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住進養老院僅10天就去世 家屬進行索賠被法院駁回'

法律 啟東 不完美媽媽 護理 王曉龍 南通 江西都市現場 201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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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都市現場綜合南通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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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子女送入養老院,入住10天后突然死亡,到底是誰的責任? 近日,啟東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來看看法院是如何判決的。

2018年10月,原告王女士將母親陳某送入養老院護理照看,並和院方簽訂《自願託老居住協議書》,其中約定有“對危急、重病者,甲方有權向親屬擔保人發出書面通知單或電話通知,親屬擔保人必須及時作出答覆並處理危重病者”;“本養老院建議老人住院治療,老人或子女不及時辦理,而造成老人意外的責任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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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子女送入養老院,入住10天后突然死亡,到底是誰的責任? 近日,啟東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來看看法院是如何判決的。

2018年10月,原告王女士將母親陳某送入養老院護理照看,並和院方簽訂《自願託老居住協議書》,其中約定有“對危急、重病者,甲方有權向親屬擔保人發出書面通知單或電話通知,親屬擔保人必須及時作出答覆並處理危重病者”;“本養老院建議老人住院治療,老人或子女不及時辦理,而造成老人意外的責任自負”。

老人住進養老院僅10天就去世 家屬進行索賠被法院駁回

啟東法院法官助理王曉龍:雙方簽訂的協議書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雙方均應按約履行各自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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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子女送入養老院,入住10天后突然死亡,到底是誰的責任? 近日,啟東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來看看法院是如何判決的。

2018年10月,原告王女士將母親陳某送入養老院護理照看,並和院方簽訂《自願託老居住協議書》,其中約定有“對危急、重病者,甲方有權向親屬擔保人發出書面通知單或電話通知,親屬擔保人必須及時作出答覆並處理危重病者”;“本養老院建議老人住院治療,老人或子女不及時辦理,而造成老人意外的責任自負”。

老人住進養老院僅10天就去世 家屬進行索賠被法院駁回

啟東法院法官助理王曉龍:雙方簽訂的協議書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雙方均應按約履行各自的義務。

老人住進養老院僅10天就去世 家屬進行索賠被法院駁回

2018年11月1日,陳某在養老院死亡。王女士等人認為,養老院在委託養護期間,沒有盡到管理看護的義務導致母親死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庭審中,養老院辯稱,事發前一天,陳某身體不適,院方已經及時通知王女士,並根據醫生的診斷情況,建議送陳某去醫院檢查,但是王女士卻沒有及時將母親送醫治療。

啟東惠萍鎮惠和托老院院長王志兵:當時這位老人身體不適,臉色蒼白、出汗,醫生建議及時送去醫院 ,她女兒沒有送去,第二天早晨五點多鐘發現老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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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子女送入養老院,入住10天后突然死亡,到底是誰的責任? 近日,啟東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來看看法院是如何判決的。

2018年10月,原告王女士將母親陳某送入養老院護理照看,並和院方簽訂《自願託老居住協議書》,其中約定有“對危急、重病者,甲方有權向親屬擔保人發出書面通知單或電話通知,親屬擔保人必須及時作出答覆並處理危重病者”;“本養老院建議老人住院治療,老人或子女不及時辦理,而造成老人意外的責任自負”。

老人住進養老院僅10天就去世 家屬進行索賠被法院駁回

啟東法院法官助理王曉龍:雙方簽訂的協議書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雙方均應按約履行各自的義務。

老人住進養老院僅10天就去世 家屬進行索賠被法院駁回

2018年11月1日,陳某在養老院死亡。王女士等人認為,養老院在委託養護期間,沒有盡到管理看護的義務導致母親死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庭審中,養老院辯稱,事發前一天,陳某身體不適,院方已經及時通知王女士,並根據醫生的診斷情況,建議送陳某去醫院檢查,但是王女士卻沒有及時將母親送醫治療。

啟東惠萍鎮惠和托老院院長王志兵:當時這位老人身體不適,臉色蒼白、出汗,醫生建議及時送去醫院 ,她女兒沒有送去,第二天早晨五點多鐘發現老人死亡。

老人住進養老院僅10天就去世 家屬進行索賠被法院駁回

啟東法院審理後認定,養老院已盡到護理義務,而家屬在明知老人身體不適的情況下,沒有盡到監護責任送醫診治,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啟東法院法官助理王曉龍:根據養老協議的約定,由此產生的一切不利後果應由原告自負,在本案中被告對受託老人,在日常照顧及管理方面已盡合理注意保障義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本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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