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你不知道時,它已經火了——來,金控公司瞭解一下

金融 經濟 投資 法律 財經 財經深思 2018-12-06

文/李鳳文

近年來,隨著我國對外開放和經濟的不斷髮展,金融業市場化程度不斷提升,部分非金融企業通過發起設立、併購、參股等方式,投資控股了多家、多類金融機構,形成一批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徵的集團。從實踐看,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促進經濟金融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應該說,金控公司的形成,是市場競爭、金融創新及金融綜合經營等因素共同推動的結果,是金融業融合發展的必然階段。金控公司的出現,打破了金融業市場壟斷的格局,通過集團整體的資源配置、綜合服務和風險管控,能夠滿足各類企業和消費者對多元化金融服務的需求,有效降低運營成本,提高盈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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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由於缺乏有效監管,部分金控公司長期遊離於監管之外,出現野蠻生長、盲目擴張等亂象,如有的企業投資動機不純,通過虛假注資、槓桿資金和關聯交易,急劇向金融業擴張,並控制多個、多類金融機構,形成跨領域、跨業態、跨區域、跨國境經營的金融控股集團;有的將金融機構作為“提款機”、“搖錢樹”,對金融機構的正常業務經營進行干涉等。這些亂象加大了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甚至可能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嚴重影響經濟金融的安全與穩定。

金控公司之所以會出現野蠻增長,與沒有明確監管部門、缺失制度規範和監管約束不無關係。當前,世界主要國家、地區對金控公司均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如美國主要由《銀行控股公司法》進行規範,日本有《金融控股公司解禁整備法》和《銀行控股公司創設特例法》等。筆者認為,我國應借鑑國際先進經驗和做法,及時出臺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對金控公司進行監管,將其納入法制化、規範化的軌道,促進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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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確監管部門,強化監管協調。由於我國目前實行分業監管體制,對於既涉足金融業又經營其他實業的金控公司來說,法律法規上沒有明確應該由哪個部門或哪個部門牽頭進行監管,導致問題不斷髮生。為此,應通過法律授權明確監管牽頭部門,並加強監管協調,形成監管合力,避免出現監管真空。

其次,加快出臺監管辦法,補齊監管制度短板。應根據我國金融改革發展實際,儘快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控股公司管理辦法》,對金控公司實行持牌經營,嚴格市場準入管理。同時應明確其性質、地位、組織架構、股權結構、業務範圍、監管規則、法律責任等,以加強股權監管,規範業務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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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建立風險隔離制度,有效防控金融風險。金控公司業務模式和金融風險更加複雜,若管理失控,極容易引發跨行業、跨市場風險。為此,監管部門應要求金控公司在母子公司之間、各子公司之間,以及金融業與非金融業之間建立嚴格的風險隔離機制,築牢風險防範的“防火牆”,防止風險在集團內跨業、跨機構、跨境傳染,防範由此而引發的系統性金融風險。

總之,要通過強化監管,實現金控公司有序競爭和規範發展,從而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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