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現場丨淘寶賣家訴買家打差評侵犯名譽權 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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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認為買家李某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給予差評,公開評論假貨,詆譭並侮辱了賣家,致其商譽嚴重受損、產品銷量下降,淘寶賣家以侵犯其名譽權為由,將李某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要求李某刪除相關評價、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9800元。

9月11日,北京互聯網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並當庭宣判,駁回賣家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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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認為買家李某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給予差評,公開評論假貨,詆譭並侮辱了賣家,致其商譽嚴重受損、產品銷量下降,淘寶賣家以侵犯其名譽權為由,將李某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要求李某刪除相關評價、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9800元。

9月11日,北京互聯網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並當庭宣判,駁回賣家的全部訴訟請求。

壹現場丨淘寶賣家訴買家打差評侵犯名譽權 法院駁回

淘寶賣家:無事實依據發差評 致店鋪銷量下降

原告某商貿公司訴稱,李某在其店鋪購買了兒童秋梨膏。收貨後,李某在無事實依據的情況下,與公司客服溝通時發生衝突,言辭激烈並帶有侮辱性詞彙。

某商貿公司稱,其在此過程中一直通過阿里旺旺與李某進行協商溝通,並反覆闡釋其所經營的商品均為正品的事實。而李某無視店鋪提供的照片等證據,繼續在差評中追加照片、視頻等,公開評論其賣假貨。

某商貿公司認為,李某通過互聯網評價展示頁面,公開詆譭並侮辱其商業信譽,誤導其他不特定網頁瀏覽者,造成其商業信譽嚴重受損,影響店鋪營業額並造成一定經濟損失。在與李某多次溝通無果的情況下,某商貿公司無奈將其訴至法院。

淘寶買家:涉案產品引人誤解 差評無主觀惡意

李某辯稱,其在原告的淘寶店鋪購買了兒童秋梨膏一盒,收貨後發現該產品與其之前購買產品相比,顏色較淺、濃稠度較稀,仔細核對發現其於2018年12月5日購買產品的生產日期竟是2019年10月22日。

李某稱,其在與店鋪客服溝通過程中,客服人員敷衍解釋,之後更是片面強調自身產品屬於正品,要求買家做產品鑑定,並拒絕退貨退款申請。在長時間溝通無果後,其在評論中給予差評,並上傳和客服的聊天記錄以及產品對比照片。

李某認為,某商貿公司在未盡到商家告知義務的情況下,反覆要求消費者提供檢驗報告和相關證據、證明其銷售假貨,這無異於推脫和欺凌。李某的買家信譽度良好,給出差評是基於該產品事關幼兒食品安全、客服初期態度消極、提出差評後客服處理方式生硬等原因,無主觀惡意,並非侵犯名譽權。

此外,李某表示同意刪除評論及相關附件,不同意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法院:差評非故意貶損聲譽 不構成侵權

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認為,此案原告為法人,與公民名譽權相比較而言,侵犯法人名譽權的表現形式多為捏造、散佈虛假事實,損害企業法人的商譽,在公開的媒體上發表內容不實的文章或者進行有失公允的評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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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認為買家李某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給予差評,公開評論假貨,詆譭並侮辱了賣家,致其商譽嚴重受損、產品銷量下降,淘寶賣家以侵犯其名譽權為由,將李某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要求李某刪除相關評價、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9800元。

9月11日,北京互聯網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並當庭宣判,駁回賣家的全部訴訟請求。

壹現場丨淘寶賣家訴買家打差評侵犯名譽權 法院駁回

淘寶賣家:無事實依據發差評 致店鋪銷量下降

原告某商貿公司訴稱,李某在其店鋪購買了兒童秋梨膏。收貨後,李某在無事實依據的情況下,與公司客服溝通時發生衝突,言辭激烈並帶有侮辱性詞彙。

某商貿公司稱,其在此過程中一直通過阿里旺旺與李某進行協商溝通,並反覆闡釋其所經營的商品均為正品的事實。而李某無視店鋪提供的照片等證據,繼續在差評中追加照片、視頻等,公開評論其賣假貨。

某商貿公司認為,李某通過互聯網評價展示頁面,公開詆譭並侮辱其商業信譽,誤導其他不特定網頁瀏覽者,造成其商業信譽嚴重受損,影響店鋪營業額並造成一定經濟損失。在與李某多次溝通無果的情況下,某商貿公司無奈將其訴至法院。

淘寶買家:涉案產品引人誤解 差評無主觀惡意

李某辯稱,其在原告的淘寶店鋪購買了兒童秋梨膏一盒,收貨後發現該產品與其之前購買產品相比,顏色較淺、濃稠度較稀,仔細核對發現其於2018年12月5日購買產品的生產日期竟是2019年10月22日。

李某稱,其在與店鋪客服溝通過程中,客服人員敷衍解釋,之後更是片面強調自身產品屬於正品,要求買家做產品鑑定,並拒絕退貨退款申請。在長時間溝通無果後,其在評論中給予差評,並上傳和客服的聊天記錄以及產品對比照片。

李某認為,某商貿公司在未盡到商家告知義務的情況下,反覆要求消費者提供檢驗報告和相關證據、證明其銷售假貨,這無異於推脫和欺凌。李某的買家信譽度良好,給出差評是基於該產品事關幼兒食品安全、客服初期態度消極、提出差評後客服處理方式生硬等原因,無主觀惡意,並非侵犯名譽權。

此外,李某表示同意刪除評論及相關附件,不同意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法院:差評非故意貶損聲譽 不構成侵權

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認為,此案原告為法人,與公民名譽權相比較而言,侵犯法人名譽權的表現形式多為捏造、散佈虛假事實,損害企業法人的商譽,在公開的媒體上發表內容不實的文章或者進行有失公允的評論等。

壹現場丨淘寶賣家訴買家打差評侵犯名譽權 法院駁回

但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消費者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但藉機誹謗、詆譭,損害其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法院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目前沒有充分的證據表明涉案產品存在質量問題,但是,產品包裝盒的生產日期極易給消費者造成混淆和誤解。在此種情況下,某商貿公司作為賣家並未積極地給賣家李某提供合理的解決方案,先是解釋該日期是保質期,之後又始終強調讓李某去鑑定產品質量,還拒絕李某退貨退款的要求。

通過上述情形綜合判定,李某添加差評並非為了故意貶損賣家的名譽,不存在主觀過錯,對某商貿公司不構成誹謗、詆譭。但是,李某在與客服溝通過程中使用的言辭確有不當,加劇了雙方矛盾的升級,並不可取。

和客服的聊天內容並不直接侵犯法人名譽權,在對商品評論過程中也未直接使用侮辱性言論,但是將聊天內容中的過激言論放置在評論中公之於眾,將存在侵權風險。鑑於目前該評論處於屏蔽狀態無法顯示,李某也同意刪除全部內容,故李某不承擔侵權責任。

2019年9月11日,北京互聯網被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某商貿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審理此案的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張博表示,對於消費者來說,淘寶評論機制不是發洩個人情緒的工具。雖然對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是消費者的法定權利,但是消費者應注意分清訴求表達與侵權的界限,避免人身攻擊或者不文明用語出現在網絡環境中,理性行使權利、化解糾紛。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趙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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