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絕調崗,結局反轉很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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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拒絕調崗,結局反轉很驚人

2014年2月1日,阿飛入職飛貓公司,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月工資為20000元/月;勞動合同約定:阿飛在生產部門從事管理工作,飛貓公司根據就業規則可以隨時變更該工作崗位和工作種類,阿飛無正當理由必須服從該變更;在合同期內阿飛必須熟知並且嚴格遵守就業規則、勞動紀律及飛貓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期間,飛貓公司接受街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單位安全檢查時,發現存在車間內危險化學品超量存放、未按規定製作易製毒化學品購買使用臺賬等安全隱患問題。鑑於阿飛存在上述工作失職以及品質管理崗位空缺等問題,2018年3月12日,飛貓公司以《任命書》的方式通知阿飛:自2018年4月1日起調離原崗,擔任品管部品質管理員一職。對此,阿飛表示其身體不好,不同意調離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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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拒絕調崗,結局反轉很驚人

2014年2月1日,阿飛入職飛貓公司,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月工資為20000元/月;勞動合同約定:阿飛在生產部門從事管理工作,飛貓公司根據就業規則可以隨時變更該工作崗位和工作種類,阿飛無正當理由必須服從該變更;在合同期內阿飛必須熟知並且嚴格遵守就業規則、勞動紀律及飛貓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期間,飛貓公司接受街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單位安全檢查時,發現存在車間內危險化學品超量存放、未按規定製作易製毒化學品購買使用臺賬等安全隱患問題。鑑於阿飛存在上述工作失職以及品質管理崗位空缺等問題,2018年3月12日,飛貓公司以《任命書》的方式通知阿飛:自2018年4月1日起調離原崗,擔任品管部品質管理員一職。對此,阿飛表示其身體不好,不同意調離崗位。

員工拒絕調崗,結局反轉很驚人


2018年4月3日,飛貓公司向阿飛發出《通告書》一份,要求:2日內提供醫院的確診證明,並表示如醫院確診,調至品管部後不安排製作油墨相關的事宜。後阿飛向飛貓公司出示了2011年哮喘確診的材料,但未至新崗位報到。

4月21日,飛貓公司向阿飛發出《警告書》一份,告知阿飛:其以前幾年看病的病歷為由拒絕至新崗位報到不成立,並強調公司考慮到阿飛的情況調至品管部後不安排製作油墨相關事宜,並要求阿飛4月28日前必須到新崗位工作,否則以違反勞動紀律為由開除。阿飛接到上述警告書後,未至新崗位報到。

5月1日,飛貓公司再次向阿飛發出《警告書》一份,告知阿飛:其在接到警告書後,依然拒絕工作交接,至今未到新崗位,公司經研究,決定再給一次機會,並要求阿飛5月7日前完成工作交接手續至新崗位工作,否則以違反勞動紀律予以開除。阿飛接到上述警告書後,仍未至新崗位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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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拒絕調崗,結局反轉很驚人

2014年2月1日,阿飛入職飛貓公司,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月工資為20000元/月;勞動合同約定:阿飛在生產部門從事管理工作,飛貓公司根據就業規則可以隨時變更該工作崗位和工作種類,阿飛無正當理由必須服從該變更;在合同期內阿飛必須熟知並且嚴格遵守就業規則、勞動紀律及飛貓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期間,飛貓公司接受街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單位安全檢查時,發現存在車間內危險化學品超量存放、未按規定製作易製毒化學品購買使用臺賬等安全隱患問題。鑑於阿飛存在上述工作失職以及品質管理崗位空缺等問題,2018年3月12日,飛貓公司以《任命書》的方式通知阿飛:自2018年4月1日起調離原崗,擔任品管部品質管理員一職。對此,阿飛表示其身體不好,不同意調離崗位。

員工拒絕調崗,結局反轉很驚人


2018年4月3日,飛貓公司向阿飛發出《通告書》一份,要求:2日內提供醫院的確診證明,並表示如醫院確診,調至品管部後不安排製作油墨相關的事宜。後阿飛向飛貓公司出示了2011年哮喘確診的材料,但未至新崗位報到。

