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規範高中教育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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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高中學校:

為進一步加強公辦普通高中和民辦高中教育學校收費管理工作,規範學校收費行為,促進高中階段教育健康發展,維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河北省物價局、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教育廳《關於規範全省公辦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教育學校收費管理的通知》(冀價行費〔2014〕3號)和河北省物價局、河北省教育廳、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進一步擴大民辦學校收費自主權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冀價行費〔2018〕5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衡水市近年高中學校教育收費實際,現就規範全市公辦普通高中、民辦高中教育學校的收費政策進一步提醒告誡如下:

一、公辦普通高中學校

(一)嚴格執行學費、住宿費標準。全市各公辦高中學校要嚴格執行《關於制定全市公辦普通高中學費標準的通知》(衡發改價格〔2019〕279號)和《關於全市公辦普通高中住宿費標準轉正的通知》(衡價費管〔2018〕26號)文件政策,依據市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准的學費、住宿費收費標準進行收費,不得突破。

(二)嚴格代收費、服務性收費管理。代收費、服務性收費項目和標準及有關規定要嚴格按河北省物價局、河北省教育廳《關於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冀價行費[2012]19號)規定執行。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由省級價格、教育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各地和學校不得擅自增加和改變。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要堅持自願、非營利性原則,嚴格按規定和程序辦理。嚴禁強制或變相強制提供服務並收費,或者只收費不服務,嚴禁將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與學費、住宿費一併收取。

(三)嚴格收費行為管理

1.規範收費行為。學費、住宿費按學期收取,不得跨學期預收。學生因轉學、退學需退還所交納費用,凡是符合退費相關規定的,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退還或少退應退費用。

2.加強收費公示工作。學校要按照《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的規定,在顯著位置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主體、收費文件依據、收費範圍、收費對象等內容,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增強收費工作的透明度。

3.落實學費減免政策。高中學校每年要從事業收入中提取3%比例的經費,專項用於資助貧困家庭學生,確保每一名學生不因貧困而失學。

二、民辦高中學校

民辦學校要認真貫徹落實河北省物價局、河北省教育廳、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進一步擴大民辦學校收費自主權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冀價行費〔2018〕55號)要求,在進一步擴大收費自主權的同時,要加強約束收費行為,促進民辦學校教育健康發展。

(一)營利性民辦學校及專科以下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標準,由學校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確定。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應遵循公益性原則。

(二)民辦學校可以向學生收取學費(培訓費),對在校住宿的學生可以按照住宿成本收取住宿費,為學生提供方便可以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除以上項目外,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三)實行自主定價的民辦學校收費標準,必須保持一定時期內相對穩定。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價格調整週期一般不少於兩年(短期培訓除外),一次提價幅度一般不得超過30%。

(四)民辦中小學學歷教育學費和住宿費按學期收取;民辦學校非學歷教育長期培訓,按學年或學期收費,短期培訓按班期收費。學校不得違背上述規定跨學年(學期)收費。

(五)民辦學校學費和住宿費標準調整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

(六)民辦學校為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提供方便而收取的代收費、服務性收費,必須遵循“學生自願,據實收取(不以盈利為目的),及時結算,定期公佈”的原則。代收費和服務性收費不得與學費、住宿費一併統一收取。

(七)民辦學校制定、調整收費標準,應在實施前30日向社會公示。民辦學校要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牆及官方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

(八)民辦學校學生繳納學費、住宿費後,因故退(轉)學或死亡的,學校應根據學生在校時間,按月計退剩餘的學費和住宿費。

(九)嚴格落實收費情況報告制度。各民辦學校要建立收費臺賬,詳細記錄收費情況,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規則和退費規則。開展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每年3月31日前,要如實填報《 年度民辦學校學歷教育收費情況報告表》、《 年度民辦學校基本情況登記表》、《民辦學校情況變更報告表》(衡水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自行下載),經學校主要負責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後,報學校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民辦學校變更基本信息和收費情況的應隨時填報《民辦學校情況變更報告表》。

(十)嚴格財務管理制度。民辦學校要按照有關會計制度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科學計算辦學成本,不得虛列成本、虛高制定收費標準。

三、加強跟蹤監督

對不按規定收費的學校,市價格主管部門發現後將責成改正。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亂收費的行為,各級價格、財政、教育、市場監管部門將按職責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衡水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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