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用親戚教的笨方法,從不願意續簽合同的單位那拿到了經濟補償!

最近碰到許多朋友詢問關於“勞動合同”的問題,其中一位朋友表示他和公司的勞動合同五月份就要到期了,以往領導都會通知他們去商談續簽勞動合同的相關事宜,而這一次公司似乎忘了這件事一樣,搞得他很是憂心忡忡。

他用親戚教的笨方法,從不願意續簽合同的單位那拿到了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後,若是單位不續簽該怎麼辦,這個問題應該是很多職場人內心的困惑,很多人只知道被公司辭退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或相應的賠償金,但如果是雙方的勞動合同到期呢?若是公司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了,該怎麼辦?

具體案例:

老陳2014年1月27日入職深圳某科技園擔任保全一職,雙方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內約定的薪資待遇是每個月4000元,此後單位都有替老陳繳納社會保險和公積金。

他用親戚教的笨方法,從不願意續簽合同的單位那拿到了經濟補償!

2016年月12月中,行政負責人找到老王,表示單位決定不與他繼續續簽勞動合同,希望老王在最後一個月將手頭的工作交接給上個月剛入職的小李。下班回到家後,老王將自己即將失業的事情和原因告訴了家裡人。

正好當時家裡來了一位經常去聽法律講座的親戚,聽完老王失業的原因後,那位親戚跟老王說,他這種情況屬於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老王可以要求公司支付3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6條明確規定,除非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情況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一項規定終止規定勞動合同權限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他用親戚教的笨方法,從不願意續簽合同的單位那拿到了經濟補償!

簡單的來說就是,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那麼單位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實際情況中,很多單位會同意續簽勞動合同,但要降低勞動合同內的約定條件,必須要說的是,這種情況也是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噢!

必須要提醒的是,如果單位同意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且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的話,這種情況是拿不到經濟補償的噢!

很明顯,老陳的情況符合向單位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條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單位也應該予以支付,如果單位不肯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話,老陳只需申請勞動仲裁即可。再來,老王這種情況也可以去申領失業金。

結論

其實在《勞動合同法》還沒有實施之前,《勞動法》第38條規定是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可以不必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但在《勞動合同法》實行後,規則有著些許改變。

他用親戚教的笨方法,從不願意續簽合同的單位那拿到了經濟補償!

但是考慮到很多單位存在“過河拆橋”的現象,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再與年紀較大的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立法者認為有必要對勞動者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所以才有了《勞動合同法》關於單位不續簽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這一項規定。

隨著勞動者維權意識的不斷加深,越來越多人選擇舉起法律的武器來捍衛自己的職場權益,雖然我們可能在維權的過程中會碰到一些阻礙,但在證據充足且訴求明確的情況下,打贏這場勞動仲裁其實並不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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