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地鐵站猝死家屬索賠超百萬,該不該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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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新聞週刊

29歲男子小張在北京昌平東關地鐵站突然暈倒。不幸的是,當急救人員到達時,小張已沒有生命體徵。

家屬認為,地鐵站工作人員除撥打120外未採取急救措施,“未及時搶救,導致錯過了最佳搶救時機。”小張的父母將北京市地鐵運營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並要求賠償。但地鐵公司表示現場搶救猝死病人已經超出了地鐵公司的能力,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雙方各執一詞且不同意調解,該案未當庭宣判。一場關於“賠不賠”的爭論也在網絡上發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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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新聞週刊

29歲男子小張在北京昌平東關地鐵站突然暈倒。不幸的是,當急救人員到達時,小張已沒有生命體徵。

家屬認為,地鐵站工作人員除撥打120外未採取急救措施,“未及時搶救,導致錯過了最佳搶救時機。”小張的父母將北京市地鐵運營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並要求賠償。但地鐵公司表示現場搶救猝死病人已經超出了地鐵公司的能力,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雙方各執一詞且不同意調解,該案未當庭宣判。一場關於“賠不賠”的爭論也在網絡上發酵。

男子地鐵站猝死家屬索賠超百萬,該不該賠

監控視頻截圖 來源:法治時間

猝死

3月8日,星期五的早晨,大家像往常一樣乘坐昌平線地鐵趕去上班。7時許,一班地鐵駛來,眾人匆匆上了車,站臺上空蕩蕩的,穿著棕色夾克的小張格外扎眼。

幾乎是垂直倒下去的,小張突然手捂胸口趴在了地上。不遠處衛生間裡的保潔員探頭查看,看到一動不動的小張,保潔員轉身關上了衛生間門。

監控顯示,小張在進站時並無異樣,而在下電梯時,他的手捂在胸口。但他並未向周圍人求助。

小張倒地40秒後,地鐵站務員趕到現場並通知了值班站長。站長曾嘗試和小張交流,但沒有得到迴應。隨後,站長撥打了急救電話。

但不幸的是,當天堵車,30分鐘後急救人員才趕到現場,此時小張已無生命體徵。經鑑定,小張的死因為心源性猝死。

小張的父母認為,小張暈倒後保潔員見死不救,除了撥打了急救電話外,地鐵公司工作人員也沒有采取任何搶救措施,導致小張錯過了最佳搶救時機。據《北京青年報》報道,小張父母將保潔員和地鐵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35萬餘元。但這一數字可能會更大:《北京晚報》《法治時間》的報道顯示,小張父母的索賠金額分別為139萬、150萬元。

歸責

“小張的下巴因摔傷大量出血,至少應該包紮,但站務人員只是墊了一塊毛巾,用的是保潔用的毛巾。”小張父母的代理律師認為地鐵公司未及時履行救助義務。

該代理律師還指出,北京市衛計委規定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應配置AED等醫療急救設施,但該地鐵站並未配備,工作人員也沒有急救常識。

AED又叫“自動體外除顫器”,北京急救中心醫生賈大成告訴中國新聞週刊,AED是搶救心臟驟停的利器,上海、廣州、深圳等城市的一些地鐵站、火車站、機場都有配備。“AED是專供非專業人士使用的儀器,只需開機、貼電極片、放電三步即可工作,小學生都可以掌握AED的使用方法。”賈大成補充道。

事發地鐵站為何沒有配備AED,地鐵公司並未迴應。但就未採取進一步急救措施的質疑,其解釋是因為缺乏專業醫療知識,怕造成二次傷害。

“院前急救非常重要,遇到心臟驟停的病人,不救肯定死,救就可能活,做錯總比不做強。”賈大成認為地鐵站至少應該嘗試急救。

《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北京市公共場所醫療急救設施設備及藥品配置指導目錄(試行)》中也有關於地鐵配置應急設施、從業人員具有應急知識的規定,從這一角度看,“地鐵應該負更多責任”,賈大成說。

北京市春林律師事務所主任龐九林認為本案需要病理檢驗才能做具體判斷。“《合同法》中有規定,旅客因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傷亡,承運人不承擔責任,本案的關鍵在於認定乘客的死亡是否與地鐵公司有關。若證明小張的死亡與地鐵公司救助不力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地鐵公司就應承擔責任。”龐九林向中國新聞週刊稱。

對本案的另一個被告——保潔員,地鐵公司稱保潔員是外僱人員,和公司無關,保潔員只是認為小張是自己摔倒,沒有任何救護的意識。

京衡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副主任鄧學平也公開表示,保潔員沒有采取急救措施的法定義務,她的工作職責是保潔,義務由勞動合同約定,她發現情況後未實施急救,只是道德問題,並非法律過錯。

8月15日,案件在昌平法院開庭審理,因雙方不同意調解,本案未當庭宣判。

爭論從法庭延伸至網絡。

有人認為在救護車到來之前,傷者始終未獲得救助,家屬索賠可以理解,但金額“有點離譜”。也有網友質疑乘客因自身健康原因導致的猝死地鐵還要擔責,那以後坐地鐵是不是要帶健康證?另有網友表示,公共場合應該具備基礎的急救措施及人員培訓。

急救

這不是第一起乘客在地鐵站內猝死,地鐵公司成為被告的案例。

2014年2月,一名女乘客倒在深圳地鐵蛇口線水灣站C出口的臺階上,地鐵工作人員4分鐘後趕到現場,15分鐘後才撥打120,其間未對其採取急救措施。51分鐘後急救人員趕到,發現女乘客已死亡。

隨後,女乘客的父母以未盡安保救助義務致人死亡,將深圳地鐵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急救中心告上法庭,索賠百萬元。最終,法院認定被告地鐵集團對於死亡結果負有一定責任,酌情確定責任比例為30%,賠償死者父母31萬餘元。

“告狀不是目的,而是為了促進地鐵重視公共急救,更是為了推動中國公共急救事業的發展。”賈大成表示。

資料顯示,我國每年有54.5萬人猝死,搶救成功率不足1%,而發達國家的成功率平均超過30%。賈大成認為,這與我國急救設備不足,國民急救意識、急救技能欠缺有關。

設備普及了、技能掌握了,其它問題真的就能迎刃而解嗎?不少人心中還壓著另外一座大山——敢不敢救?這是繼“扶不扶”之後的又一靈魂拷問。

實際上,我國早已出臺了相關法律保障施救者的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龐九林介紹,這個俗稱的“好人法”為緊急情況下的善意救助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他進一步指出,在具體的法律實踐中,“好人法”有兩個值得注意的問題,一是自願救助與義務救助的區分,二是過失致人受傷和故意傷害的區分,這種區分有時存在難度。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在接受正義網採訪時表示,善意救助他人,一定要評估好他人是否確實處於緊急狀態,並且採取合理、必要、科學、充分的手段實施救助。另外,受助人也應當盡到必要的自我保護義務,如果自己沒有身體的危險狀態,應當趕緊告知施救人說明不需要幫助。救助人及之外的第三人也應當加強自我保護意識,特別是增強證據意識,“避免流血又流淚,傷身又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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