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耍賴式索賠”,別光靠“最通情達理家屬”'

法律 光明網 2019-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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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佘宗明

這是個挺動人的新聞:據瀟湘晨報報道,9月3日早上,湖南長沙,一男子乘出租車過程中突然從後排拉開車門,跳下立交橋。車流中,的哥陳師傅不敢貿然停車,將車停好後,他趕了過去,男子已身亡。事發後,男子家人向陳師傅道歉,說耽誤了他的時間,還執意付車費,考慮到對方剛經歷喪親之痛,陳師傅謝絕了。

在網上,很多人對男子家屬不吝讚許,稱其為“最通情達理家屬”。“好人遇上了好人”的概括和“這才是優良傳統,而不是個個變無賴”的評論,代言了很多人的基本觀感。

向的哥道歉、執意要付車費,的確稱得上明事理,但也是盡本分。而網民們一邊倒地對男子家屬加以讚許,原因也不難理解。

在此之前,公眾見到了太多的“耍賴式索賠”——如“女子吃火鍋掃到千元紅包後一激動手機掉入油湯,要求餐廳賠償”,“男子醉酒後下樓梯時跌倒身亡,家屬將烤肉店起訴索賠2200萬元”,“醫生勸阻吸菸後老人猝死,老人家屬向醫生索賠40萬元”等。相形之下,此次事件後,男子家屬於悲慟之際沒有“維權”,而是克己復“理”,確實難得。

底線下移的現象見多了後,堅守底線者就倍顯可貴。某種意義上,公眾對男子家屬通情達理表現的認可,另一面也是對打著維權名義耍無賴做派的反感。

自己或家人遭遇不幸,希望討說法、要交代、獲補償是人的正常心理,這也契合以“移位”獲得心理調適的需求。但這不意味著,有侵權方要索賠,沒有侵權方找個標靶也要維權。本質上,那維的不是“權”,只是“利”。

這倒不是說,該維的權不能依法維護。很多事故、災禍的背後,都有有關單位設計上未留“安全冗餘”、提供服務時沒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因素。針對此類情形的維權,不該被汙名為耍賴。

反過來看,尋求損害賠償,前提也得是他人負有責任,而不是不論具體情形如何、不管有無因果關係,事發在哪就找哪兒的運營方、產權人索賠。若索賠還是通過“按鬧分配”法則去實現,那就算此舉沒有“能訛一筆是一筆”的主觀意圖,也會造成耍賴鬧事的客觀效果。

而要遏制那些“耍無賴式索賠”亂象,顯然不能只靠當事人或家屬“通情達理”,更得靠執法司法層面明辨是非、依法定責,該賠就賠,不該賠也別和稀泥——比起沒理找理式索賠,若執法或司法人員混淆是非對錯地為其“撐腰”,這類定性或判例哪怕只有一例,也會對許多人形成激勵。

從以往案例看,有個別基層執法或司法部門在平息此類索賠糾紛上,確實有過秉持“人死為大”或“他慘他有理”態度劃分責任的做法,幸而最後都進行了糾偏。如醫生勸阻吸菸後老人猝死案中,雖然一審法院根據人道原則酌定醫生補償死者1.5萬元,可二審直接明確,雖然勸阻行為與老人猝死先後發生,卻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不應承擔侵權責任;瓜農制止偷瓜倒貼300元事件中,儘管有出警民警和了稀泥,但此後當地警方也及時糾了錯。這些最終也是用法治立場對“耍賴式維權”說不。

本質上,在類似問題上,社會需要更多“通情達理”的家屬。但在沒遇上那麼通情達理的家屬時,社會更需要的,是通情達理的裁斷。也只有執法司法層面的明辨是非不含糊,才能確保不讓好人動輒背鍋,才能逼著更多當事人或家屬變得“通情達理”。(佘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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