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 || 芽莊沙灘遮陽傘砸得遊客腸斷肚爛,旅行社為什麼不擔責?'

法律 成都 越南 旅遊法律獨角獸 2019-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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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簡介

2017年,遊客高某在成都某旅行社處報名參加了越南芽莊珍珠島跟團遊,行程第三天的安排為竹島遊玩,高某在返回沙灘休息區過程中,被該休息區內大風颳起的遮陽傘擊中左側腰腹部,導遊和領隊在第一時間將客人送往就近醫院進行治療,後續行程高某因受傷未能參加,後高某隨團返回國內,在成都市某人民醫院進行復查及治療,醫院診斷為;1.腹部外傷,橫結腸及小腸破裂,腹腔積液;2.左側腰腹壁破裂伴壞死膿性筋膜炎。高某在國內醫院進行了手術及相關治療,共計花費51191.56元。隨後,高某進行了傷殘程度鑑定,鑑定結果為標準十級傷殘。高某認為該受傷應當由旅行社承擔責任,遂一紙訴狀將成都某旅行社告上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要求法院支持其訴求。

二、法律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旅行社、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客觀原因導致的合同無法履行,旅遊者請求解除旅遊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旅行社、旅遊者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遊者請求退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旅行社、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行社、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由第三人承擔責任;旅行社、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旅遊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 《合同法》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三、案例分析

1.法律關係。本案中,客人在旅行社報名並與旅行社簽訂了旅遊合同,雙方形成了合同關係。客人被沙灘遮陽傘砸中後,因受傷無法完成後續的合同內容,故造成合同不完全履行,根據相關規定,客人解除合同或合同終止,旅行社應當扣除已經產生的實際費用,而尚未發生的相關費用,旅行社應當退還給遊客。故本案中,後續遊客沒有去到的景點,旅行社應當積極幫助客人處理調整,盡力讓客人損失降到最小。

2.旅行社是否有違約責任?本案中,遊客提出旅行社沒有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帶遊客前往不安全的旅遊景點,導致客人受傷,所以旅行社應當承擔客人受傷後的所有費用並對受傷客人進行一定的賠償。而大風是屬於自然因素,太陽傘未固定穩固,導致被大風吹倒砸傷客人,應當由太陽傘所有權人對客人受傷承擔責任,太陽傘並非是旅行社或旅遊輔助人所有,故旅行社對客人受傷不存在賠償責任。在客人受傷的第一時間,旅行社工作人員就及時將客人送往就近醫院進行診斷治療,也已經積極履行了救助義務,故旅行社不存在合同違約責任,從始至終,旅行社均依法履行了自己的安全保障義務,協助客人進行治療和處理相關費用報銷問題。

3.客人自身是否有責任?根據客人與旅行社簽訂的《團隊出境旅遊合同》約定:由於第三方侵害不可歸責於出鏡社的原因導致遊客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協助義務造成損失或傷害進一步擴大,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本案中,太陽傘不屬於旅行社,也不屬於旅遊輔助人,高某受傷後,旅行社也及時將客人送到醫院就醫。積極履行了旅行社的義務。故太陽傘砸傷客人,旅行社無需承擔責任。

那麼客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呢?客人屬於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然風險有合理的預知與判斷,海島海風強勁是常事,正常人對於風力大小也會有感知度,在日常生活中遇到颳大風,我們都會盡力避開存在廣告牌、大樹等場地,防止大風颳落物品砸傷自己。而在海島,除了遮陽傘,沙灘上的幾乎沒有東西會被大風颳倒對遊客造成傷害,遊客更應該注意到遮陽傘會被大風颳倒的危險,尤其在海島這類特殊景點,客人更應當熟悉注意事項,防止因自己疏忽而帶來損失或傷害。故在該案件中,遊客有不可推卸的注意義務,卻沒有盡到,所以應當承擔責任。

四、法院判決

1.解除遊客高某與成都市某旅行社之間的旅遊合同,旅行社依照《旅遊法》中關於合同解除條款的規定,退還遊客A尚未產生的費用,共計760元。

2.遊客受傷並非旅行社導致,旅行社在客人受傷後及時將客人送往醫院治療,沒有讓客人的傷害進一步擴大,旅行社盡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故判決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3.遊客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自身安全的注意義務,對於海島的特殊情況,除了旅行社正常提醒,客人自身也應當對危險情況有預判,故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駁回客人的其他的訴訟請求。

五、啟示

旅行社的安全保障義務的範圍到底是什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旅遊糾紛適用法律若干規定》中對與旅行社的安全保障義務範圍,只提供了一個價值指引,即應在範圍內承擔安全保障義務,而“合理限度”是一個很抽象的概念,當前公認的判斷旅行社有無過錯的一般標準:其是否達到了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操作規定等所要求達到的注意程度,或者是否達到了同類旅行社所應當達到的通常注意程度;或者是否達到了一個誠信善良的旅行社當達到的注意程度。

旅行社除了要達到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標準以及合同特別約定的安全保障方面的注意義務以外,還必須以善良的注意,盡到善良保護遊客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因為法律並不能窮盡一切,合同約定也不可能周全,根據誠實和信用原則等民法基本原則,不允許旅行社因為故意或者過失,懈怠對遊客人身、財產的安全保障注意義務。

過錯的有無和大小的判斷,既要把握一般標準又要依靠個案分析。把個案中旅行社的實際行為和法律法規的要求以及同類旅行社所應當達到的注意標準或一個一般誠信善意之人應當達到的注意程度進行比較,並綜合考慮預見可能性的大小,以確定案件中的旅行社是否到達了“應當達到的注意程度”,進而認定其有無過錯。

雖然法律從維護社會誠信和公平的角度出發對旅行社一方設立了安全保障義務,但這種義務也應有一定的限度,只要義務人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即使仍不能避免受害人受到損害,義務人仍可免責。此外,我們應該從一個善良人的角度來判定,而不能只要發生事故了就苛責旅行社沒有盡到保護責任。如果認為旅行社處於優勢地位,出於保護弱者的目的而一味歸咎於旅行社,卻忽視了遊客行為過失的懲戒,則將由於遊客的過錯所造成的損失強加於旅行社,這同樣是不公平的。

所謂受害人過錯,是指受害人的過錯行為往往是造成損害的原因或者部分原因。受害人不聽勸阻或者無視警示,或者故意、嚴重過失違反安全要求,往往是造成損害的直接原因。在本案中,遊客自己疏忽未盡到注意義務,因此而使自己造成損害的,也應當對後果自己負責,因為一個人對自己的安全、生命、健康等應當盡到最高的注意。而非在意外發生之時,無限度擴大旅行社的安保義務範圍,要求旅行社事無鉅細地對客人負責。

綜上,該案件一審完結,法院判決明確支持了旅行社的訴求,由遊客自行承擔損失及醫療費用,可知在實踐過程中,法律也認可旅行社僅是在合理範圍內進行責任承擔,而不是無條件、無限度承擔安全保障義務。遊客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出行在外不可完全依靠旅行社工作人員,自己也應當注意身邊的危險,這樣才能儘可能規避風險,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和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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