4月21日,飛貓公司向阿飛發出《警告書》一份,告知阿飛:其以前幾年看病的病歷為由拒絕至新崗位報到不成立,並強調公司考慮到阿飛的情況調至品管部後不安排製作油墨相關事宜,並要求阿飛4月28日前必須到新崗位工作,否則以違反勞動紀律為由開除。阿飛接到上述警告書後,未至新崗位報到。

5月1日,飛貓公司再次向阿飛發出《警告書》一份,告知阿飛:其在接到警告書後,依然拒絕工作交接,至今未到新崗位,公司經研究,決定再給一次機會,並要求阿飛5月7日前完成工作交接手續至新崗位工作,否則以違反勞動紀律予以開除。阿飛接到上述警告書後,仍未至新崗位報到。

員工拒絕調崗,結局反轉很驚人


5月10日,飛貓公司向阿飛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認為阿飛的上述行為使公司耽誤了正常的人事調整和工作秩序,給公司帶來了嚴重的不良後果和損失,決定自5月10日解除勞動合同。

2018年5月10日,飛貓公司將上述解除通知向公司所在地工會報備。阿飛申請仲裁,要求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00000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支付阿飛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00000元。

飛貓公司不服,故訴至一審法院。最終經過兩級法院審理,支持飛貓公司無需向阿飛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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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1日,阿飛入職飛貓公司,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月工資為20000元/月;勞動合同約定:阿飛在生產部門從事管理工作,飛貓公司根據就業規則可以隨時變更該工作崗位和工作種類,阿飛無正當理由必須服從該變更;在合同期內阿飛必須熟知並且嚴格遵守就業規則、勞動紀律及飛貓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期間,飛貓公司接受街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單位安全檢查時,發現存在車間內危險化學品超量存放、未按規定製作易製毒化學品購買使用臺賬等安全隱患問題。鑑於阿飛存在上述工作失職以及品質管理崗位空缺等問題,2018年3月12日,飛貓公司以《任命書》的方式通知阿飛:自2018年4月1日起調離原崗,擔任品管部品質管理員一職。對此,阿飛表示其身體不好,不同意調離崗位。

員工拒絕調崗,結局反轉很驚人


2018年4月3日,飛貓公司向阿飛發出《通告書》一份,要求:2日內提供醫院的確診證明,並表示如醫院確診,調至品管部後不安排製作油墨相關的事宜。後阿飛向飛貓公司出示了2011年哮喘確診的材料,但未至新崗位報到。

4月21日,飛貓公司向阿飛發出《警告書》一份,告知阿飛:其以前幾年看病的病歷為由拒絕至新崗位報到不成立,並強調公司考慮到阿飛的情況調至品管部後不安排製作油墨相關事宜,並要求阿飛4月28日前必須到新崗位工作,否則以違反勞動紀律為由開除。阿飛接到上述警告書後,未至新崗位報到。

5月1日,飛貓公司再次向阿飛發出《警告書》一份,告知阿飛:其在接到警告書後,依然拒絕工作交接,至今未到新崗位,公司經研究,決定再給一次機會,並要求阿飛5月7日前完成工作交接手續至新崗位工作,否則以違反勞動紀律予以開除。阿飛接到上述警告書後,仍未至新崗位報到。

員工拒絕調崗,結局反轉很驚人


5月10日,飛貓公司向阿飛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認為阿飛的上述行為使公司耽誤了正常的人事調整和工作秩序,給公司帶來了嚴重的不良後果和損失,決定自5月10日解除勞動合同。

2018年5月10日,飛貓公司將上述解除通知向公司所在地工會報備。阿飛申請仲裁,要求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00000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支付阿飛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00000元。

飛貓公司不服,故訴至一審法院。最終經過兩級法院審理,支持飛貓公司無需向阿飛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00000元。

員工拒絕調崗,結局反轉很驚人

【屠律說法】

首先,飛貓公司解除與阿飛勞動關係所依據的《就業規則》相關規定在2016年1月1日生效,且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阿飛必須熟知並且嚴格遵守就業規則、勞動紀律及飛貓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因此《就業規則》對阿飛具有約束力,阿飛理應遵守上述規章制度。

