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民企人才網|案例:臨時工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嗎?

經濟 建築 社會 株洲民企人才網 2017-06-23

汪某開了一家建築公司,需要招聘兩名臨時工做些簡單的輔助工作。小李和小趙正好是建築工人出身,便到該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因為是臨時工,公司規定合同一年一簽,由於二人工作認真,所以連續在該公司工作了3年。最後一年合同到期,汪某公司步入正軌,不需要臨時工,決定不再與他們二人續簽了。小李和小趙覺得自己在公司做了3年,早就不算臨時工了,就算離開,公司也要進行補償。雙方究竟誰對誰錯?

知識點:臨時工就是暫時在單位工作的人員,單位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按《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與我國境內各種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雙方形成勞動合同關係,分為固定和不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再有“臨時工”的說法。

案例解析:小李和小趙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並連續在公司工作三年,早已不是臨時工,雙方形成的是普通勞動關係。公司不再與兩位“臨時工”簽訂勞動合同,雙方正式終止勞動關係。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條件續訂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建築公司不續簽合同的話,應該向小李和小趙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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