安全保障義務,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但是,本案中酒店第三天發現異常後及時進入老人房間,查明瞭真相併通知老人家人將其送往醫院,可視為是對之前管理服務上的疏忽作出了有效彌補,故其對老人的死亡僅構成一般過失責任。

法院判決: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老人的死亡主要是由其疾病引起,一審法院根據酒店應承擔安全保障義務的合理限度,判決由酒店承擔因老人死亡造成的經濟損失的10%的賠償責任適當。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酒店、賓館等經營者作為服務行業,不僅要提供周到的人性化服務,還必須依法盡到合理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維護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尤其對老人、小孩、醉酒者等特殊人群盡到審慎注意義務,及時發現其危險狀況。當然,作為消費者在外一定要注意安全,有不適及時與服務提供者取得聯繫,一旦受到損害要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請求適當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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