其次,根據雙方勞動合同約定及公司《就業規則》規定,阿飛的工作崗位雖為“生產部門管理”崗位,但飛貓公司可以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以及阿飛的能力、經驗、技能等情況合理調整阿飛的工作崗位,阿飛無正當理由必須服從該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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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1日,阿飛入職飛貓公司,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月工資為20000元/月;勞動合同約定:阿飛在生產部門從事管理工作,飛貓公司根據就業規則可以隨時變更該工作崗位和工作種類,阿飛無正當理由必須服從該變更;在合同期內阿飛必須熟知並且嚴格遵守就業規則、勞動紀律及飛貓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期間,飛貓公司接受街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單位安全檢查時,發現存在車間內危險化學品超量存放、未按規定製作易製毒化學品購買使用臺賬等安全隱患問題。鑑於阿飛存在上述工作失職以及品質管理崗位空缺等問題,2018年3月12日,飛貓公司以《任命書》的方式通知阿飛:自2018年4月1日起調離原崗,擔任品管部品質管理員一職。對此,阿飛表示其身體不好,不同意調離崗位。

員工拒絕調崗,結局反轉很驚人


2018年4月3日,飛貓公司向阿飛發出《通告書》一份,要求:2日內提供醫院的確診證明,並表示如醫院確診,調至品管部後不安排製作油墨相關的事宜。後阿飛向飛貓公司出示了2011年哮喘確診的材料,但未至新崗位報到。

4月21日,飛貓公司向阿飛發出《警告書》一份,告知阿飛:其以前幾年看病的病歷為由拒絕至新崗位報到不成立,並強調公司考慮到阿飛的情況調至品管部後不安排製作油墨相關事宜,並要求阿飛4月28日前必須到新崗位工作,否則以違反勞動紀律為由開除。阿飛接到上述警告書後,未至新崗位報到。

5月1日,飛貓公司再次向阿飛發出《警告書》一份,告知阿飛:其在接到警告書後,依然拒絕工作交接,至今未到新崗位,公司經研究,決定再給一次機會,並要求阿飛5月7日前完成工作交接手續至新崗位工作,否則以違反勞動紀律予以開除。阿飛接到上述警告書後,仍未至新崗位報到。

員工拒絕調崗,結局反轉很驚人


5月10日,飛貓公司向阿飛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認為阿飛的上述行為使公司耽誤了正常的人事調整和工作秩序,給公司帶來了嚴重的不良後果和損失,決定自5月10日解除勞動合同。

2018年5月10日,飛貓公司將上述解除通知向公司所在地工會報備。阿飛申請仲裁,要求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00000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支付阿飛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00000元。

飛貓公司不服,故訴至一審法院。最終經過兩級法院審理,支持飛貓公司無需向阿飛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00000元。

員工拒絕調崗,結局反轉很驚人

【屠律說法】

首先,飛貓公司解除與阿飛勞動關係所依據的《就業規則》相關規定在2016年1月1日生效,且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阿飛必須熟知並且嚴格遵守就業規則、勞動紀律及飛貓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因此《就業規則》對阿飛具有約束力,阿飛理應遵守上述規章制度。

其次,根據雙方勞動合同約定及公司《就業規則》規定,阿飛的工作崗位雖為“生產部門管理”崗位,但飛貓公司可以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以及阿飛的能力、經驗、技能等情況合理調整阿飛的工作崗位,阿飛無正當理由必須服從該調整。

員工拒絕調崗,結局反轉很驚人


本案中,飛貓公司基於阿飛在原崗位工作中存在一些失職行為以及品質管理崗位空缺等情況,將富有本單位工作經驗的勞動者調整至品質管理崗位並無不妥,對其合理性一審法院予以確認。雖然阿飛向飛貓公司出示了2011年哮喘確診的材料,但因飛貓公司承諾阿飛調至品管部後不安排製作油墨相關的事宜,故阿飛無理由拒絕到崗。

再次,縱觀本案調崗之過程,飛貓公司從發出調崗通知,至發出通告,向阿飛承諾調至品管部後不安排製作油墨相關的事宜,再至兩次發出警告書,反覆提醒阿飛不到崗將按違紀解除合同處理,飛貓公司的上述做法盡到了用人單位應盡的義務,管理過程也較為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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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1日,阿飛入職飛貓公司,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月工資為20000元/月;勞動合同約定:阿飛在生產部門從事管理工作,飛貓公司根據就業規則可以隨時變更該工作崗位和工作種類,阿飛無正當理由必須服從該變更;在合同期內阿飛必須熟知並且嚴格遵守就業規則、勞動紀律及飛貓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期間,飛貓公司接受街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單位安全檢查時,發現存在車間內危險化學品超量存放、未按規定製作易製毒化學品購買使用臺賬等安全隱患問題。鑑於阿飛存在上述工作失職以及品質管理崗位空缺等問題,2018年3月12日,飛貓公司以《任命書》的方式通知阿飛:自2018年4月1日起調離原崗,擔任品管部品質管理員一職。對此,阿飛表示其身體不好,不同意調離崗位。

