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志良律師:員工不願意調崗算是違紀嗎?

工作這一年 法律 法律諮詢律師諮詢 2019-04-08

在我國勞動合同法中有著很多關於調崗的規定,雖然法律有著規定,但在實際生活中存在著許多矛盾衝突,因為企業經營管理過程是一個複雜的過程,合同內容隨著經營的需要和員工個人情況變化經常會發生變動,那麼,員工不願意調崗算是違紀嗎?

馬志良律師:員工不願意調崗算是違紀嗎?

法妞網友諮詢:

不同意調崗被公司辭退,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補償?

馬志良律師解答:

不同意調崗被公司辭退,有以下情況可以要求公司補償。

(1)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2)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八十七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二倍。

馬志良律師補充:

對於公司能否單方調整崗位問題,有三種情況是可以的:第一,員工不勝任工作時,即公司要有員工不勝任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依據,這種情況下公司可以單方調崗或者培訓;第二,員工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還有一種情況是企業因生產需要而作出的臨時的崗位調動或者安排。由於這是暫時、短時間的,公司要有足夠的理由證明此安排的合理性及必要性,而且事先要有約定。除此之外,企業只能和員工協商調崗。

用人單位也不得在未經協商也無法律規定的情形下,隨意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即便是由於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發生變化,為了維護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用人單位也應當對調整勞動者工作內容和工資報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做出說明,如勞動者工作能力不勝任該崗位的要求,公司想調整工作崗位,就要拿出不勝任工作的事實證明,在這裡建議公司的管理者,對於一些關鍵崗位,如銷售、技術人員等應在入職工作時明確其錄用要求及崗位標準,定期進行工作能力考核,約定連續或累計幾次達不到要求,公司可以進行工作調整,這樣會避免發生糾紛。

馬志良律師結語:綜上所述,公司經合法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員工不服從調崗屬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公司以員工不服從調崗辭退員工屬合法行為,不需要支付補償金。規章制度對此無相應規定,或規章制度制定程序不合法的,公司的行為屬違法行為。需要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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