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終止了,怎麼找企業要經濟補償!

經濟 青島 子曰孟說 2019-05-17
合同到期終止了,怎麼找企業要經濟補償!


【案情簡介】

師某某與青島某模具有限公司簽訂了期限自2009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的勞動合同,到期後雙方未續簽勞動合同。師某某要求青島某模具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法院審理認為,在本案中,通過青島某模具有限公司所提交的談話記錄表、證人證言等一系列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形成完整證據鏈,足以證明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到期前後一直存在續簽勞動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並多次通知師某某續簽,但師某某沒有續簽。

此外,師某某也未舉證證明公司存在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故本案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情形,判決青島某模具公司無需向師某某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官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時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部分勞動者甚至律師容易忽視“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這一前提條件,片面認為只要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用人單位即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因此在續簽勞動合同時採取迴避、逃避態度,導致勞動合同到期無法續簽。

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只要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有續簽勞動合同的意圖及行為,並已經明確告知勞動者的,即可免除支付經濟補償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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