員工拒絕調崗,結局反轉很驚人


2018年4月3日,飛貓公司向阿飛發出《通告書》一份,要求:2日內提供醫院的確診證明,並表示如醫院確診,調至品管部後不安排製作油墨相關的事宜。後阿飛向飛貓公司出示了2011年哮喘確診的材料,但未至新崗位報到。

4月21日,飛貓公司向阿飛發出《警告書》一份,告知阿飛:其以前幾年看病的病歷為由拒絕至新崗位報到不成立,並強調公司考慮到阿飛的情況調至品管部後不安排製作油墨相關事宜,並要求阿飛4月28日前必須到新崗位工作,否則以違反勞動紀律為由開除。阿飛接到上述警告書後,未至新崗位報到。

5月1日,飛貓公司再次向阿飛發出《警告書》一份,告知阿飛:其在接到警告書後,依然拒絕工作交接,至今未到新崗位,公司經研究,決定再給一次機會,並要求阿飛5月7日前完成工作交接手續至新崗位工作,否則以違反勞動紀律予以開除。阿飛接到上述警告書後,仍未至新崗位報到。

員工拒絕調崗,結局反轉很驚人


5月10日,飛貓公司向阿飛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認為阿飛的上述行為使公司耽誤了正常的人事調整和工作秩序,給公司帶來了嚴重的不良後果和損失,決定自5月10日解除勞動合同。

2018年5月10日,飛貓公司將上述解除通知向公司所在地工會報備。阿飛申請仲裁,要求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00000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支付阿飛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00000元。

飛貓公司不服,故訴至一審法院。最終經過兩級法院審理,支持飛貓公司無需向阿飛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00000元。

員工拒絕調崗,結局反轉很驚人

【屠律說法】

首先,飛貓公司解除與阿飛勞動關係所依據的《就業規則》相關規定在2016年1月1日生效,且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阿飛必須熟知並且嚴格遵守就業規則、勞動紀律及飛貓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因此《就業規則》對阿飛具有約束力,阿飛理應遵守上述規章制度。

其次,根據雙方勞動合同約定及公司《就業規則》規定,阿飛的工作崗位雖為“生產部門管理”崗位,但飛貓公司可以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以及阿飛的能力、經驗、技能等情況合理調整阿飛的工作崗位,阿飛無正當理由必須服從該調整。

員工拒絕調崗,結局反轉很驚人


本案中,飛貓公司基於阿飛在原崗位工作中存在一些失職行為以及品質管理崗位空缺等情況,將富有本單位工作經驗的勞動者調整至品質管理崗位並無不妥,對其合理性一審法院予以確認。雖然阿飛向飛貓公司出示了2011年哮喘確診的材料,但因飛貓公司承諾阿飛調至品管部後不安排製作油墨相關的事宜,故阿飛無理由拒絕到崗。

再次,縱觀本案調崗之過程,飛貓公司從發出調崗通知,至發出通告,向阿飛承諾調至品管部後不安排製作油墨相關的事宜,再至兩次發出警告書,反覆提醒阿飛不到崗將按違紀解除合同處理,飛貓公司的上述做法盡到了用人單位應盡的義務,管理過程也較為人性化。

員工拒絕調崗,結局反轉很驚人


相反,阿飛在接到飛貓公司發出的通告後,卻未按飛貓公司的要求提供最新確診材料(提供的是2011年的確診材料),之後在飛貓公司反覆提醒並釋明不到崗後果後,仍拒絕到崗,上述行為構成《就業規則》規定的“無正當理由不服從上級指示、命令”,飛貓公司可以據此解除雙方勞動合同。

最後,飛貓公司將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通知了公司所在地工會,程序上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飛貓公司解除與阿飛的勞動關係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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