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藥一員工追償14年稱被公司脅迫 法院駁回起訴'

""海南海藥一員工追償14年稱被公司脅迫 法院駁回起訴

海南海藥前員工追討違約賠償14年,李某認為海南海藥是以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手段,才迫使自己在違背真實意思訂立了解除勞動關係的《協議書》,向海南海藥索要各項賠償各項經費共計53.91萬元,但兩審法院均駁回了李某的請求。

1997年2月,李某應聘到海南海藥處工作,被分配到川渝辦事處任銷售員,直至2004年9月30日,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海南海藥也未為李某繳納社會保險。

2003年9月30日,李某與海南海藥(前身為輕騎海藥)簽訂一份《協議書》,協議約定,經雙方協商一致,李某、海南海藥雙方就解除勞動關係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參照正式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辦法,海南海藥一次性補償李某經濟補償金,按上年海南海藥人均月工資水平907元,從1997年至今共計7年,每滿1年(未滿一年按一年計)補發一個月經濟補償金,共計6349元;

二、按照國家有關勞動法規的規定,海南海藥對李某在部隊服役及退伍等待安置的年限視同工作年限,按海南海藥員工投保標準補償李某在部隊服役期間(1992.12-1995.12)、退伍待安置期間(1996.1-1997.1)及李某受聘海南海藥期間(1997.2-2003.9)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共計19136.74元;

三、海南海藥賠償李某戶籍損失、恢復戶籍的費用,將李某戶籍、糧油關係及檔案材料退回李某自行處理。

以上三項合計39085.74元;

四、李某離開海南海藥之前,應辦妥工作交接手續,結清所有與海南海藥有關的業務,並將所有與海南海藥有關的信息資源、工作文件等有關資料交回海南海藥處理;

五、在李某按照第四條辦妥工作交接手續的情況下,海南海藥應於本協議簽字生效後一週內向李某付清上述款項;

六、李某承諾在按照上述條款解除勞動合同後,雙方之間的問題徹底解決,不能出現任何有損海南海藥經濟利益和社會利益的行為,包括投訴、上訪、訴訟等。

同時,李某與海南海藥辦理移交手續,雙方簽訂了《移交清單》,李某將海南海藥的營業執照、檔案等資料向海南海藥移交。

但李某方面認為,海南海藥以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使李某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了解除勞動關係的《協議書》。自1998年7月後,海南海藥不但拖欠李某基本工資長達6年之久,致拖欠的工資金額累計高達7.5萬元,並且拒不報銷李某1997年2月至2004年9月期間墊付的因出差所支付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及市內交通費合計13.8萬元等費用。李某作為一名普通的銷售人員,不僅要供養父母,還要支付高額的因出差所支付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及市內交通費。可以想象李某當時生活的窘境。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李某不得不與海南海藥籤訂了解除勞動關係的《協議書》,也完全是一種求生存的不得已行為。

李某方面還表示,自2003年起,多次找到海南海藥,要求解決上述問題。但海南海藥未解決,就這樣該問題一直沒有實際結果。李某無奈開始投訴、上訪。李某走了14年的上訪路。從年輕到中年,從辛酸到血淚,問題一直未得到解決。

2018年10月,李某向海南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請求:

1.裁決李某與海南海藥之間的勞動關係自2018年10月8日起解除;

2.裁決海南海藥向李某支付1997年2月至1997年12月兩倍工資的差額15400元;

3.裁決海南海藥向李某支付1997年2月至2004年9月工資不足部分75000元;

4.裁決海南海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李某補繳1997年2月至2004年9月養老保險費;

5.裁決海南海藥向李某支付1997年2月至2004年9月期間的經濟補償金24000元;

6.裁決海南海藥向李某支付1997年2月至2004年9月因出差所支付的城巿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及巿內交通費合計138000元;

上述要求共計涉及金額25萬餘元。

2019年1月7日,海南仲裁委裁決:一、確認李某與海南海藥自2003年9月30日起解除勞動關係;二、駁回李某的其他仲裁請求。李某不服該裁決,於2019年1月22日提起訴訟。

海南海藥方面堅持認為,與李某於2003年9月30日簽訂的解除勞動關係《協議書》中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李某也未舉證證明海南海藥在簽訂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情形,因此,認定協議有效,對雙方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

一審法院認為,李某於2018年10月8日才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已經超過一年的仲裁時效,且李某不能舉證證明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因此,對李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二審審理期間,李某提出增加訴訟請求,即將上訴請求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及第七項的總金額25.24萬元增加至53.91萬元。二審法院認為,李某與海南海藥於2003年9月30日就雙方之間解除勞動關係等問題簽訂了《協議書》,李某無證據證明其簽訂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對此應由李某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駁回李某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趙金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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