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盾風機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金盾風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或“上市公司”)採取發行
股份及支付現金方式收購杭州中宜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紅將投資管理有限公
司、杭州遠方光電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費佔軍合計持有的浙江紅相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100%股份以及周偉洪、費禹銘、錢志達合計持有的江陰市中強科技有限公
司 100%股權;同時向包括周建燦、王淼根、陳根榮、馬夏康、上海萌顧創業投
資中心(有限合夥)5 名符合條件的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份募集配套資金,
募集配套資金總額不超過本次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交易價格的 100%
(以下簡稱“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組”)。
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深圳證券
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
以及《浙江金盾風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公司已將更新調整後的《浙
江金盾風機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
交易報告書(修訂稿)》等相關議案資料事先與我們進行了溝通,我們作為公司
的獨立董事,認真審閱了公司董事會提供的二屆董事會第二十七次會議的相關材
料,現就相關事項發表事前認可意見如下:
1、我們認為本次募集配套資金方案調整事項在公司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決
定的事項範圍內。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上市公司監管法律法規常見
問題與解答修訂彙編》的有關規定,公司本次調整募集配套資金方案不構成對本
次重組方案的重大調整。調整後的交易方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
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頒佈的規範性
文件的規定,方案合理、切實可行,沒有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
2、為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對重大資產重組申報文件的要求,公司
會同中介機構對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關文件進行了更新,該更新符合相關法律法
規的規定。
3、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深圳券交易創業板所股票上
市規則》等相關規定,本次交易構成關聯交易。董事會審議與本次交易有關議案
時,關聯董事應依法迴避表決。
4、我們對公司與周建燦簽訂的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合同之補充合同
(二)》、《浙江金盾風機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
資金暨關聯交易報告書(修訂稿)》的相關內容表示認可,未發現其存在損害公
司利益及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情形。
基於上述,我們同意將本次交易相關事項提交公司二屆董事會第二十七次會
議審議。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浙江金盾風機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於公司重大資產重組
相關事項的事前認可意見》之簽署頁)
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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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偉民 許連義 王光明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