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闖紅燈,一個判3年賠117萬,一個判10個月賠20萬

用“雞蛋”去碰“石頭”,

但“石頭”破了,你信嗎?

但在我們生活中,

這樣看似荒誕的事情卻確確實實的發生了

只是這裡的“雞蛋”是行人,

而“石頭”是機動車駕駛人。

案情回顧

2017年5月27日當晚8時左右,在中山市的某人行橫道上,一女子胡某闖紅燈橫過馬路時,與一輛向正前方行駛的摩托車發生碰撞,胡某被撞倒,摩托車司機與所載乘客張某也因來不及躲避撞翻在地。

事後,二人被送往醫院救治,行人胡某重傷,乘客張某卻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鑑定,張某符合鈍性暴力作用於頭面部致重型顱腦損傷而死亡的特徵。

根據監控視頻,

我們可以清晰的看到,

胡某在闖紅燈時,

一直在低頭在看手機。

等她反應過來看到摩托車駛來時,

曾試圖加速躲過,

但最終還是導致了事故的發生。

行人闖紅燈,一個判3年賠117萬,一個判10個月賠20萬

行人闖紅燈,

一直都是大家熱議的話題,

雖說“紅燈停、綠燈行”的交通規則

是人人皆知,

但偏偏就有很多行人置若罔聞,

無視信號燈搶行,

一個是認為自己不會那麼“點背”,

闖一次紅燈就被撞上;

一個也是因為認為自己是

交通參與者的弱勢一方,

即便是出了事故,自己理性也會被“照顧”。

但是事實真的是這樣嗎?

中山市第一法院的審判告訴你,

自恃弱者,並不能恣意妄為!

日前,廣東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法院認為,本案中胡某雖系行人且在事故中身受重傷,但其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橫過馬路是導致此事故的主要過錯方,承擔主要責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結果,因此應認定胡某構成交通肇事罪。

最終,

該行人胡某依法以交通肇事罪,

被判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賠償被害人家屬20萬元!

同時,據辦案檢察官介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33條交通肇事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從上述司法解釋可見,非交通運輸人員也可以成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

因此,

胡某雖然作為交通參與者的弱勢一方,

但由於沒有按照交通信號燈的提示橫過馬路,

而且在穿行馬路的過程中一直在使用手機,

是引發事故的主要原因,

為此次事故的主要過錯方,

因此需要負主要責任,

並且承擔刑事責任。

行人闖紅燈,一個判3年賠117萬,一個判10個月賠20萬

相信在大家的固有印象中,

一旦發生交通事故,

其中處於弱勢的行人或非機動車,

都會受到法律更多的照顧。

但隨著這起案件的判決結束,

我們可以看出,在法院的審判過程中,

並沒有考慮誰是弱勢群體,

而是基於基本的事實,

並依據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

做出了客觀公正的判決。

而像這樣的判決,並不是只此一例。

案情回顧

去年12月6日晚,浙江寧波55歲女子謝某闖紅燈橫穿馬路,與電動車相撞,雙方均倒地受傷,謝某在事發後逃逸,車受到損壞,車主鄧某經搶救無效當日身亡。

在此次事故中,謝某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且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承擔主要責任。鄧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在機動車道內行駛,承擔次要責任。

行人闖紅燈,一個判3年賠117萬,一個判10個月賠20萬

最終,被告人謝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並在交通肇事後逃逸,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賠償被害人家屬醫療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等損失共計117萬餘元。

(律法安公、來鳳法院等網絡綜合)

通過以上案例,

我們任何一方作為交通參與者

都應該知道,在任一交通活動中,

只有遵守交通法規,文明出行,

才是保護自己、保護他人的合法之道!

因為在事實面前,

法律不會因為你是弱勢

就對你“法外開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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