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續簽的時候,單位最喜歡搞這2個小動作,員工們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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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我國勞動法對職場人的權益已經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然而還是有很多公司違法用工,今天我們要說的就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續簽勞動合同的時候,最常見的二種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一:降低員工薪資待遇

關於勞動合同到期後的規定,我國《勞動合同法》已經明確規定,當員工和公司的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公司選擇不繼續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話,應該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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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我國勞動法對職場人的權益已經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然而還是有很多公司違法用工,今天我們要說的就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續簽勞動合同的時候,最常見的二種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一:降低員工薪資待遇

關於勞動合同到期後的規定,我國《勞動合同法》已經明確規定,當員工和公司的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公司選擇不繼續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話,應該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續簽的時候,單位最喜歡搞這2個小動作,員工們注意了

當然,如果公司在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情況下續簽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續簽的話,這種情況下公司無需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舉個例子來說,老張入職深圳某服裝公司快6年了,第一次與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當第一份勞動合同即將到期時,老張與公司再次續簽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然而在第二次勞動合同即將到期的時候,老張卻收到了公司發來的《不續簽勞動合同通知》。

此時老張的一名律師朋友表示,老張已經跟公司連續簽訂了兩次勞動合同,已經具備了要求公司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隨後老張找到公司負責人,要求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負責人同意與老張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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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我國勞動法對職場人的權益已經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然而還是有很多公司違法用工,今天我們要說的就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續簽勞動合同的時候,最常見的二種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一:降低員工薪資待遇

關於勞動合同到期後的規定,我國《勞動合同法》已經明確規定,當員工和公司的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公司選擇不繼續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話,應該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續簽的時候,單位最喜歡搞這2個小動作,員工們注意了

當然,如果公司在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情況下續簽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續簽的話,這種情況下公司無需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舉個例子來說,老張入職深圳某服裝公司快6年了,第一次與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當第一份勞動合同即將到期時,老張與公司再次續簽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然而在第二次勞動合同即將到期的時候,老張卻收到了公司發來的《不續簽勞動合同通知》。

此時老張的一名律師朋友表示,老張已經跟公司連續簽訂了兩次勞動合同,已經具備了要求公司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隨後老張找到公司負責人,要求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負責人同意與老張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續簽的時候,單位最喜歡搞這2個小動作,員工們注意了

然而老張卻發現,公司提供的勞動合同雖然是無固定期限,然而他的工作崗位和薪資卻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公司不但將他調離了原本的工作崗位,還將他每個月的工資降低了1000元,當下老張便趕緊詢問律師朋友。

律師朋友解釋,公司這樣的做法實際上就是變相的逼迫老張辭職,雖然公司對於老張薪資崗位變動的解釋是部門調整,然而根據勞動法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而老張的公司在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過程中,沒有經過老張同意便對其進行調崗降薪的行為,很想然違法了法律的規定,這種情況下老張是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違法行為二:重新約定試用期

李某入職某銷售公司已經3年,由於工作期間表現很好,公司高層經過討論後決定將其升職為銷售部門的經理,本來是一件非常開心的事情,然而雙方在續簽勞動合同的時候產生了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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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我國勞動法對職場人的權益已經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然而還是有很多公司違法用工,今天我們要說的就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續簽勞動合同的時候,最常見的二種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一:降低員工薪資待遇

關於勞動合同到期後的規定,我國《勞動合同法》已經明確規定,當員工和公司的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公司選擇不繼續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話,應該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續簽的時候,單位最喜歡搞這2個小動作,員工們注意了

當然,如果公司在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情況下續簽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續簽的話,這種情況下公司無需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舉個例子來說,老張入職深圳某服裝公司快6年了,第一次與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當第一份勞動合同即將到期時,老張與公司再次續簽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然而在第二次勞動合同即將到期的時候,老張卻收到了公司發來的《不續簽勞動合同通知》。

此時老張的一名律師朋友表示,老張已經跟公司連續簽訂了兩次勞動合同,已經具備了要求公司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隨後老張找到公司負責人,要求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負責人同意與老張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續簽的時候,單位最喜歡搞這2個小動作,員工們注意了

然而老張卻發現,公司提供的勞動合同雖然是無固定期限,然而他的工作崗位和薪資卻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公司不但將他調離了原本的工作崗位,還將他每個月的工資降低了1000元,當下老張便趕緊詢問律師朋友。

