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成功後,如何才能抵禦潛在的風險?'

經濟 北京捷誠信通知識產權 201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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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成功後,我們一定要儘快使用起來,在使用過程中,要注意收集好商標的使用證據。問題來了:商標的使用證據有哪些?

一、商標使用證據關鍵五種

1、發票

發票是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真實有效的商品銷售發票或服務提供發票可以有力地證明註冊商標的使用情況。商標註冊人應該規範發票的開具和保管,在填寫商品、服務名稱的同時認真填寫商標名稱,為商標的使用留下有力的證據。

2、合同(或協議)

合同、協議是經濟主體參與經濟活動的重要憑證和依據,因此可以作為商標使用的有效證據。我們在訂立合同、簽訂協議時一定要明確標註商標,最好能寫上註冊商標的名稱和註冊號,為商標的使用留下有效的證據。

3、廣告物品

廣告是企業宣傳其商標、商品、服務的一種重要方式,商標的標識多處於廣告的顯著位置,是一種很好的證據材料。而報紙、雜誌、各種會議、博覽會、商品交易會等的宣傳廣告由於能夠很好地提供時間、商標標識等重要信息,是更為直接有力的證據。

4、包裝物

包裝物包括商品包裝物、服務用品包裝物或容器等。單純的包裝物或容器由於難以確定其印製和使用的具體時間,因此還需要其它證據進行佐證。比如委託印刷時與印刷廠簽訂的合同等,合同要標明商標名稱。

5、商標印製證明材料

商標印製是商標使用的前提條件,因此商標印製的證明材料也是一種證明商標使用的有力證據。企業在印製商標時一定要選擇信譽好、經營範圍包括“商標標識印製”的印刷企業,可以為商標的使用提供有力的證據。

二、收集商標使用證據好處在哪裡?

場景1

註冊商標被提“撤三”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如果商標被他人提出“撤三”,我們就得向商標局提供該商標近三年的使用證據,防止商標被撤銷。

場景2

和他人同日申請註冊近似或相同的商標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分別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註冊的,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提交其申請註冊前在先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自行協商,並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局通知各申請人以抽籤的方式確定一個申請人,駁回其他人的註冊申請。商標局已經通知但申請人未參加抽籤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未參加抽籤的申請人。”

如果我們和他人在同日申請註冊了近似或相同的商標,如果想註冊成功,就必須向商標局提供商標的在先使用證據,能夠證明自己越早使用該商標,就能順利獲得該商標的在先申請權。

場景3

駁回複審中提供使用證據

《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

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如果申請註冊的商標因缺乏顯著性被駁回,提供商標實際使用證據將對挽救商標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我們一定要注意收集商標的使用證據,證明商標具有顯著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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