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您的其實為什麼會被停業、關閉,可以不停產整治?怎麼辦?

知道您的其實為什麼會被停業、關閉,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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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停業、關閉?

排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

一、兩年內因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汙染物等有毒物質超過汙染物排放標準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二、被責令停產整治後拒不停產或者擅自恢復生產的;

三、停產整治決定解除後,跟蹤檢查發現又實施同一違法行為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嚴重環境違法情節的。

這四種情形,共同的特點就是,環保法第六十條所指的——情節嚴重。對停產整治拒不停產或者擅自恢復生產的,要停業、關閉。可見,這是停產整治的後手,也是終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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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就算企業整改完成?

排汙者完成整改任務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將整改任務完成情況和整改信息社會公開情況,報作出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並提交監測報告以及整改期間生產用電量、用水量、主要產品產量與整改前的對比情況等材料。

需要明確的是,在整改期間,企業的整治方案也要備案。排汙者應當在收到責令限制生產決定書或者責令停產整治決定書後立即整改,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整改方案報作出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開。整改方案應當確定改正措施、工程進度、資金保障和責任人員等事項。

對環保部門來說,企業整改完成的標誌有兩個:一是,收到企業的整改任務完成情況報告、監測報告、整改期間與改前信息對比情況等整改信息材料,將材料備案;二是,認為企業已向社會公開這些信息。具備這兩個條件,即可視作企業完成整改。這裡有兩點需要特別強調,一是,環保部門不需要對報告評審,不需要組織驗收,核查。這與以前的管理套路有很大不同,環保部門要適應這種管理思路。二是,向社會公開有關整改信息的主體是企業,不是環保部門。這是企業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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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確保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落實到位?

一是後督察。排汙者被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後,環保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對排汙者履行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措施的情況實施後督察,並依法進行處理或者處罰。此前環保部出臺的《環境行政執法後督察辦法》,明確了環保主管部門應當在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命令後組織實施後督察的時限、程序和方式。

二是跟蹤檢查。排汙者解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後,環保主管部門應當在解除之日起30日內對排汙者進行跟蹤檢查。若跟蹤檢查發現其仍有超標超總量排汙行為的,可再次啟動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程序或者報經政府停業關閉,並依法處罰或處理,督促其改正違法行為。

後督察和跟蹤檢查,既是環保部門確保限產、停產整治的手段,也是環保部門的義務。

限制生產和停產整治決定怎麼下達?

決定限制生產、停產整治,首先應當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在取得充分證據能夠證明違法行為成立後,書面提交環保部門負責人審批。

需要注意的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決定前,應當告知排汙者有關事實、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或者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如有申請聽證,環保部門應組織聽證。就同一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可以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者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中一併告知。

在前述工作完成的基礎上,環保部門應制作責令限制生產決定書或者責令停產整治決定書,也可以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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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要讓哪些人知曉?

環保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的,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決定,限制生產延期情況和解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的日期等相關信息。

信息公開是環保部門的義務,通過信息公開,有利於公眾參與監督,有助於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決定的執行到位。環保法規定,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要追責。因此,環保部門一定要及時公開有關信息,否則,將可能被追責。

哪些可以不停產整治?

有些違法主體,或者本身是治汙設施,停產整治會造成更嚴重汙染;或者是公共設施如供水、供電、供氣設備,道路橋樑等,停產整治會損害公共利益。對於這些主體,如果停產整治,會對社會公共安全和利益造成更大危害,兩害相較取其輕,從社會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考慮,可以不予實施停產整治。

一、城鎮汙水處理、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置等公共設施的運營單位;

二、二、生產經營業務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

三、三、實施停產整治可能影響生產安全的。對這些情形,如果環保部門有魄力,決定停產整治,也並非不可。對大多數地方而言,更多地應是保持行政處罰力度不變,如罰款、按日連續處罰等,側重經濟制裁,促進企業改正違法排汙行為。

哪些停產整治?

排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責令其採取停產整治措施:

一、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汙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汙染物,超過汙染物排放標準的;

二、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汙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汙染物超過汙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三、超過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年度控制指標排放汙染物的;

四、被責令限制生產後仍然超過汙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汙染物的;

五、因突發事件造成汙染物排放超過排放標準或者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判斷要不要實施停產整治,要點主要有五個,一是逃避監管,二是排放特殊物質超標,三是超年總量排汙,四是責令限產後仍超標,五是因突發事件超標、超總量排汙。特別地,對於責令限產仍未改正的,要停產整治,這可以說是限制生產的升級版。

排汙者報備的材料不實怎麼辦?

排汙者備案提交的各類材料主要用於證明其完成整改的事實,自己對要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若涉嫌提供虛假資料,或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排汙者需依法承擔責任,環保部門要依法對其實施其他處罰,如查封、扣押,如按日連續處罰,如再次啟動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程序,甚至可以報經政府停業關閉。

停產整治有沒有期限?

停產整治的期限,自責令停產整治決定書送達排汙者之日起,至停產整治決定解除之日止。

停產整治的期限是開放的,決定的解除與否不再依賴環保部門的監督檢查,而是完全取決於排汙者自身。企業什麼時候完成整改,環保部門什麼時候解除處罰決定。

限制生產期限多長?

限制生產一般不超過三個月;情況複雜的,經本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需要說明的是,儘管限制生產一般不超過三個月,但是限制生產的期限具體多長,並非由環保部門決定,而是取決於被限制生產的企業。企業到環保部門報備整改完成情況等有關信息,並向社會公開信息之時,就是環保部門解除決定之時。

限產、停產的同時,還應採取哪些措施?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決定時,應當責令排汙者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並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這裡涉及三種管理措施,分別是責令排汙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責令排汙者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行政命令,以及行政處罰。一般地,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是對環境違法行為必須採取的措施。這裡將三者同時列出來,意味著三者都是環保部門對超標、超總量排汙行為應當採取的行政管理措施,可以並行實施,不相互排斥,也不能相互代替。

限期改正期間企業能不能違法排汙?

被限制生產的排汙者在整改期間,不得超過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重點汙染物日最高允許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汙染物,並應按照環境監測技術規範進行監測或者委託有條件的環境監測機構開展監測,保存監測記錄。

排汙者在限期改正期間,不可以違法排汙。如果存在違法排汙的情形,可以處以罰款、按日連續處罰等行政處罰。排汙者在整治過程中要自行監測。所謂自行監測,是指排汙者自身可以按照環境監測技術規範進行監測,也可以委託有條件的環境監測機構開展監測,保存監測記錄。

哪些限制生產?

排汙者超過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汙染物日最高允許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措施。

簡言之,一般的超標、超日最高總量排汙的行為,環保部門可以對排汙者限制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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