律師朋友解釋,公司這樣的做法實際上就是變相的逼迫老張辭職,雖然公司對於老張薪資崗位變動的解釋是部門調整,然而根據勞動法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而老張的公司在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過程中,沒有經過老張同意便對其進行調崗降薪的行為,很想然違法了法律的規定,這種情況下老張是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違法行為二:重新約定試用期

李某入職某銷售公司已經3年,由於工作期間表現很好,公司高層經過討論後決定將其升職為銷售部門的經理,本來是一件非常開心的事情,然而雙方在續簽勞動合同的時候產生了糾紛。

勞動合同續簽的時候,單位最喜歡搞這2個小動作,員工們注意了

原來當公司與李某續簽勞動合同的時候,表示要再次與李某約定為期3個月的試用期,因為李某本來的工作崗位是銷售專員,如今新的工作崗位是銷售經理,作為銷售部門的管理者,公司認為李某有必要通過3個月的試用期來適應。

而李某則表示,自己一直以來都在這家公司工作,當初入職的時候他已經經過了2個月的試用期,如今公司還要與他再次約定3個月的試用期,這讓他無法接受。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公司與同一員工只能約定意思試用期,也就是說,公司與李某隻能預定一次試用期即便雙方勞動合同到期續簽,公司也不得再次與李某約定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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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我國勞動法對職場人的權益已經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然而還是有很多公司違法用工,今天我們要說的就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續簽勞動合同的時候,最常見的二種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一:降低員工薪資待遇

關於勞動合同到期後的規定,我國《勞動合同法》已經明確規定,當員工和公司的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公司選擇不繼續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話,應該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續簽的時候,單位最喜歡搞這2個小動作,員工們注意了

當然,如果公司在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情況下續簽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續簽的話,這種情況下公司無需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舉個例子來說,老張入職深圳某服裝公司快6年了,第一次與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當第一份勞動合同即將到期時,老張與公司再次續簽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然而在第二次勞動合同即將到期的時候,老張卻收到了公司發來的《不續簽勞動合同通知》。

此時老張的一名律師朋友表示,老張已經跟公司連續簽訂了兩次勞動合同,已經具備了要求公司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隨後老張找到公司負責人,要求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負責人同意與老張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續簽的時候,單位最喜歡搞這2個小動作,員工們注意了

然而老張卻發現,公司提供的勞動合同雖然是無固定期限,然而他的工作崗位和薪資卻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公司不但將他調離了原本的工作崗位,還將他每個月的工資降低了1000元,當下老張便趕緊詢問律師朋友。

律師朋友解釋,公司這樣的做法實際上就是變相的逼迫老張辭職,雖然公司對於老張薪資崗位變動的解釋是部門調整,然而根據勞動法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而老張的公司在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過程中,沒有經過老張同意便對其進行調崗降薪的行為,很想然違法了法律的規定,這種情況下老張是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違法行為二:重新約定試用期

李某入職某銷售公司已經3年,由於工作期間表現很好,公司高層經過討論後決定將其升職為銷售部門的經理,本來是一件非常開心的事情,然而雙方在續簽勞動合同的時候產生了糾紛。

勞動合同續簽的時候,單位最喜歡搞這2個小動作,員工們注意了

原來當公司與李某續簽勞動合同的時候,表示要再次與李某約定為期3個月的試用期,因為李某本來的工作崗位是銷售專員,如今新的工作崗位是銷售經理,作為銷售部門的管理者,公司認為李某有必要通過3個月的試用期來適應。

而李某則表示,自己一直以來都在這家公司工作,當初入職的時候他已經經過了2個月的試用期,如今公司還要與他再次約定3個月的試用期,這讓他無法接受。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公司與同一員工只能約定意思試用期,也就是說,公司與李某隻能預定一次試用期即便雙方勞動合同到期續簽,公司也不得再次與李某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續簽的時候,單位最喜歡搞這2個小動作,員工們注意了

對於違法試用期約定的公司,《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公司違反本法規定與員工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而違法約定試用期已經履行的,公司因當按照已經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其實《勞動合同法》中很多關於勞動合同續簽的規定,已經明確的保障了勞動者的職場權益,這裡也呼籲各位職場人,當碰到公司試圖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時候,一定要勇敢的站出來反駁回去,依法捍衛自己的職場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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