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新勞動合同法,知道了這些法律知識,就不怕主張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時候單位耍詐了(法律實務)

法律 法制 社會 精專律師 2017-07-17

我們老百姓打工就是為了掙錢養家,為了多掙點錢,有時候加班加點也不在乎,可總是有很多單位揣著明白裝糊塗,不按照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相關的規定支付勞動者應有的報酬。

說白了,儘管勞動爭議發生的原因多種多樣,但我覺得歸根到底,還是為了錢。單位想少出錢,勞動者想多拿點錢,這是無可厚非的,錢的事就是生活質量的事,是一個很大的事。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如何能夠最大限度的爭取到更多的錢呢?其實,我覺得最主要的是要爭取到更多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或應得的加班工資。但是,這裡面講究可大著呢?單位會使出各種手段來少付點錢的,特別是在你主張補償金、賠償金或加班工資的時候,引誘你去簽訂關於這方面的協議,一不小心你就著了單位的道。

那麼法律法規對於單位與勞動者達成的關於經濟補償金、賠償金或加班工資等方面的協議是如何規定的?勞動者應該如何避免上當呢?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但是,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所以說,你與單位簽訂的這方面的協議是有效的,但是,簽訂的時候你一定要當心,因為一旦簽訂,你想主張無效或撤銷那是相當難的。你要能證明簽訂協議的時候存在欺詐、脅迫、趁人之危等情形或者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情形,很明確的告訴大家,這個是很難證明的。

遇到單位要你籤這種協議的時候,我建議如果你內心覺得吃虧,還是收集相關證據,去申請仲裁會比較好。勞動者想精明過單位,那可能性比較小。更多法律諮詢添加changda11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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